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調整為12%是否強制執行
12%肯定是強制,毫無疑問
8%的補充應該是計算到12%里的
我看好像沒什麼強制手段可以執行了
B. 2020年北京公積金繳存基數必須單位上報還是自動調整
是自動調整的。在現實操作中,由於五險和一金分別是不同的部門管理,申報基回數需要使用不同的操答作系統,所以五險和一金是分開申報,分開操作辦理的。但五險和一金的基數必須統一。
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最高不得超過12%。自由職業者繳存比例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24%。
(2)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調整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 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的通知
2018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及月繳存額上限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上限為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京人社規發〔2018〕115號)公布的2017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C. 北京住房公積金每年幾月份調整
北京住房復公積金每年7月份調制整。
2015住房公積金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舊為12%,沒有調整。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單位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繳存比例申請,並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下限原則上不低於8%。
在2015住房公積金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1720元;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費1204元。
D. 北京住房公積金調整時7月份嗎
北京住抄房公積金調整一般是7月份。
2015年住房公積金年度的繳存上限、下限和繳存比例。其中,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上限增加至4654元,職工和單位各自的月繳存額上限均為2327元。
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是指當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因此每年7月1日起,北京都會執行新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
在2015住房公積金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保局公布的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費。
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1720元,以1720元乘以12%的比例,就得出每月最低繳存的公積金是職工和單位各206.4元,合計412.8元。而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費為1204元。以此計算,下崗、內退等職工每月最少繳存公積金共計288.96元。
此外,如果單位虧損困難並徵得職工同意,可以申請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下限,原則上不低於8%。但這種申請的審批非常嚴格,需要企業提供相應的財務證明、職工同意減低繳存比例的材料等。
E.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每年可調整基數的月份是幾月北京市的
社會保險的調整基數是4月,住房公積金的調整基數是7月
F. 北京住房公積金調整
個人不能繳納住房公積金
G.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調整是固定每年7月份進行調整嗎
統一調整,每年7月到次年6月按照上年月平均工資繳費。
H. 北京市哪一年住房公積金調整繳費比例
您好!2016住房公積金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專比例為屬12%。個人和單位各繳存6%。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6%。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6%。
謝謝閱讀!
I.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是如何調整的,公司和個人各交多少
北京現行繳存比例通常為8%至10%。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根據你單位給你上報的基數與比例來。
如:基數3000元,比例10%,單位300+個人300,賬戶600元/月。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9)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調整擴展閱讀:
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