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公積金是什麼時候開始規定的必須交
單位不按時繳納公積金是違法的。
有關於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單位應當按時專、足額繳存住房屬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 住房公積金是從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1999年6月開始正式執行來住房公源積金政策。
從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聯網」,通過統一的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廣州等20多個城市已經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取消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
(2)住房公積金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3. 住房公積金是從什麼時候算起
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算起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合專計繳存屬比例為10%至24%),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即是說,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頂。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4. 住房公積金是什麼時候開始的!什麼單位可以享受這個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內,並很快在全國容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5. 國家規定什麼時候開始單位必須繳納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始於年,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地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積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質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提供的一種政策性融資渠道,在我國住房保障和社會保障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地位。實質是以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資,從而起到了促進住房分配的目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 住房公積金國家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的
補充: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期限檔次利率調整如下表:
(1).從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利率,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59%調整為4.77%;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5.04%調整為5.22%。
(2).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並簽訂合同的按調整前利率執行,2007年9月14日以後受理並簽訂合同的貸款,按照調整後利率執行。2007年9月15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從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規定執行。
小雪對這個感興趣。
7.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什麼時候開始執行的我想知道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
中途有過修訂,所以實施日期應該是1999年4月3日。
8. 請問住房公積金什麼時間開始強制執行的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開始強制執行的。
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拓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參考資料:網路 住房公積金
9. 住房公積金什麼時候開始的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進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而推行的一種強制性的長期儲金制度。根據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10. 住房公積金從什麼時候開始
1991 年5 月,上海市作為我國第一個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經驗的城市。1994 年7 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肯定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因此國內從那個時間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