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是否能被執行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
具體分析如下: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適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
2、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對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這個問題一直持有審慎態度,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對於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就目前而言,只有被執行人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可執行性的現實障礙
雖然住房公積金在理論上可以被強制執行,但現行的公積金立法卻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不少障礙。
1、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扣劃協助對象限於金融機構和收入發放單位,但公積金管理部門並非金融機構也不是收入發放單位。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為扣劃協助對象,大多數地方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據此認為自身沒有協助法院執行義務,並以此為由拒絕法院的扣劃要求。
2、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不充分。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還專門規定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六種情形,包括: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導致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公積金管理部門因此規定只有達到提取條件後方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只有住房消費類的案件才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在離婚析產執行案件中,公積金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可以扣劃。這已成為司法實踐中制約公積金強制執行的最主要障礙。
3、《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外,公民的合法收入都可以依法被強制執行,如前所述,住房公積金亦屬於公民的合法收入,從法律效力來講,民事訴訟法屬於法律而且是上位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下位法,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不能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住房公積金排除在強制執行的范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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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62號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已經1999年3月回17日國務院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答,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朱鎔基
1999年4月3日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具體的法規間下鏈接)
❸ 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標準是什麼
1、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2、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3)關於住房公積金的條款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住房公積金
❹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演算法
每月住房抄公積繳存額由職工本人繳納襲和單位為職工繳納二部分組成,其計算方法是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和政策規定的繳存比例得出。即:
(1)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 =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 =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同,同當地社會平均月平均工資之比,低於60%的最低按當地社會平均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300%,最高按300%計算。
繳存比例(各地可能有差異)。不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地區和用人單位,以增加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20%。
❺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問題~~~~~~
公積金是不能直接做首付的。多個用途都可以提取公積金進行使用。回
因為公積金的使答用原則是「先消費後提取」,即只有在購房行為發生後才可以提取公積金。
1、如果是貸款購房的話,可以在購房後憑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購房合同的原件、首付款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等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來緩解購房首付及月還款壓力。
2、如果借款人購買的是政策性住房,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集資合作建房等,是可以一次性申請提取職工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個人儲蓄賬戶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的。
❻ 勞動法有關於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嗎
1.勞動法沒有任何關於住房公積金的任何規定。
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規定單位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行政法規,勞動法不規范住房公積金。
❼ 住房公積金是哪部法律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十五版次常務會議通過,於1999年4月3日以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實施,於2002年3月24日由國務院第350號令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以下行為發生效力:
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2、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4、住房公積金的監督。
❽ 哪些法律條款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公積金
一、法律有規定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二、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