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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住房公積金如何管理的

發布時間:2020-12-11 05:38:21

① 如何體現住房公積金使用的社會公平問題

您好,當復前,隨著我國經濟的制不斷發展,社會公平、公正、和諧已經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住房領域的公平性更是社會焦點問題之一,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住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引發社會各方面的關注,如何保障住房公資金使用與管理的公平性與公正性是完善社會福利體系、保障中低層職工購房權益的關鍵與核心,因此在今後的實踐工作中,我們要以創新意識與開放姿態改革住房公資金管理方式,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與監督,從根本上保障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效果的社會公平,為我國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支持。

②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

概念定義
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1]。

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住房貸款基本條件。

性質特點

公積金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特點
(1)普遍性,城鎮所有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 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管理方法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主要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北京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二) 離休、退休的;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後面還有很多內容。具體請參考參考資料中的網址。

③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缺陷有哪些

近年來,隨著高房價的壓力,社會對住房公積金的關注度日益增強,負面評價也日漸增多,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劫貧濟富」說。一般中低收入者無力購房,其住房公積金只能存於公積金管理中心;相反,隨著高收入者的住房消費需求增加,以及希望通過投資房產抵消通脹壓力,在住房公積金利率、資金成本雙低的情況下,許多人將公積金購房作為頭等選擇。

二是「資金貶損」說。按照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有三個: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國債,其中,主渠道是公積金貸款。而根據全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平均使用率加權計算,2011年綜合利率約為2 .13%,同期C P I漲幅達5.4%,相差3.27%。有關數據測算,2011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綜合收益率不足1%。

三是「使命完成」說。住房公積金制度源於上海,當時為應對住房與資金緊缺雙重壓力,由政府財政與個人分別出資建立一個資金「池」,專門用於職工住房消費的制度。作為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上的一種創新,曾起到積極、健康的作用。隨著福利分房政策的終結,以及依靠市場解決住房資金需求的方式逐漸成熟,住房公積金集中、互助的作用受到質疑,許多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直接計入個人工資。個人如需資金,可直接通過信貸市場,住房公積金的使命已經完成。

以上「三說」表明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可持續性存在嚴重缺陷,為推動住房公積金健康、持續發展,對其改革勢在必行。同時,應該堅持幾點基本原則:制度創新。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制度創新。梳理其產生的前因後果,不難發現,它的出現是由中國「二元化」的經濟、社會基礎決定的。上世紀90年代,城鎮住房供給由政府與市場兩部分構成,以政府為主體,面對旺盛的需求,政府供給壓力過大且已不堪重負,市場供給雖已發揮作用,但受制於資源流動的障礙,無法有所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產生對於減輕政府負擔、拉動市場、疏通供給與需求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隨著改革的深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原有的住房供給「二元化」結構被打破。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使命是否就此完成,還需要具體看待:第一,雖然「二元化」結構形態已打破,但現實中「二元化」仍然存在,只不過政府與市場的角色互換。第二,收入分配的差異決定了部分社會人群無力依靠市場手段獲得住房,需要政府來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而政府力量有限,仍然需要公積金的支持。

只要收入分配「二元化」依然存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有發揮作用的時間與空間。

准確定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現有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說定位是十分明確的。但是,由於多種原因,出現了對公積金的定位逐漸模糊的現象。住房公積金負擔了不該負擔的義務與責任,極大地沖擊了《條例》權威性。

確定住房公積金的定位十分必要,當前存在三個主要問題。首先,作為一種長期住房儲金,互助性是其內在屬性,但是現實中相關政策卻語焉不詳。其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四不像」,引發諸多問題。《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卻從事資金的經營活動,本身就有沖突。第三,《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但卻對住房公積金作用范圍的界定過於籠統。

目前,事業單位改革處於決策前的研究、論證階段,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與態度,科學、合理地明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定位。

效率優先。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有效滿足繳存人的住房資金需求。建立以來,解決了大量的住房資金需求。以上海市為例,至「十一五」末,累計歸集2534億元,發放貸款2391億元,涉及151.2萬戶家庭,累計支持購房建築面積1.4億平米。成就巨大,有目共睹。

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市場異常火熱,受監控的70個大中城市的住房價格已連續上漲十幾個月,且在可預見的較長時期不會有大的變化,這直接導致許多地方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已達到75%的警戒線,有些地方甚至接近或超過100%,不得不採用「公轉商」或「輪候」辦法來滿足住房資金需求。

「公轉商」或「輪候」只是權宜之計。改變這種狀況的根本出路仍在准確定位住房公積金的作用范圍。首先要認清住房公積金有多大力量、能辦多大事,權衡哪些消費需求應當滿足,哪些應當「拒絕」。住房公積金只能解決繳存人最基本的資金需求,而不是所有的需求,真正做到「有所不為,才能有所為」。

兼顧公平。目前住房公積金公平性欠缺。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其一,制度附帶的「不公」,應該通過管理加以調適。比如高收入群體已經享受過一次優惠—個人與單位繳存額高,按照同比例對稱原則,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就應當在互助方面、在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提取、貸款方面,按照政策優惠不得重復享受的原則,應當予以適當控制,使其繳納的超過平均水平的住房公積金較長期存儲於住房儲金「池」內,為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費服務。其二,保持政策穩定。近年來全國各地為應對流動性緊張,均在提取、貸款審批及額度方面調整了政策,存在通過政策調整掩飾管理失準的嫌疑,保持政策穩定刻不容緩。其三,節制資金使用。

④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經歷了哪些歷史沿革

我國住房公抄積金制度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進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而推行的一種強制性的長期儲金制度。根據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

⑤ 深圳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

想要支取住房公積金的話,具體的流程如下所示:

1、首先,需要本人提供個人的真實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而且,需要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同目的,分別提供不同的、相應的證明材料,之後需要到所在的單位領取並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確定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是真實並且合法的。

4、假如你所提供的文件不完整的話,就需要盡快申請補齊;假如你的申請條件符合、個人情況填寫正確,並且身份也屬實的話,公積金管理中心就會准許你的提取要求,並告知你到相應的銀行去辦理支付手續;假如你不具備申請條件的話,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是會通知你的,並且還會在通知里告知你無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原因。一般情況下,在你提出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求之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需要在你申請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審核完成的,並且會把結果盡快通知給你。

5、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你的申請,並且通過審核的話,你需要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號。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之後就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手續。

6、當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手續之後,會把你所申請支取的金額劃入你所提供的賬戶中。而之後你只要自己到銀行,拿著銀行卡就能支取住房公積金了。

(5)我國住房公積金如何管理的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相關規定,如果想要支取住房公積金的話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的,比如說,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在住房方面有需求,或者是有其他政策允許的用途的時候,是可以支取個人帳戶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而這些情形主要包括:購買或者是建造自住住房的、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離休或者是退休的、完全或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且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等情況。

⑥ 如何加強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

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推行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至今,住房公積金政策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當前,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還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其中,財務管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的職能和內容也增加了不少,不再局限於傳統意義上的存繳、提取公積金和貸款,更加註重的是實現公積金的增值,帶動社會經濟的進步。所以,怎樣完善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升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水平,以及實現公積金的增值是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現狀
(1)住房公積金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存在違規發放貸款、違規挪用資金的現象,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工作不到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由國家財政撥款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但是管理中心並沒有以身作則,有些地方的資金管理分散,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監督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現象在我國很多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存在。有些管理中心的員工通過修改合同、內部調賬等方式違規挪用住房公積金,更有甚者,挪用資金進行投資、捲款逃離等。這些現象都反映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員工法律意識和財務意識淡薄。
(2)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以及使用不夠規范,具有較大的財務隱患。當前,很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缺少相應的內部管理,對資金的管理較為分散,還有一些巨額的資金,為了追逐利益,甚至走向了證券市場。不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把大量的資金交到證券公司的手中,任其購買較大風險的股票,使得一旦股市行情變化,股價下跌,資金就會大量縮水,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帶來的將是巨大的損失。
(3)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目標存在誤解。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於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但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往往會被管理者誤解為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不關心,也不關心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情況,使得住房公積金沒有被盤活,降低了住房公積金的收益。
(4)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較低。當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已經逐步調整到位,我國各個地區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直轄市和其他地區的市為中心成立了管理機構,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開始逐步走向規范,也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是,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還不夠高,很多的住房公積金還只是沉澱在銀行,有些地方存在將住房公積金放在股市、貪污等違法違規現象。
二、提高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水平的對策建議
針對住房公積金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1)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部制度建設,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離不開管理部門的科學管理,科學管理來源於科學制度,科學制度是住房公積金提升價值的首要保障。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體現在公積金的籌集和使用上,資金流轉環節操作的復雜性和連貫性決定了財務風險級別的增加。所以,只有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制度建設,才能有效降低住房公積金的運營風險,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平。
(2)保證公積金賬戶管理的獨立性。首先,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一個基本的結算賬戶,對財政部門劃撥經費和其他往來款進行統一管理,各個科室不能私設銀行賬戶;其次,實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允許隨意將本單位的資金借給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再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人員應該將各項收入立即入賬,對現金收入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也不得白條抵庫,所有的貨幣資金要做到日清月結。另外,財務人員在對任何一筆資金的收付進行處理時,都要按照申請、審批、收付、記賬以及復核等相應程序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及時向財政進行結報。
(3)實施全面預算管理,提高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水平。全面預算能夠對公積金的合理運用進行有效控制,降低運行成本。在實施預算的過程中,應該對實際核算的結果與預算管理實施差異分析,以此制定調控措施,干預公積金財務管理,使其在正確的預算方向上繼續運轉並對以後的預算管理工作方向進行指導。進行預算管理的結果分析和評價,制定獎懲措施保證預算管理的可持續和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我國住房公積金的財務運作模式當前還存在很多問題,使用機制不健全、收繳困難等都給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帶來了一些不利影響。為此,應該運用互助機制、長期法則和大多數法則,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吸收更多社會成員加入住房公積金,從靜態收繳模式轉變為動態收繳模式,創新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模式,逐步實現住房公積金的高效運作。

⑦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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