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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查封

發布時間:2020-12-03 20:34:53

① 個人住房公積金能被法院查封執行嗎

用人單位可以將裁員的職工公積金賬戶「封存」,但是要經過公積金中心審核批准才能辦理。

② 法院可以查封我的住房公積金嗎

沒有按時還款復或者有嚴重違規制行為的是可以查封的。

根據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的次月按月還款,具體方式有兩種,由借款人自行選擇:

  1. 每月1-20日到貸款銀行用現金償還貸款本息;

  2. 委託貸款銀行代扣償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代扣還款協議書》,並辦理個人還款儲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預存多個月份的還款金額,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銀行儲蓄所存入足額的還款金額,由銀行直接從借款人儲蓄帳戶中扣劃應還貸款本息。

  3.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

  4. 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將按照貸款實際佔用的天數重新核定借款人剩餘部分的貸款本息;

  5. 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按剩餘的貸款本金重新計算借款人的月還款金額或貸款期限。

③ 住房公積金能查封嗎,

可以,不過可以先提取出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版一的,可以提權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再行購買房屋時,是可以將公積金提取的。

④ 凍結查封住房公積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且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也明確將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那麼,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就可以作為被執行的標的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包括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豁免的范圍。

並未規定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成為執行豁免的財產,因此,住房公積金財產權不屬於執行財產豁免的范圍,住房公積金完全可以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4)住房公積金查封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⑤ 個人住房公積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提取

截止2019年2月,在司法實踐中可以。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有對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的案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31日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強制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回復中,明確了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蓄余額強制執行。

(5)住房公積金查封擴展閱讀

判斷一項財產能否阻卻司法查封、扣押、凍結,就要看該項財產是否被納入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八項規定中。就住房公積金而言,上述第五條前(七)項並未規定住房公積金,那我們就要看第八項兜底條款是否包括住房公積金,也即單行法律或司法解釋是否對住房公積金有例外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2月28日下發的法[2000]19號《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強制執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所以住房公積金並未被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的范圍內,其不同於社會保險基金具有顯著的人身保障性,即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強制執行。

⑥ 公積金被法院凍結有期限嗎

理論上,凍結期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1、公積金中心可依據相關規定及司法部門、公安機關的裁定或者決定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作凍結處理,賬戶凍結期間,其住房公積金可以繼續繳存,但不得提取。

2、凍結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公積金中心依據相關規定及司法部門、公安機關的裁定或者決定等給予解凍。

凍結的一般流程及手續:對於有餘額需要採取凍結措施的,應當製作凍結住房公積金裁定書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主文應寫明凍結住房公積金。

理論上,凍結期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實踐中因公積金提取限制較多,法院凍結後劃撥困難,一般按動產期限操作凍結一年。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還貸付息等為由拒絕協助無法律依據,拒不協助凍結的,可以採取處罰措施。

(6)住房公積金查封擴展閱讀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對象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住房消費支取

1、採取一次性付款的職工,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收據辦理支取。

2、購買自住住房,採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辦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鄉鎮一級或鄉、鎮以上規劃房管部門開據的宅基地批復或其他建房批准證明材料、購買材料發票辦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應提供產權人提出的修繕申請、房管部門出具的修繕證明文件、修繕費用發票辦理支取;住樓房者應提供物業管理部門的修繕證明文件、分攤到本戶的發票辦理支取;家住農村的應提供鄉、鎮一級或鄉、鎮以上房屋管理部門開據的大修、翻建證明和產權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辦理支取。

5、支付超過本人分攤房租中超過本人工資收入5%的部分,應提供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及租賃合同(指經房屋管理部門認可的有效契約),以及上年度內的租房繳款發票。

⑦ 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法院能否查封

沒有按時還款或者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是可以查封的。

根據貸款銀行與回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答》約定,借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的次月按月還款,具體方式有兩種,由借款人自行選擇:

  1. 每月1-20日到貸款銀行用現金償還貸款本息;

  2. 委託貸款銀行代扣償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代扣還款協議書》,並辦理個人還款儲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預存多個月份的還款金額,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銀行儲蓄所存入足額的還款金額,由銀行直接從借款人儲蓄帳戶中扣劃應還貸款本息。

  3.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

  4. 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將按照貸款實際佔用的天數重新核定借款人剩餘部分的貸款本息;

  5. 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按剩餘的貸款本金重新計算借款人的月還款金額或貸款期限。

⑧ 關於法院有權凍結債務人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條款

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雖然我國現有法律缺乏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可以主張執行豁免的財產范圍。

公民住房公積金滿足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范圍,當屬於可強制執行財產。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財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

條件要以不違背設立目的,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可以強制執行,公民必須以個人所有財產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無限責任。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職工對其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個別條文規定之中,但主張豁免的財產范圍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財產。

(8)住房公積金查封擴展閱讀

符合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條件

1、離退休: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2、戶口遷出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3、出國定居:戶口注銷證明。

4、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5、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6、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是否能被執行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

具體分析如下: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適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

2、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對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這個問題一直持有審慎態度,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對於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就目前而言,只有被執行人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拓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可執行性的現實障礙

雖然住房公積金在理論上可以被強制執行,但現行的公積金立法卻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不少障礙。

1、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扣劃協助對象限於金融機構和收入發放單位,但公積金管理部門並非金融機構也不是收入發放單位。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為扣劃協助對象,大多數地方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據此認為自身沒有協助法院執行義務,並以此為由拒絕法院的扣劃要求。

2、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不充分。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還專門規定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六種情形,包括: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導致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公積金管理部門因此規定只有達到提取條件後方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只有住房消費類的案件才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在離婚析產執行案件中,公積金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可以扣劃。這已成為司法實踐中制約公積金強制執行的最主要障礙。

3、《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外,公民的合法收入都可以依法被強制執行,如前所述,住房公積金亦屬於公民的合法收入,從法律效力來講,民事訴訟法屬於法律而且是上位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下位法,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不能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住房公積金排除在強制執行的范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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