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公積金收益不歸所有人合法么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版營企業及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⑵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後()用於廉租房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總則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版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權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⑶ 如何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和使用監管
答: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⑷ 單位繳的住房公積金算不算家庭收入
算應該算抄福利
單位繳部工資基數按比例算工資存入公積金帳戶除買房、修、退休、死亡等途徑外能隨意提取
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家機關、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城鎮企業、事業單位都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仍單位沒給職工辦理住房公積
⑸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增值收益」來自使用公積金余額購買國債回的收益(目前規定只能答用於購買國債),公積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獲取大約1.2%的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個部分。
原來,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中「抽了水」,將一部分「存貸差」收入囊中,並非由銀行一家獨享。
按照《條例》和財政部《關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風險准備金。
提取比例按不低於當年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於年度貸款余額的1%;
2、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
3、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
目前執行這一規定的情況各地都不一樣,增值收益規模大的除去管理費用外,有大量盈餘收益的,則按60%提取;而增值收益較少的,則按貸款余額1%執行。同時,對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差別,有的理解為貸款總余額,有的理解為當年貸款的余額。同時管理機構性質不同,執行也不一樣,各地都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有選擇性的執行。
⑹ 企業年金和住房公積金收益大嗎
公積金按活期利率計息(0.36%),跟銀行活期存款的收益差不多。
住房公積金自專存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屬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利率政策,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結息後轉入上年結轉戶;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3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⑺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什麼意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主要由使用住房公積金累積余額購買國債收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部分構成。簡單點說,就是利用住房公積金所獲得的衍生收益。
為解決住房公積金貶值問題,提高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是可選擇的方法,但存款利率提高幅度有限,最多提高至一年期存款利率,約3%。適當擴大住房公積金的投資增值渠道,增加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解決公積金貶值問題的重要渠道。「增值收益」的真正功能實質上是抵銷住房公積金的貶值,所以,所謂「增值收益」其實是住房公積金的「保值收益」。既然是保值收益,而非額外所得,自然應歸繳存人,否則,則是剝奪繳存人「本金」的行為。
政府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關系是信託關系,政府是住房公積金信託的受託管理人,增值收益是信託收益,應屬繳存人。
雖然條例沒有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但無論從法理角度,還是世界各國類似中國住房公積金的基金或公積金立法經驗,皆以信託關系界定公積金與管理人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增值收益當然歸屬繳存人(受益人),沒有「政府獲取增值收益」的立法例。
政府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和風險兜底擔保人,可適當提高管理費用和風險准備金或其他科目,而非簡單規定增值收益歸政府財政。
⑻ 單位普通會計人員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方面能有哪些創新
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推行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至今,住房公積金政策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當前,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還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其中,財務管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的職能和內容也增加了不少,不再局限於傳統意義上的存繳、提取公積金和貸款,更加註重的是實現公積金的增值,帶動社會經濟的進步。所以,怎樣完善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升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水平,以及實現公積金的增值是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現狀
(1)住房公積金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存在違規發放貸款、違規挪用資金的現象,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工作不到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由國家財政撥款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但是管理中心並沒有以身作則,有些地方的資金管理分散,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監督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現象在我國很多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存在。有些管理中心的員工通過修改合同、內部調賬等方式違規挪用住房公積金,更有甚者,挪用資金進行投資、捲款逃離等。這些現象都反映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員工法律意識和財務意識淡薄。
(2)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以及使用不夠規范,具有較大的財務隱患。當前,很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缺少相應的內部管理,對資金的管理較為分散,還有一些巨額的資金,為了追逐利益,甚至走向了證券市場。不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把大量的資金交到證券公司的手中,任其購買較大風險的股票,使得一旦股市行情變化,股價下跌,資金就會大量縮水,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帶來的將是巨大的損失。
(3)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目標存在誤解。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於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但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往往會被管理者誤解為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不關心,也不關心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情況,使得住房公積金沒有被盤活,降低了住房公積金的收益。
(4)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較低。當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已經逐步調整到位,我國各個地區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直轄市和其他地區的市為中心成立了管理機構,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開始逐步走向規范,也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是,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還不夠高,很多的住房公積金還只是沉澱在銀行,有些地方存在將住房公積金放在股市、貪污等違法違規現象。
二、提高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水平的對策建議
針對住房公積金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1)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部制度建設,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離不開管理部門的科學管理,科學管理來源於科學制度,科學制度是住房公積金提升價值的首要保障。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體現在公積金的籌集和使用上,資金流轉環節操作的復雜性和連貫性決定了財務風險級別的增加。所以,只有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制度建設,才能有效降低住房公積金的運營風險,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平。
(2)保證公積金賬戶管理的獨立性。首先,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一個基本的結算賬戶,對財政部門劃撥經費和其他往來款進行統一管理,各個科室不能私設銀行賬戶;其次,實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允許隨意將本單位的資金借給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再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人員應該將各項收入立即入賬,對現金收入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也不得白條抵庫,所有的貨幣資金要做到日清月結。另外,財務人員在對任何一筆資金的收付進行處理時,都要按照申請、審批、收付、記賬以及復核等相應程序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及時向財政進行結報。
(3)實施全面預算管理,提高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水平。全面預算能夠對公積金的合理運用進行有效控制,降低運行成本。在實施預算的過程中,應該對實際核算的結果與預算管理實施差異分析,以此制定調控措施,干預公積金財務管理,使其在正確的預算方向上繼續運轉並對以後的預算管理工作方向進行指導。進行預算管理的結果分析和評價,制定獎懲措施保證預算管理的可持續和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我國住房公積金的財務運作模式當前還存在很多問題,使用機制不健全、收繳困難等都給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帶來了一些不利影響。為此,應該運用互助機制、長期法則和大多數法則,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吸收更多社會成員加入住房公積金,從靜態收繳模式轉變為動態收繳模式,創新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模式,逐步實現住房公積金的高效運作。
⑼ 住房公積金公積金公積金增值收益可否用於廉租房建設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可以用於廉租房建設。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和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主要用於三個方面:一是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二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三是建立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增值收益」來自使用公積金余額購買國債的收益(目前規定只能用於購買國債),公積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獲取大約1.2%的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個部分。
原來,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中「抽了水」,將一部分「存貸差」收入囊中,並非由銀行一家獨享。
按照《條例》和財政部《關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風險准備金。
提取比例按不低於當年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於年度貸款余額的1%;
2、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
3、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
目前執行這一規定的情況各地都不一樣,增值收益規模大的除去管理費用外,有大量盈餘收益的,則按60%提取;而增值收益較少的,則按貸款余額1%執行。同時,對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差別,有的理解為貸款總余額,有的理解為當年貸款的余額。同時管理機構性質不同,執行也不一樣,各地都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有選擇性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