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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例

發布時間:2020-12-14 20:04:58

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

提取公積金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社會保障的;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

職工及其直系親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權的住房、集體土地上的住房或農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取公積金所需提供材料: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A.職工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相關的購房付款證明原件或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1)購買商品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商品房銷售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2)購買二手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原件或《青島市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過戶後的房屋產權證原件。

(3)根據房改政策有關規定購買已租住公有住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原件和全額繳款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原件和補繳差價發票原件。

B.職工建造、翻建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和付款發票原件(翻建還應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原件);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戶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件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C.職工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建設部頒發的《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付款發票及原房屋產權證原件。

D.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時,除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關證明外,還應提供其相互關系的證明文件。屬於夫妻關系或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戶口簿原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提取人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

(二)職工離、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原件。未取得離、退休證的,應提供區(市)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手續原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

(四)職工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

(五)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或組合貸款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原件。

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購房貸款的,應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同住戶口簿原件。

(六)職工租住公房交納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應提供戶口簿原件、房管部門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計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親屬單位出具的年工資收入證明原件,失業人員應提供失業證原件。

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其相互關系的證明文件。屬於夫妻關系或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戶口簿原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提取人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提供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公證的公積金繼承書或遺贈書原件及復印件。有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復印件。對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九)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應提供失業證原件。

㈡ 滄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細則

滄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提取的額度是多少?需要提供哪些證明資料呢?下面搜房網綜合整理了滄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細則供大家參考。


滄州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滄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職工依法享有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歸集的住房公積金應當首先滿足職工個人提取需求。

第四條 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業務。

第五條 管理部辦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不得採取現金支付的方式。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規定的;

(四)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災難、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離休、退休的;

(七)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未辦理轉移的;

(十)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二)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本人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的,可同時申請提取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時限和額度

第八條 符合第六條(一)情形的,需在情形發生一年之內辦理提取(提取期限以發票所載最後一次交款日期為計時起點)。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價格(費用)總額。

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二)情形的,貸款滿一年後,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還款本息總額,且賬戶內至少保留一年繳存額。

第十條 符合第六條(三)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高於超過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房租部分總額。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六條(四)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保留10元余額。

第十二條 符合第六條(五)情形的,需在事件發生2個月以內辦理,大病住院的需在住院期間或出院後1個月內辦理。提取金額不得超出事件所需個人承擔費用總額。

第十三條 符合第六條(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保留百元以下余額。

第十四條 符合第六條(六)至(十三)情形的,提取個人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同時辦理銷戶手續。

第四章 證明資料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需要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出具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根據不同提取情形,分別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按房屋類別提供以下資料:

1、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確不能提供發票的也可提供稅務部門認可的合規收據)、買賣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

2、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專用發票、購銷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

3、二手房:購房合同、交易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4、房改房:房改售房審批表、售房交款發票(或合規收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5、拆遷安置房:安置房購買合同書(或拆遷安置協議書)、拆遷統一收據或發票的原件和復印件。

6、集資建房:計劃、規劃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集資建房職工名單和購房協議,單位集資收款票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7、拍賣房:拍賣公司出具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統一收款票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1、鄉村建房:土地使用權證或宅基證原件和復印件(土地使用權證上沒有註明房屋建成年份的,還應提供房屋所在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2、城市建房:土地使用證和建設部門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職工翻建自住住房:原產權證、建設許可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大修施工單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購房發票(收據)、借款合同、申請人提取前三個月的還貸款明細原件和復印件。

(六)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規定的:經住建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租的發票、家庭收入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七)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民政部門頒發的低保證原件和復印件。

(八)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災難、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具體事件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事件所需資金支出的票據的原件及復印件,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出據的生活困難證明。

(九)離休、退休的:離休證或退休證原件和復印件。沒有離、退休證,但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的職工,提供單位證明。

(十)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出境定居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十二)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未辦理轉移的:本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十三)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戶口薄的原件及復印件。

(十四)因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入伍證或錄取通知書(學生證)、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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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長春市住房 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 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 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據本辦法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職工退休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 戶口遷出本管轄區的;

(七)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長春市城鄉醫療救助的實施意見》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療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國內全日制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4、住房被拆遷,無經濟能力支付回遷安置費用的。

(十)非本市城鎮務工人員租賃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項規定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

(二)未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提取,經調查核實後二年內申請提取的;

第五條 職工不得因發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以贈與、繼承等未實際發生住房消費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購買既非本管轄區內,又非職工(或配偶) 戶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請時間及提取額度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祥羨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具備提取條件後的十二個月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還本付息額;以後每次提取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本息額。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受限制。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事件發生後十二個月內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經中心核實後辦理,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付費金額。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二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辦理注銷賬戶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鍵悔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但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和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職工(職工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並出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與職工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委託他人辦理的,代辦人出示委託人身份證原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經公證的由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職工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的,出示《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諾書》、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職工身份證原件。並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的原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且未辦理住房貸款的: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和全額購房發票或提供《房屋稿宴正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

2、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住房出售統一專用票據;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 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4、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二)職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達到退休年齡的,提供本人身份證。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

1、職工死亡證明;

2、提取申請人具有合法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的:

1、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兩年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證;

2、外來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非本市戶籍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

3、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單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提供法院宣告單位破產的裁定書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備案,職工提取時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4、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並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法院判決書、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見證」意見的提取委託書或經公證的委託書。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商業銀行貸款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近兩個月還款證明;公積金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時提供借款人身份證原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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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各地規定

北京
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公積金便民新舉措:租房提專取公積金將由以往的一年提屬取一次,縮緊到3個月提取一次,提取限額為3個月個人和單位繳存公積金總和。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人,在提取公積金時,不再需要提交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等材料,只需提供提取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以及銀行儲蓄賬戶,就可以辦理公積金提取。

㈤ 怎麼樣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首先,需要本人提供個人的真實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而且,需要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同目的,分別提供不同的、相應的證明材料,之後需要到所在的單位領取並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注意要加蓋單位預留印鑒以保證有效性。

2、第二步,要拿著我們上邊所提到的證件、申請書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去職工當初公積金繳存開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

3、第三步,經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之後,確認你的情況是否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確定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是真實並且合法的。

4、假如你所提供的文件不完整的話,就需要盡快申請補齊;假如你的申請條件符合、個人情況填寫正確,並且身份也屬實的話,公積金管理中心就會准許你的提取要求,並告知你到相應的銀行去辦理支付手續;假如你不具備申請條件的話,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是會通知你的,並且還會在通知里告知你無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原因。

5、一般情況下,在你提出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求之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需要在你申請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審核完成的,並且會把結果盡快通知給你。

6、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你的申請,並且通過審核的話,你需要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號。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之後就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手續。

7、當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手續之後,會把你所申請支取的金額劃入你所提供的賬戶中。而之後你只要自己到銀行,拿著銀行卡就能支取住房公積金了。

(5)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例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資料

1.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3)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

(4)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6)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7)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通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銀行及時受理審查,並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並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銀行。

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並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㈥ 住房公積金有本地條例嗎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發布,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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