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5年5月1日廢除住房公積金么不再有了
2015年5月1日沒有廢除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⑵ 住房公積金非深圳銷戶提取,三個月後聯名卡顯示己廢止是什麼意思
因為你是銷戶提取公積金,聯名卡銷戶以後卡就作廢了。
⑶ 不交物業費納入徵信系統,未來會廢止嗎
物業管理是隨著國家房地產業,尤其是住宅產業的發展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當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後,人們就更關注生活的質量,關注居住環境的日常保養和維護,盡可能使住宅小區整潔,環境優雅,生活便利,安全不受侵害。根據政府關於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新建小區必須實行物業管理制度,而舊小區卻在推行物業管理的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難和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居民觀念需轉變 多年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居民住房福利制度,使很多居民還存在無償享受服務的傳統觀念,習慣了由單位的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管所管房的模式,認為實行物業管理就是想多收錢,如果實施物業管理需要收費,也應該由單位交,住房消費意識淡保
二、硬體條件相對落後 舊小區在建設之初主要是為了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問題,小區的規劃方案比較簡單。隨著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硬體設施主要有以下一些不足:包括綠化面積較孝機動車停車位缺少、體育健身設施和文化活動空間較小等等。
三、產權形式多樣 舊小區普遍存在住房產權形式多樣的特點。住房產權形式有全產權商品房,房改售房,回遷房,農轉居的承租房,居民承租房。住房的產權人多樣,有居民個人、房管局、單位產權人(包括中央單位、市屬單位、區屬單位)、公共設施產權人(如各市政設施部門、郵局、銀行、區屬商業單位所有的房產)、託管房、二手房產權人等。
四、存在多頭物業管理的現象 產權形式的多樣化,使小區形成多家物業管理單位同時對小區不同物業進行管理的局面。主要有:單位自管房物業管理公司,房管局直管公房物業管理公司,社區管理單位,居委會,市政設施單位,商業網點單位等。
五、對舊小區基礎設施進行改造的資金缺口較大 舊小區實施物業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必須對小區的基礎設施進行不同程度的改造,如小區進行封閉、綠化美化、道路修整等。根據改造項目的多少和改造等級的不同,資金量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甚至上千萬。資金從哪裡來,是困擾實施物業管理的一個重要問題。
六、物業管理收費困難 已經實施了物業管理的小區,甚至物業管理水平比較好的小區,也存在物業管理收費困難的問題。舊小區物業管理收費經物價部門核准,目前最低收費標准為每平方米0.15元,普通小區全年收費總額為120元。盡管是如此低廉的費用,很多物業管理公司只能收到30%左右。
七、管委會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 實施了物業管理的小區一般都成立了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但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影響,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如,根據有關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必須是擁有較大面積房屋產權的產權人,但產權單位怕要求出資整治小區環境或承擔其他經濟責任,就不願意參加業主委員會,已經參加到業主委員會的個人,甚至要求退出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存在越權行為或不能充分履行相關職責。
八、社區管理與物業管理存在矛盾 社區管理與物業管理在對小區物業實施管理的問題上存在矛盾。有的社區委員會以贏利為目的,與物業管理企業爭奪物業管理項目,把政府補貼給物業管理單位的專項資金承擔過來,進行有關物業的專項管理。有的社區委員會出租小區經營用房,開早市、菜攤、飯館、理發店等,對小區內綠化、衛生、保安造成一些影響。
針對當前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其一、加快、加強物業管理的立法工作 當前物業管理中出現的糾紛,涉及物業管理的方方面面,而物業管理立法工作的滯後,使得很多糾紛無法解決,或造成一些潛在的矛盾和糾紛,建議有關方面應加快物業管理立法工作,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消除爭議,特別是對房改房物業管理規范的立法工作要重點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