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惠州市博羅縣住房公積金如何查詢
有發存摺的話可以找個自助的放上去查詢
好像存摺有設置原始密碼,也可以上銀行查詢,應該是建行的吧?
『貳』 博羅買自住房能用公積金貸款嗎
以下房子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1、商品房 (開發商必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版理中心簽訂貸款合作協議權);
2、現住房 (即房改購買產權);
3、二手房 (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4、無產權住房(必須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權作抵押;
5、拍賣房 (拍賣公司必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貸款合作協議)。
『叄』 博羅縣石灣鎮住房公積金在哪提取
博羅房管所
『肆』 請問一下我的住房公積金是在惠州市博羅縣龍溪富士康辦的請問在惠州市區可以領
可以的,要注意以下提取條件
一、申請人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為用途;
二、申請人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
三、申請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調離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申請人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5%;
七、非本市戶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八、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周歲或以上,女性40周歲或以上;
九、職工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十、在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申請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重病造成生活困難的。
申請資料,按提取條件劃分如下
購買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簽約密碼(審批時提供)
購買二手房:《房地產買賣合同》、房產交易憑據、契稅完稅證明或《房地產權證》
建造住房:《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造價預算書》、資金證明(不低於總造價30%)
翻建住房:《房地產權證》、翻建許可文書、資金證明(不低於總造價30%)、翻建工程預算書
大修住房:《房地產權證》、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大修許可文書、工程預算書、資金證明(不低於總造價30%)、單位證明
離休、退休:離、退休證書
喪失勞動能力:醫院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文書、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遷出惠州:戶口遷移證明、調動函、出境定居批文、戶口注銷證明
償還貸款本息:住房抵押貸款合同、銀行還款存摺
房租工資比例:房屋租賃合同、完稅證明、家庭月收入證明
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暫住證
職工死亡:死亡(失蹤)職工身份證、死亡(失蹤)證明、有效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證明
下崗失業、生活困難或直系親屬大病:《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失業證》、《下崗證》、醫院疾病證明、單位證明
所有申請人須提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身份證復印件
『伍』 惠州博羅公積金貸款需要什麼資料
1.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3)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
(4)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 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6)有效的擔保證明;
(7)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通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2.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辦理是以所購住房做抵押擔保,在提供上述資料基礎上須補充以下資料:
(1)賣方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2)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
(3)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4)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中介機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三方協議;
(5)由區級以上房產交易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二手房公積金貸款可到受委託銀行辦理。
3.單位集資建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單位集資建房由單位集中辦理,集資建房單位在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立項批復;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材料審批通過後,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集資建房單位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協議書》或《擔保合同》。
『陸』 在惠州博羅買房廣州的住房公積 金如何申請異地貸款需要帶什麼資料
你好,廣州的公積金不能在博羅做公積金貸款,如真的要貸款只能做商業貸款,
『柒』 惠州博羅住房公積金怎麼領取要走什麼程序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審批部門。
本規范所稱市公積金中心,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轄的惠陽、惠東、博羅、龍門、大亞灣管理部。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由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支取貸款科負責審批。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惠陽、惠東、博羅、龍門、大亞灣管理部經授權後,可以審批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第三條辦理銀行。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由市公積金中心委託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
第四條 申請條件。
單位及其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其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5%比例的;
(七)非本市戶籍的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女性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的;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十)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依照前款(二)、(三)、(四)、(七)、(八)、(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依照前款第(一)、(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得少於10元。
第五條 提取程序。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持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摺、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審批同意後,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受委託銀行指定的營業網點辦理提取手續。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准予提取的,申請人應攜帶經批準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摺、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於十日內到受委託銀行指定的營業網點辦理提取手續。十日期滿未到受委託銀行指定的營業網點辦理提取手續的,已審批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作廢。
受委託銀行指定的營業網點應當在受理當日辦理支付手續。
不準提取的,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因故無法親自前往市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審批手續的,可委託經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單位管理人員辦理,受委託辦理提取審批手續的人員須提供單位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也可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合法有效的委託書,委託人、受委託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六條 提取支付方式。
(一)櫃台現金提取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攜帶提取申請資料到市公積金中心申請,經批准後,受委託銀行在櫃台以現金形式支付。
委託他人提取的,不得提取現金,應將提取金額轉入提取人在同一銀行設立的本人名下的個人賬戶中。
(二)櫃台轉賬提取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攜帶提取申請資料到市公積金中心申請,經批准後,受委託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在同一銀行設立的本人名下的個人普通儲蓄賬戶中。
持有公積金聯名卡的職工,可以委託市公積金中心代為辦理轉賬手續,將提取金額從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公積金聯名卡的普通儲蓄賬戶中。
(三)委託自動轉賬提取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其開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辦理了個人自住住房貸款後,經市公積金中心批准,與其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簽訂委託自動轉賬提取協議,由繳存銀行根據經過批準的自動提取每次間隔、自動提取總額度、自動提取每次最高提取金額、自動提取有效日期,按時將借款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不超過約定金額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借款職工(或其配偶)在同一銀行設立的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還款賬戶(包括公積金聯名卡賬戶)內。
簽訂了委託自動轉賬提取協議的借款人(包括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還款或部分提前還款的,已簽訂的委託自動轉賬提取協議自動終止。部分提前還款後,借款職工(及其配偶)可以重新審批簽訂自動轉賬提取協議。
第七條 提取的類別、時限、限額及須提供的資料。
申請人必須攜帶的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必須是規范合法的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要字跡清晰,書寫規范,不得塗改,不得有錯別字。
職工依照本條(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其配偶也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夫妻雙方提取的金額合計不得大於各款規定的限額,且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
職工依照本條(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應在其第一次提取時為其填制《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表》,並對每次提取信息記錄備案。
繼承人、受遺贈人依照本條(九)項規定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應當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提出提取申請,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職工依照本條(二)、(三)、(四)、(七)、(八)、(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取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購買自住住房
購買商品住房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經市房管部門驗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或首期發票)。
購買二手住房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房產交易部門的交易憑據,契稅完稅證明(或《房地產權證》)。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在合同簽訂日之後一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大於實際支付的購房金額。
2、建造自住住房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造價預算書》,不低於工程總造價30%的自有資金證明(銀行存摺)。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簽發當月(含)之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大於總造價金額。
3、翻建自住住房
指原有住房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數主體構件進行改造的工程。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房地產權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翻建許可文書,不低於工程總造價30%的自有資金證明(銀行存摺),翻建工程預算書。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翻建許可文書簽發當月之前(含當月)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大於總造價金額。
4、大修自住住房
指修繕住房時需牽動和拆換部分主體構件和房屋設備,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的工程。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房地產權證》,縣級以上
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大修許可文書,工程維修部門編制的工程預算書,不低於工程總造價30%的自有資金(銀行存摺)證明,單位證明。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大修許可文書簽發當月之前(含當月)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大於總造價金額。
(二)離休、退休
辦理離、退休手續後,攜帶《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書及復印件一份,直接到受委託銀行指定的營業網點辦理提取手續。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等級一至四級),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文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四)出境定居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戶口注銷證明。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合法有效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或由公證部門驗證的購買住房借款合同,還款存摺(卡、須列印明細)。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付息額,也可以一次提取當年一年的還款付息額。
提前還款或部分提前還款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提前還款金額和貸款余額(須提供貸款銀行批準的提前還款申請證明)。
辦理了住房借款的職工及其配偶,以提前還款或部分提前還款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後,尚未履行完提前還款或部分提前還款程序的,暫停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直至其後續累計還款額超過其上一次以提前還款或部分提前還款為由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之後。
(六)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部分)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完稅證明,家庭月收入證明。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一次提取不超過當年的所需額度。
(七)非本市戶籍的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八)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女性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下崗證》或《失業證》。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職工的身份證及復印件,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合法有效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證明文件(包括公證部門出具的遺囑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復印件,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
(十)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文件。
(十一)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文件。
(十二)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失業證》或《下崗證》。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須提供以下資料:《個人住房公積金專用折》,己填寫好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縣區級以上醫院診療疾病的證明,5萬元以上醫葯費用發票,單位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不是同一人的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
第八條 提取審批要素。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買自住住房的:審查所購住房是否是自住住房,購房時間應在一年以內,購房總價、購房發票是否真實。填寫《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表(購房)》。
2、建造自住住房的:審查有關土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建房批文時間,建房人建房總造價30%以上的自備建房資金(銀行存摺)。
3、翻建自住住房的:審查翻建自住住房權屬、規劃建設部門的翻建許可文書時間、翻建造價30%以上的自備建房資金(銀行存摺)。
4、大修自住住房的:審查大修住房權屬、是否大修范圍、工程造價是否在同類結構新建造價25%以上、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的大修批准文書、30%以上的自備建房資金(銀行存摺)。審查以上條件符合的,到現場實地考證。
(二)離休、退休的:
由受委託銀行確認離退休證的真實性後,辦理支付手續。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審查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勞動主管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否達傷殘等級一至四級,是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出境定居的:審查由公安機關簽注的戶口注銷證明。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審查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是否真實;貸款用途是否為住房貸款;是否在貸款還款期內;月還款額多少。辦理過提前還款或部分提前還款的,審查是否履行完提前還款或部分提前還款程序。填寫《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表(貸款)》。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比例的:審查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在房管部門蓋章備案;租賃期限、月租金額、家庭月工資收入情況證明。填寫《惠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表(租房)》。
(七)非本市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審查勞動關系解除內容是否真實;戶籍是否本市以外的地區。
委託提取的,審查合法有效的委託書、單位證明、受委託人身份證、經提取申請人認可的本人名下的銀行賬號。
(八)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女性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的:審查下崗證或失業證,女性審查幹部或工人身份,身份證是否達到規定年齡。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審查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合法的死亡證明書,能夠證明死亡人與繼承人(申請提取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人)之間具有合法的繼承或受遺贈關系的證明文件,包括戶口簿、公證部門出具的遺囑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十)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審查由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文件的有效時間,身份證。
(十一)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查由民政部門發放的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文件的有效時間,身份證。
(十二)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審查下崗證、失業證的時間是否到兩年以上(男性45周歲、女性40周歲以上不在此列),身份證。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審查縣區級以上醫院診療疾病的證明,醫葯費用發票,單位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不是同一人的審查結婚證或戶口簿(是否屬於配偶或直系親屬關系)。
第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審核提取申請時,可根據申請提取的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與申請事項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審批工作中,要做到依法行政、依規辦事,做到服務態度誠懇熱情,做到公正、廉潔、勤勉。
第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審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范由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