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部分及公積金包括在最低工資內嗎
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本人發現不少用人單位對於社會保險費和最低工資標準的關系模糊不清,甚至錯誤地認為最低工資包括了社會保險費個人應承擔部分及公積金。有很多用人單位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後,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遠遠低於最低工資標准。這是錯誤的做法。我國《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關於調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第一條也明確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因此,員工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能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勞動者社會保險費個人應繳納部分款項後,應保證勞動者工資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在特殊情況下,即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否則,不應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最低工資的構成用人單位必須明確,勞動者本身也應當提高法律意識,防止不法企業違規操作,切實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⑵ 稅前工資包括企業給交的社保和公積金部分么,還是只包括個人自己交的部分
稅前工資包括個人需要承擔的的社保,公積金部分
⑶ 計提個人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怎麼做會計分錄
個人社保及公積金都是在當月計提當月繳納,而且,這兩項都是公司與個人共同承擔的,所以分錄如下:
在計提工資時
借:
銷售費用
100
管理費用
100
生產成本-直接人工
100
銷售費用--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管理費用--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生產成本-直接人工--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貸:
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300
--社保/住房公積金
30
這就是我們應當計提的工資額
假設我們實際應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額為
40(個人承擔10,公司承擔30)
那麼當工資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300
貸:銀行存款
290
其他應收款---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在銀行扣除社保及住房公積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住房公積金
30
其他應收款---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貸:銀行存款
40
⑷ 請問最低工資包括個人繳存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3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現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准:一類地區1480元;二類地區1280元;三類地區1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一類地區13元;二類地區11元;三類地區9.5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並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二、最低工資標准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三、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准。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6月21日
個人繳納的保險不剔除在外,個人繳納的公積金剔除在外
⑸ 請問HR,招聘信息中的工資包括個人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嗎
如果合同上不寫明實際所得(就是打到你工資卡里的錢),那就是指工資總額,這個專數字要扣除你屬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公積金,個稅。或者還要扣除你請假的工資。
我給你這么說吧,別聽人家說什麼工資結構的,你在不急於找工作的時候,你可以在求職登記表上寫上(稅後xxxxx元)
⑹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需要個人繳納有什麼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這個就是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依據
關於住房公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以上就是住房公積金必須繳納的法定依據
⑺ 含單位,個人繳付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這個要看交公積金比例了,比例高的話,實際所得還要低一些。
說明給你的工資內里包括以上三項容費用,也就是說,你實際拿到的工資等於這個月薪減去社保和公積金的費用。
此方法違法,不應將單位應該出的社保費用和公積金計算為個人工資,不能從薪資中扣除。
⑻ 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包括哪些
1、社會保險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一、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二、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四、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maternity insurance)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六、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七、公司公積金
公司公積金是公司凈資產額超過已收到股本額而為特定目的積存於公司的基金。公積金的作用在於增加公司的資本,鞏固公司的財產基礎,提高公司的信用。公積金不構成公司的股本,但其功能與股本相似,所以稱為「附加股本」,與股本一起構成公司的自有資本。公積金依據其積存是否出於法律的強制規定,可以分為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依據其積存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⑼ 試用期合格後每月4100元左右(含單位、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部分)實際
1、那起碼要扣掉1000以上。各地各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基數不同,是無法給你做計算的。
2、一般我們所說的綜合工資是不包括單位繳納部分的。你是不是搞錯了?或者單位在變相剋扣工資?
⑽ 個人可以給自己交社保和公積金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10)含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