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年什麼時間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繳存單位在職職工工資變動的情況下,應在每年的七月份對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一次繳存基數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1)2020年長沙住房公積金基數擴展閱讀
2018年7月1日起,多地開始執行新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上下限,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或月繳存額上限,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
全國范圍來看,北京、南京、濟南、麗水等少數城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超過了6000元(對應公積金繳存基數為25000元)。其中,濟南和麗水兩地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超過了北京。
2. 從2020年07月21日起,繳存基數調整為5016.0元,月匯繳金額調整為502.0元,是什麼
繳存基數,匯繳金額,看這個詞彙,應該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數據。
繳存基數5016是繳公積金,匯繳金額502是應該是個人交5%,單位交5%,各出251元,合計個人公積金賬戶存入502元。
3. 關於每年住房公積金調整,基數的計算方法
符合規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網路詞條
4. 關於換工作後的公積金基數年度調整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每年7月調整的基數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來調整的,而當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則以調入後發放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實際發放工資收入的月份計算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而且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繳納住房公積金。由於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單位也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從以上幾點來分析看,比如您6月去新單位,他們就應按您的工資2000元幫您繳納住房公積金了,7月調整時也根據2000元來調整。就算您是7月以後換工作,也是一樣計算,按您當月工資收入為基數來繳納。到了明年基數調整時再根據您進入此單位後的月平均工資來計算出新的繳存基數。
5. 請公積金基數多一年少一年有多大區別,比如從2019年12月起算,與從2020年1月起算,差額有多少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做好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統計部門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作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工資收入認定標准。
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2019年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18657元(我市2018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219元)。最低月繳存基數按各區縣最低工資標准確定,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2018年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為1910元,博山區、周村區、桓台縣為1730元,高青縣、沂源縣為1550元。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最高不得超過12%。
自由職業者繳存比例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24%。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各不得超過2239元。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分別為96元,博山區、周村區、桓台縣分別為87元,高青縣、沂源縣分別為78元。
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分別不得高於月繳存額上限,不得低於月繳存額下限。
四、勞務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員等應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14〕10號)、省住建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范圍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19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各單位應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員等繳存住房公積金。
6. 2020年北京公積金繳存基數必須單位上報還是自動調整
是自動調整的。在現實操作中,由於五險和一金分別是不同的部門管理,申報基回數需要使用不同的操答作系統,所以五險和一金是分開申報,分開操作辦理的。但五險和一金的基數必須統一。
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最高不得超過12%。自由職業者繳存比例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24%。
(6)2020年長沙住房公積金基數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 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的通知
2018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及月繳存額上限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上限為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京人社規發〔2018〕115號)公布的2017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