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鄭州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一、提取條件
房屋類: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
二、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2、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加蓋單位財務章、託管戶或集中管理戶不加章);
3、公積金龍卡等。
另:已辦理公積金龍卡的,直系親屬可代領提取,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及關系證明。
根據不同情況,選擇相應的證明材料:
房屋類:
購買二手房:
(1)有效期五年內的房屋所有權證;
(2)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三、提取流程
步驟一:
提出申請:申請人持提取證明到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步驟二:
審核:經初審後,若發現提交資料有缺失或無用的,當場退回給申請人,並給出不能通過的原因。申請人可將材料備齊後再次前往管理中心辦理。
步驟三:
收到答復:初審通過的,在受理申請日後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退還所提交的資料正本。
步驟四:
銀行放款:到開戶銀行辦理提取轉賬手續,逾期無效,提取款項由經辦銀行劃賬至申請人本人銀行儲蓄存款帳戶。
四、提取時間
提取時間間隔:公積金每隔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賬時間:自申請受理日起3個工作日內
拓展資料:
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積金提取辦理的相關部門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將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或全部金額提取到個人銀行賬戶。
公積金提取可分為約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銷戶提取三種類型。
辦理公積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銀行申領公積金聯名卡,提取的公積金將直接轉入聯名卡儲蓄賬戶中。
Ⅱ 公積金如何提取去哪裡提取
1.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a購買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購房合同及發票(看原件留復印件);
b離、退休:個人申請,單位證明,離、退休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c在職死亡:委託提取人身份證明,提取人單位證明,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d自建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建房審批手續(准建證原件及復印件);
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有關審批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f出境定居: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出境定居證明;
g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個人申請,單位證明。
2.公積金的使用方法。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變業滿五年的;出國、出境定居的;戶口遷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請,去管理核心辦理。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Ⅲ 在北京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手續
在北京取住房公積金分2種方法可提取,一是所購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二是職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下面詳細介紹這2種提取方法及所需材料:
一、所購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以購房(還貸)為由申請提取,所購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部應在管理中心系統核實購房信息。
職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項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有職工配偶信息,夫妻關系證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職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職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為由申請提取,管理部應在北京市住建委網站「住房保障」模塊對承租事實進行核實。
經核實無誤,職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項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承租發票(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有職工配偶信息,夫妻關系證明可以不予提供。
下面介紹下在不同情況下買房或租房時所需要的不同材料:
一、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購房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購房全款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二、職工貸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購房合同的復印件一份。
3、首付款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三、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四、職工貸款購買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房產證的復印件一份。
3、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主買房人支取記錄單。
職工提取時,需將以上相關提取材料,交給單位經辦人,由單位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辦理。
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具體條件如下: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職工符合上述相關提取條件,則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針對第九條的規定,進城務工人員指的是農業戶口的職工。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單純因為離職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中,進城務工人員,指的是農業戶口的職工。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單純因為離職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符合該提取條件的職工離職後,提供戶口本以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提取儲蓄帳號等到交給原單位經辦人,由單位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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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七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條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單位辦理提取),應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購房發票;
(二)購買危改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議、購房發票;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准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
第十七條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
第十八條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第十九條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職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二條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提取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六條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應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Ⅳ 銀行周六日 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嗎
一、銀行周六日不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
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三、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
提取證明。
四、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
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
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Ⅳ 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後 裡面的余額怎樣取出來
一、購房時未提取住房公積金,且沒有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在以後任一時間辦理提取購房時賬戶內公積金余額。提取材料按購房提取材料提供。
二、購房時未提取住房公積金,且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在以後任一時間辦理購房提取,提取額度為購房時賬戶內公積金扣除用於計算貸款額度後的余額。提取材料按購房提取材料提供。
三、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再次購房的,可按購房提取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額度為扣除用於計算貸款額度後的賬戶余額。提取材料按購房提取材料提供。
四、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未辦理還貸提取的,可提取以前年度可按還貸提取而未提取的額度。提取材料按還貸提取材料提供。
(5)10月1日之後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擴展閱讀:
所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是指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託的各個公積金提取業務經辦銀行網點,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政策、規定和操作規范,
對提取申請人的提取資格和提取行為真實性進行檢驗的方式,目的在於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積金的專款專用。
定義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特徵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
Ⅵ 住房公積金提取後會影響貸款的額度嗎
住房公積金提取後會影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以鄭州住房公積金為例,根據鄭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下發的《公積金貸款須知》第四條 第二款 貸款金額不超過繳存余額的規定倍數。即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和繳存時間確定單筆貸款金額,計算公式如下:貸款金額≤繳存賬戶余額×(14+已繳存年數)。
其中,繳存賬戶余額取夫妻雙方在鄭州市級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中的最新余額之和。(其中不含近6期內一次性補繳金額,無配偶或配偶未在鄭州住房公積金市級繳存的,取借款人本人繳存賬戶最新余額);貸前6個繳存期內借款人及配偶未辦理櫃面提取的,繳存余額不足1萬元時,按1萬元認定,其他情況按實際余額認定。
(6)10月1日之後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擴展閱讀:
根據鄭州市房管局《公積金貸款須知》第四條第三款關乎於貸款期限的規定:
1、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
2、購買建成時間未超過20年的二手房時,貸款年限最長為20年,購買建成時間超過20年的二手房。貸款年限最長為15年;
3、貸款年限可覆蓋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公積金貸款須知》第四條第三款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國家調整利率時,已放款的當年不調整利率,於次年1月1日起執行最新利率。
已簽訂貸款合同未放款的,放款時直接執行最新利率。家庭第二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執行。特殊行業繳存職工的貸款利率同時按合同約定規則調整。
Ⅶ 公積金貸款部分一次性還清後,還能提取公積金么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次數、時間限制
(一)購房未貸款
1.2004 年7月1日之前購內房未貸款者(以購房合同的容簽訂日期為准),可分兩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第一次為購房後一年內(含),第二次為購房滿5年以後10年以內辦理。
2.2004年7月1日之後購房未貸款者,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3.貸款購房者,還款期間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期滿後本人及配偶不得再提取。
二、夫妻二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的限制
1.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所購自住住房總價款(購房合同載明金額,下同);
2.繳存人有配偶且無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本人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所購自住住房總價款的50%。
3.無配偶需提供所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暫定為由財務處開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