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間隔半年怎麼算
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間隔為半年,兩次提取轉賬時間間隔須滿6個月或以上。如果是2009年5月19日提取的第一次,那麼第二次提取需要在半年後,也就是2009年11月19日才可以再次提取。
按照廣州市《關於放寬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通知》,職工從2015年1月1日起連續繳存滿3個月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夫妻雙方均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職工每半年可提取一次,兩次提取轉賬時間間隔須滿6個月或以上。
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三)提取申請人銀行活期存摺或儲蓄卡(廣州市內的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廣州銀行、農業銀行、光大銀行、農商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交通銀行其中一家)復印件一份(提供原件用於核對);
(四)房管部門出具的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個人及家庭名下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證明原件(即名下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顯示無自有產權住房,自出具之日起30天內有效。房管部門住房檔案信息系統聯網後可不需職工提供)。
(五)由單位經辦人辦理的,另需提供:
1、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委託書》;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3、《住房公積金集體提取明細表》;
4、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集體提取委託書》。
(1)住房公積金半年提取擴展閱讀:
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間隔為半年,也就是過六個月就可以再次提取。以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為例,夫妻雙方可申請提取每人每月不超過600元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在同一期間內,職工只能選擇一種提取情形申請提取。
(一)職工在2015年1月1日前開戶繳存且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提取額度從2015年1月1日起算,算至提取當月。
(二)職工在2015年1月1日後開戶繳存且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提取額度從首次匯繳月份起算,算至提取當月。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放寬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通
❷ 住房公積金一年內可以取多少次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分不同情況,提取額度次數也各不相同,具體如下:
1、購房並使用房貸的情況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2、購房一次性付款的情況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
3、自建、大修自住房、裝修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4、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
國家關於住房公積金的政策:
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公布並開始施行的修改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對住房公積金的適用范圍、機構及其職責、繳存、提取、使用、監督、罰則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2011年4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的通知》,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調0.20個百分點,由4.50%上調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調0.20個百分點,由4.00%上調至4.20%。
2015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通知明確了租房提取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同時通知還就提取額度,租房提取的條件,提取審核效率等問題作出了更多規范與說明。
2015年1月28日,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通知,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而此前,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還需要提交租金發票、完稅證明等。
2015年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並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10月24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其中,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維持0.35%不變;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1.35%下調至1.1%,下調0.25%個百分點,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保持不變。
❸ 住房公積金提現是一年可以提,還是半年三個月
北京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具體時間不做限制,在工作日進行提取即可,一般六天左右可到賬,其中申請時間和到賬時間。
一、公積金提取時間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提取條件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這是常見的情況之一,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7、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11、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發生了意外的話,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
12、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3)住房公積金半年提取擴展閱讀:
一、公積金提取材料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程序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屬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領取表》(一式二聯)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一式二聯),加蓋公章及財務印鑒
2、繳存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領取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
3、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將轉賬支票交回單位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按所列金額給付職工現金
❹ 公積金離職提取規定要封存半年,請問這半年的時間是怎樣計算的
以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進行計算。
以宿遷市為例,繳納定金的職工和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的封存手續。封存期間未繼續異地支付且封存半年的,可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賬戶除外)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為避免騙取套利,申請人在辦理取款手續後2年內再次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開立個人賬戶的,在辦理取款手續前,應將取款金額退回公積金專用賬戶存貸款及其他相關業務。
(4)住房公積金半年提取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分中心、管理部門、中心各部門要認真進行梳理調查,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將問題線索移交涉嫌偽造、使用的房地產證、增值稅發票、結婚證以及其他虛假材料,並協助存放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非法提取的員工資料。
2、積極採取網路、報紙、電視等多種形式,積極引導繳存職工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同時,公開負面案例,利用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❺ 住房公積金過了半年了,幾天能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一般情況下是五個工作日以內吧。
❻ 離職半年後怎麼提取公積金
提取條件
1、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2、所在單位未欠繳住房公積金;
3、託管職工外,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
提取流程
1、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提取申請表
3、根據下列不同情況,需出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復印件):
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蓋單位印章。
2、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相關手續,到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3、中心准予提取的,經中心審批同意後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提取人所在單位或提取人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不準予提取的,中心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理由。
4、轉入集中封存賬戶的職工,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的提取規定,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提取額度
全額提取:
住房公積金全額提取條件
部分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未還清前,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貸款當期的本息還款額;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規定比例房租的費用,即:支付房租提取額=(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數;
提取時間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請日向前推算,下同)。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和管理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❼ 住房公積金交滿多長時間才可以提取
只要符合提取要求,就可以提取的。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積金怎麼用?
1、購房:這個其實就是當初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初衷,購房的時候用於貸款。同時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用於首付。
2、如果已經有自住房的情況下,不管是建造、還是翻建、或者大修住房都是可以使用使用住房公積金。
3、如果是租房,住房公積金也是可以使用的,只不過公租房、商品房額度是不同的。具體的可以咨詢當地的相關部門。
4、可以用父母住房公積金購房,就是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積金:這種情況下是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
5、如果沒打算買房或者其他的需要的時候。可以到相關部門銷戶提取全部余額。
6、如果家庭遇到了特別大的變故,住房公積金可以納入低保或特困范圍的提取使用。
參考鏈接:網路_住房公積金提取
❽ 我的公積金已停繳半年了,什麼時候可以提取
辦理人跟單位解除關系後,公積金停繳滿六個月本人可帶身份證、離職證明、銀行卡辦理公積金提取。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8)住房公積金半年提取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 單位 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 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❾ 住房公積金多久可以提取一次
住房公積金提取,原則上是滿足條件就可以提取,但是各地對提取時間有要求,詳細的要咨詢當地的住房公積金中心,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分為按年、按季度、按月等不同提取方式,提取時間如下: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 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 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 職工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9)住房公積金半年提取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除了用於提取使用外,還可以用於貸款,具體規定如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