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嗎
我打電話12345問過,南京市公積金是從2007年強制性繳納,公積金管理中心只要公司繳納回罰款,就可以不管了。他們答是在坑害老百姓。如果是他們不交行嗎?現在公積金管理中心讓我們拿勞動合同及工資流水去告企業。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消息。
㈡ 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的嗎
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的。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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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嚴禁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
二、保持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且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根據當地住房價格、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狀況,以支持繳存職工購買普通自住房的貸款需求為原則,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並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備案。
六、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調查、審核、抵押、發放、回收等工作,切實加強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抓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防範騙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行為。同時,要簡化辦理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㈢ 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要交的嗎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不管是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是每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應當」在法律上即為「必須」「強制」之意。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據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特別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單位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㈣ 公積金繳納是國家強制嗎
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的,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屬於住房公積金制度繳納范圍內的單位應該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註:個體工商戶不強制繳存)。
(4)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嗎擴展閱讀
《廣州住房公積金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初稿)》公積金中心可以在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或者逾期未補繳住房公積金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規定》提出,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中心具備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實施,且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中心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先行催告,即催告單位繳納罰款,或催告單位為職工履行補繳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單位收到催告書後,在催告書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對單位陳述和申辯的內容進行記錄,並復核。單位未在催告期內繳納罰款或者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且未進行陳述、申辯,或者其陳述和申辯的理由、證據不成立的,在催告期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公積金中心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之後,法院將已強制執行的補繳款項劃入中心歸集賬戶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為職工辦理補繳手續。如果存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主體資格不存在的,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等情況,公積金中心應該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職工。(記者賴偉行)
㈤ 住房公積金是否為強制繳納
是強制性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㈥ 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繳納的嗎
住房公積金是必須交納的,單位不給員工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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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㈦ 公司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強制嗎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版或者不為本權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㈧ 成都的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嗎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專普遍約束力,即屬強制力;城鎮所有單位和其在職職工均應實行。單位須按規定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為所屬在職職工(外籍人士除外)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開戶手續,足額代扣職工應繳存部分,並把單位應繳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按時足額繳存至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銀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對象是在職職工。確定在職職工范圍,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只要與單位簽訂了聘用(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單位都應該為這部分人員建立公積金;與單位簽訂試用合同的職工,待單位正式與其簽訂聘用(勞動)合同後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可為其補繳試用期間的公積金;與單位簽訂了聘用(勞動)合同的進城務工人員,參照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㈨ 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強制繳納的,可以不交嗎
不可不交,《住房公積金條例》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