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杭州員工要求購買住房公積金公司可以拒絕嗎
當然不能,不交公積金可以去公積金中心投訴,不改的可以罰五萬塊。
㈡ 一般工作多少時間,公司給予員工買住房公積金,系數是多少買公積金有什麼要求
工作就要繳納住房公積金,繳費一年以上可以用來買房貸款。每月由個人和企業共同繳納你工資的10%左右
㈢ 公司強制員工購買住房公積金這個可以嗎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回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答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因此住房公積金並不是單位強制員工購買的,而是法定的單位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的一項保障。
㈣ 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單位必須為職工購買住房公積金
對於住房公積金,國家有明確規定:
國家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專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屬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面第二條規定,私營企業也要給職工繳納,根據第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必須繳納,否則要被追究法律責任。樓上的回答是錯誤的,
㈤ 公司要給員工購買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材料
公司要給員工購買住房公積金,具體需要的資料:
1、家機關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文件;事業單位出具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其他城鎮企業出具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城鎮私營企業出具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經營性分支機構、辦事處出具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民辦非企業單位出具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出具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以上材料均需復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2、《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表》(加蓋單位公章);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5、《授權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
6、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公司為員工購買住房公積金的流程:
①單位到社保中心列印《在職人員社保花名冊》(當月)需蓋社保中心業務章;
②准備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各2份;
③到有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建行、工行、農行和交行填寫《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單位蓋章,銀行蓋章;
④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⑤提供單位職代會決議;
⑥由開戶銀行送中心審批,審批通過後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㈥ 企業是否必須為員工購買住房公積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專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屬。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用的都是「應當」,那就是說從規定來說,是必須要購買的
但是員工不能以此為由當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繳納並予以補償
㈦ 單位可以強制性讓員工購買住房公積金,有什麼要求
哪些企業要為員工繳納公積金?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內業,外商容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5、部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應繳公積金單位就是不給員工辦公積金怎麼辦?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漏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㈧ 公司可以為員工只買住房公積金,不買社保嗎
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單位不為員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員工可搜集證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第十五條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