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公積金是哪部法律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十五版次常務會議通過,於1999年4月3日以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實施,於2002年3月24日由國務院第350號令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以下行為發生效力:
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2、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4、住房公積金的監督。
2.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和交納規則是什麼
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特點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四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五、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規定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差異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雖然都是為人們在購房中缺少資金而發放的貸款,但兩者又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在於:
一、貸款對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其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持續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24個月以上且目前還在繼續繳存。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提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
●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也就是說其對象的范圍大於前者。
二、貸款額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的80%。
三、貸款手續不同。公積金貸款必須先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申請,接受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初審,初審合格後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方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因此公積金貸款的手續較一般住房貸款的手續更為復雜。商業貸款在借款人簽訂購房合同後,直接到相關銀行經辦機構或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的開發商處提供有關材料即可辦理。
四、貸款利率不同。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是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多了評估費。商業貸款不需要評估,但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目前必須進行評估,繳納評估費。商業貸款比公積金貸款多了律師費。商業貸款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律師收取4‰的律師費,公積金貸款則不需個人繳納律師費。
七、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法規(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號)的規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調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項目 當年繳存 上年結轉
調整前利率 0.72 1.98
調整後利率 0.72 2.07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期限檔次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調整前
調整後
委託貸款期限
利率(%)
委託貸款期限
利率(%)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32
4.77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41
4.86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8]190號)文件有關規定,2007年5月19日(不含)以前發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2007年5月19日後仍執行原利率,不分段計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2007年5月19日後仍執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開始,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檔次利率,對於不同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分別依據相應的還款公式確定新的月還款額。
(二)2007年5月19日(含)後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檔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和《關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核算主體及採用自由還款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中心個貸字[2004]95號)規定,借款人採用自由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最低還款額不變;對於採用等額均還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還款公式確定新的月還款額。
(三)對於已經簽訂借款合同,且放款日為2007年5月19日(含)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借款人簽訂調整貸款利率的通知單後,才可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各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後,認真做好相關政策的落實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報告市中心。
2007年7月20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77號,就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進行了調整:
一、從2007年7月21日起,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0.72%調整為0.81%,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2.07%調整為2.34%。
二、從2007年7月21日起,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均上調0.09個百分點。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從4.41%調整為4.50%,五年期以上從4.86%調整為4.95%。
3. 公積金是不是法律規定必須交的
是的,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為一種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為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3)關於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
1、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2、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3、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4. 住房公積金法律規定
住房公積金一直熱度不降。先是公眾發現,一些單位繳存天價高額住房公積金,逃避稅收,於是各地進行了清理。接著,公眾對住房公積金使用困難、越窮越不能用住房公積金買房不斷吐槽,住房公積金被指劫窮濟富,製造了更大的不公平,於是各地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限製作了調整。今年的全國兩會期間,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取消住房公積金,同時將這部分職工收入變成當期的工資收入,因為既可以增加老百姓對改革的獲得感,也沒有加重企業負擔,還可以拉動社會消費,一舉三得。
可見,住房公積金確實存在太多的問題。如果仔細分析一下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性,也許你會發現,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與現行法律並不相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的今天,應該對此進行糾正。
住房公積金的建立,自然是出於好意,並與當時的法律環境是相一致的。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進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而推行的一種強制性的長期儲金制度,滿足了人民群眾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條件的願望,又解決了政府一時無力解決所有職工住房問題的難題。當時整個社會還是行政主導一切的思維,並不是現在政府作決策、出規定首先要刻實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法治思維。二十多年過去了,我國社會發展變化很大,法律法規不斷修改完善,尤其是依法治國成為國家戰略,已經深入人心,成為社會治理的主要思維,住房公積金也就應該經受法律的檢驗。
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力,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財產權顯然包括對財產的佔有、支配、處分等權力。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這兩部分都存入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無論哪一部分,都是職工的收入,對其具有處分權的是職工本人,而不是政府機關。 可是,住房公積金卻是被強制存入銀行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不管你願意不願意,不管你需要不需要,而且使用完全由政府規定,顯然變相剝奪了公民對部分財產的支配權,不符合法律關於公民財產權的規定。
無論在什麼社會,公民享受購買商品的絕對自由權,任何人都不得強買強賣。公民購買什麼商品與服務,公民購買誰的商品與服務,公民何時購買商品服務,公民購買多少商品與服務,應該是享有絕對自由的。可是,公民在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商品與服務時,實際上卻被限制了自由。住房公積金的本質是強迫職工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於購買住房,這屬於指定消費,顯然與消費法不相符。雖然政府並沒有指定公民具體購買某個具體房地產商的產品,但就某個具體城市而言,公民的選擇權是相當有限的,只能購買經過政府批準的房地產商的產品,這同樣是對公民消費行動的限制。同時,住房公積金不能在全國轉移,只能在所工作城市使用,同樣限制了公民對商品采購的自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由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去調節產品供給與消費,住房公積金的存在實際上用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干預經濟活動。正是因為如此,在政府的強力干預之下,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一直處於扭曲變形當中,既不是完全的市場,也不是完全的政府行為,不倫不類。所以,中國的房產地市場總是處於調控當中,一會兒限制購房,一會兒鼓勵買房,始終沒有走出一限就喊、一喊就放、一放就慌、一慌就限的循環怪圈。在這種現象的背後,起主導作用的是政府而不是市場,換一句話說,是政府有意製造出來的市場。房地產業的一舉一動都隨政府的指揮棒起舞,名義是房地產商在賣房子,實際上是政府在賣房子。我們說,由市場在資源配置當中起決定作用,就房地產行業而言卻是政府在起決定作用。許多地方政府形成了房地產依賴症,政府運轉資金大部分來源於土地出讓。在政府主導之下,天量資金投入到房地產當中,不僅違背了市場規律,而且製造了大量泡沫,導致房地產行業成為整個經濟的風險之地,始終成為政府手中的燙手山芋——本不該干預卻不得不幹預,使得房地產市場綁架了整個經濟。
除此之外,住房公積金還存在導致分配不公、抑制居民當前消費、影響經濟發展等問題。住房公積金的存在,不僅為官員貪污、挪動、擠占提供了條件,公積金繳存也為官員以權謀私提供了方便。住房公積金特別是補充公積金的繳存,往往是誰有錢誰就多存、誰無錢誰就少存或不存,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有的還通過將工資收入轉化為公積金的辦法避稅,或是通過低工資、高公積金的方式隱瞞高收入的事實。住房公積金的實質是強迫職工將當期部分收入延滯使用,抑制了社會當期消費能力,反過來又影響經濟發展和居民就業。如果將住房公積金轉變為職當期現金收入,那些不願買房(比如農民工)、不需要買房(家裡有住房)的在職職工,就可以將原來存在銀行的公積金用於當期消費,釋放出一部分消費能力,通過拉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盡管只是釋放出一部分消費能力,也是相當驚人的。
無論從法律角度講,還是增強經濟發展動力講,取消住房公積金將其轉變為職在當期現金收入,都是必要的。這樣做,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也是維護公民權力的需要,還是拉動消費促進生產的需要,而且還可以減少腐敗的漏洞。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是否能被執行的相關規定
關於公積金能否被列入金錢給付的執行對象,一直是債權人和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或判處附帶民事賠償的,因無財產可供執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以實現。人民法院能否判決或裁定查封、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成為解決部分案件執行難的重要途徑之一。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住房公積金是國家進行職工住房分配製度改革由實物向貨幣轉化的產物,是由職工個人和單位共同為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用於職工購買、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在管理上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進行監督等辦法。公積金雖屬職工個人所有,但職工個人在行使權利時受到限制,不能隨意佔有、使用和處分。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性質,是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下的職工個人專項資金,屬於社會保障基金,具有強制性和福利性,是職工法定的社會保障權利。基於上述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性質,對人民法院能否執行住房公積金用於清償債務,目前有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已符合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或已被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由職工個人自行支配,不再由管理部門作為專項資金進行監管運作,屬於職工的合法收入,法院有權採取查封、提取等強制措施,用於清償其債務或罰金,職工所在單位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義務協助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性質,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無論是否符合提取條件以及是否被提取,法院均不能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扣留,用於清償債務或罰金。由於執行住房公積金一直存在爭議,各地人民法院在實踐中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嘗試,確實解決了部分案件的執行難問題,但也反映出不少問題,如執行不規范、不統一等情況。特別是,盡管在性質上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理論上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執行的對象,但仍要顧及它是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的專項資金。我們看到,條例第二十五條對公積金的提取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即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核准後通知銀行支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如何操作,如取證與審核等事項,恐難逾越行政法規設定的程序。特別是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取得有關方面的協助顯得非常重要。實踐中,已經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不配合,有的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未果的實例。目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市)政府以及政府直屬的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中心)。條例授權建設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擬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各地在公積金的運作方式上也不盡一致,大體有委託銀行辦理和管理中心監管兩種模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雖是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但行使部分監管住房公積金的准行政執法權利。當民事執行司法行為介入時,由於沒有相應的程序操作規范,會發生沖突。此外,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落實,各地和不同行業的情況差異較大,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申請、支取等方面的糾紛漸露勢頭,這些糾紛是否能得到救濟,如何救濟,是行政救濟還是司法救濟,需要相關政策的調整和有關各方協調,綜合考慮解決的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將對能否執行公積金以及如何確定執行范圍適時出台規范性意見。以上意見,供參考。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是否能被執行的相關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內或少繳」容
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 勞動法有關於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嗎
1.勞動法沒有任何關於住房公積金的任何規定。
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規定單位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行政法規,勞動法不規范住房公積金。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是否能被執行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
具體分析如下: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適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
2、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對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這個問題一直持有審慎態度,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對於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就目前而言,只有被執行人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可執行性的現實障礙
雖然住房公積金在理論上可以被強制執行,但現行的公積金立法卻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不少障礙。
1、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扣劃協助對象限於金融機構和收入發放單位,但公積金管理部門並非金融機構也不是收入發放單位。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為扣劃協助對象,大多數地方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據此認為自身沒有協助法院執行義務,並以此為由拒絕法院的扣劃要求。
2、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不充分。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還專門規定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六種情形,包括: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導致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公積金管理部門因此規定只有達到提取條件後方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只有住房消費類的案件才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在離婚析產執行案件中,公積金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可以扣劃。這已成為司法實踐中制約公積金強制執行的最主要障礙。
3、《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外,公民的合法收入都可以依法被強制執行,如前所述,住房公積金亦屬於公民的合法收入,從法律效力來講,民事訴訟法屬於法律而且是上位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下位法,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不能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住房公積金排除在強制執行的范圍之外。
9. 國家關於住房公積金比例規定是多少
最低繳存比例為5%
最高繳存比例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