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分居六年還需要辦離婚手續不
如果你不辦,那你們還是法律的夫妻關系,只有辦了離婚,你才能算是單身。婚姻關系不會因為你們分居就自動解除的。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是指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和子女撫養等作出離婚判決。
對於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事人如何進行選擇呢?
民政部門協議便捷,當事人可首先考慮。
但是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種問題必須全部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民政部門不予辦理協議。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可見,離婚協議書是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一個基本文書,是雙方權利的一個保障,這些問題也有著其復雜性,一旦處理不好,會造成不必要的糾葛,甚至可能對將來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響,所以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簽定離婚協議的時候,應該抱著謹慎的態度,應引起足夠的重視,決不能草率行事,應當尋求專業的法律服務,必要時最好請專業離婚律師把關。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雖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但一經簽訂對雙方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律只是從程序上保障協議離婚當事人有就協議反悔的權利,但當事人一方除非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能夠證明當時是在受脅迫、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下所簽訂,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輕易支持當事人撤銷請求的。
所以離婚協議的簽署,應十分慎重,最好請律師把關,比如不要遺漏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知識產權、內部股權證等有形及無形財產的計算、增加對隱藏、轉移財產將來的懲罰性條款、明確撫養費的繳納方式及時限、明確探望權行使的方式及時間,經濟幫助方式、損害賠償金給付等等
『貳』 現役軍人可以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嗎
可以。
根據2015年8月1日《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軍人只要符合如下條件,即可申請軍人住房公積金。
1、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協議或者相關證明文件。
2、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住房。
3、信用狀況良好。
4、有不低於國家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5、家庭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主要是看家庭收入能否保障按期還款。
6、能夠按銀行規定方式提供貸款擔保。
7、夫妻雙方均未申請過軍隊或者地方住房公積金貸款。
(2)分居期間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條件
1、需城鎮職工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2、需借款人購買的是貸款人認可的經濟適用住房;
3、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4、借款人同意將其與開發商簽訂的《住房銷售合同》項下所列房產抵押給貸款人,賦予貸款人優先抵押權和受償權,作為償還本息的保證;
5、借款人有支付不低於購房所需資金30%款項的能力;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軍網-官兵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叄』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名字屬夫妻共有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後購買的財產,不論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法律認可的婚後時間,從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記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規定,結婚證書是國家確認夫妻關系的唯一憑證,在中國,現在以及不認可事實婚姻的說法,男女雙方只有領取了結婚證書,就是法定夫妻,所有的婚姻法規定都從這一刻開始成立。
普通百姓所說的舉辦結婚儀式,是民間的一個習俗,並不具有法律意義。夫妻婚後購買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書面的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肆』 我和妻子分居兩地,自己租房子住,可以以租房的名義提取公積金嗎她的名下有住房,我自己沒有!
可以租房,買車,裝修都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