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是否必須為職業交納住房公積金,哪條法律規定的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十五條:單位錄專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屬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此文件是國務院2002年第350號政府令,高於地方法律。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2. 單位是否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以不繳的單位類型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在設立後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條例》規定可以看出,除了自由職業、個體工商戶等大多數類型的單位都被行政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為什麼現在還會有如此多的企業、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究其主要原因有三點:
一、很多單位、個人只看到了《勞動法》而沒有去關注《條例》,再加之一些媒體上不準確的解釋,(如:「五險」是法定的,「一金」不是法定的。這種解釋是狹義地去理解了「法」的概念,會對人們起誤導作用。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令》雖然不是法律條令,但也是行政法規,同樣具備法律效力,有它「強制性」的作用。)這就導致許多單位和職工都出現了認識上的偏差。單位不去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也沒有行使揭發、檢舉、控告的權利。
二、《條例》細則不健全,住房公積金在歸集管理方面,缺乏約束機制,沒有規定明確的強制措施,導致執法很難到位。再加上不同類型的企業單位設立時,是去不同的部門登記。比如設立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登記,事業單位到編制管理部門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到民政部門登記。而目前各部門之間信息不共享,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去不斷地協調搜集,這也是公積金執法不易到位的一個原因。
三、《條例》畢竟是行政法規,沒有被立法,其強制效力與執行力度上總是相對較弱。
因此,單位和職工就應該正確理解《條例》內容,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相互協調,加大管理、監督、執行的力度,才能更好地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3. 企業是否必須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有什麼規定
並不是所有企復業都必制須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家機關;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事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
社會團體;
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4. 住房公積金單位強制要交嗎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不管是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是每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應當」在法律上即為「必須」「強制」之意。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據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特別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單位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供參考。
5. 每個企業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對。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為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不分國企,外企,民企,都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是員工的合法權益。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也明確規定了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且最低繳費比例不能低於職工工資的5%。沒滿一年,是員工底薪的5%,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則是員工一年稅前平均工資的5%。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6. 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經營困難、效益不好,不能作為不給職工繳住房公積金的理由。
7. 法律是否規定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一、法律有規定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二、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