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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14 13:28:39

Ⅰ 患大病貧困家庭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交哪些證明材料

根據《住房來公積金管自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Ⅱ 那些大病可以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是買房用的,看病是不能夠提取公積金的。不過有一些中介機構可以幫你進行操作。

Ⅲ 直系親屬以前得過重大疾病,幾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和生病無關,住房公積金只是用於租房或購買的。如果你買房或者租房都是可以使用的。

Ⅳ 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依據哪個文件實施的

直系親屬患重大急病提取公積金屬於地方政策,具體要以當地住房公積金中心的執行標准為依據,各省市政策不一樣,以下是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一、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並沒並有對直系親屬患重大急病允許提取公積金。不過2005年1月10日發布的《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經中心審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四章公積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Ⅳ 父母重大疾病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嗎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大致手續如下:
(一)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內關證明後,符合容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二)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給本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為開戶的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完成審批和錄入業務後,在單位填寫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三)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其單位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Ⅵ 生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嗎

如果是大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話,是可以申請提取的。

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公積金提取

1、《突發事件提取申請表》(單位蓋章);

2、所屬職工配偶或直系血親發生的突發事件,需提供能夠證明與本人關系的證明材料;

3、職工所在單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實後出具的提取證明;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條1至5項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供:

a、醫院的診斷證明;

b、醫院提供的個人葯費支出清單;

c、其他重大疾病還須提供家庭收入證明,

d、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沒有工作人員由所在街道居委會開具相關證明;

7、如遇不可預見事故和災難,除提供本條1至5項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供:

a、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b、個人承擔費用的明細發票;

c、家庭收入證明。

(6)大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Ⅶ 重大疾病支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手續

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有效實現使用價值,發揮其保障作用。除了住房消費以外,住房公積金也可以作為突發事件的應急方式之一。目前,按照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以及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引起家庭大額資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難的緊急事件時,也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有效實現使用價值,發揮其保障作用。除了住房消費以外,住房公積金也可以作為突發事件的應急方式之一。目前,按照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以及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引起家庭大額資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難的緊急事件時,也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一般基於三類情況。其中用於住房消費的支取,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三)房租且在本市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的。

根據相關規定,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自簽訂購房合同(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三年內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付清購買二手房的,自過戶後的房產證上購買時間之日起三年內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三年內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房管部門出具關於房屋應該大修的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年內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使用購房按揭貸款的,在還款期內都可辦理,首次提取不超過首期額,以後每年一次或每隔幾年一次提取。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15%提取公積金的,提取額不得超過房租超出比例部分。

公積金銷戶後可申請提取:

另一類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主要是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支取,主要包括:(一)離休、退休;(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三)出境定居;(四)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五)外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六)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屬農村戶口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情況,可以提取公積金。但並不是只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就可以提取公積金。因為這時候職工仍然有繼續工作的能力,仍可以獲得繼續繳存公積金的經濟來源。而對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無法繼續工作了,繼續繳存公積金的經濟來源不復存在了,這時可以進行提取。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銷戶提取時,職工可以全額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重大突發事件可進行應急提取:

第三類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主要是由於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急提取。主要包括兩方面的情況:一是職工家庭因突發事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困難的;二是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其中突發事件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引起家庭大額資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難的緊急事件。可提取公積金的重大疾病具體包括:1、慢性腎衰竭(尿毒症);2、惡性腫瘤;3、再生障礙性貧血;4、慢性重型肝炎;5、心臟瓣膜置換手術;6、冠狀動脈旁路手術;7、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8、重大器官移植手術;9、主動脈手術。而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是指重大的安全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等。

在提取額度方面,因九項重大疾病引起家庭大額資金支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得超出醫葯費個人負擔的部分。因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等引起家庭大額資金支出,且個人負擔部分超過家庭年收入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得超出個人負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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