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深圳、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如何申請
申請深圳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需要專具有城鎮常住戶屬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在申請貸款之日前,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1年);
要具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購買、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職工在商業銀行購買自住住房貸款的證明;
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房產或有價證券作為抵押或質押,
同時有足夠代償能力的職工個人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須提供擔保的書面材料和擔保人資信證明;借款人還應有不少於住房總價30%的自籌資金作為購房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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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快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規范公積金貸款的委託授權管理,加強對所轄分支機構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時限;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資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提供擔保。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住房總價款、抵(質)押物價值等進行綜合測算確定,不得超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抵(質)押物價值的70%(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的政策執行)。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占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
第九條 貸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但最長不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借款申請人可向受託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受託銀行自行確定,貸款期限、擔保方式和還款方式等均應與公積金貸款相一致。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同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三)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對於需要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在簽約後將借款合同送房地產開發單位蓋章確認;
(四)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在簽約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收件後1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採用質押和保證擔保方式的,受託銀行應在管理中心約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
(五)辦妥擔保手續後,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三)首期款支付憑證;
(四)收入證明;
(五)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材料;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 第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明確委託事項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各管理中心視申報備案樓盤的開發進度,適時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貸款面簽制度,借款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委託公證書。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公積金貸款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初審、審核、審批的三級貸款審批制度。通過審貸會方式進行審批要加快審批進度。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借款合同的管理,規范借款合同主要條款,對借款合同填寫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開展日常性審查。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抵押擔保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質押、保證等其他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除新購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應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並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使用率超過75%時,管理中心應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貸後檢查、風險監測、貸款回收、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經管理中心批准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採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後未歸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捲入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繼承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經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書面同意,將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物、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徵收、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九)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三)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
(四)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償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六)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形成逾期貸款的,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並在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處置後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結清公積金貸款後,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應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好公積金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銷毀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受託銀行日常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試行辦法》開展受託銀行公積金貸款年度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四)管理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並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當地媒體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凡繳交單位未辦理正常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後即惡意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余額。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委託貸款協議約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要求限期整改,並可依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辦法》,採取下調委託業務手續費等處罰措施,直至撤銷其承辦資格。 第三十四條 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應參照《關於開展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金管〔2011〕10號)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應根據本規定修訂本地區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並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⑶ 深圳住房公積金怎麼預約
如果來是通過網上業務平台可預約辦理次源日起5個工作日內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櫃台業務。預約時間為工作日的上午或下午。
按預約時間到選定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後,可刷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在取號機上取號排隊辦理相關業務如果不能按預約時間前往辦理業務,應及時在公積金中心官網網上辦事大廳取消預約。
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和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
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需要說明的是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於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⑷ 深圳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
想要支取住房公積金的話,具體的流程如下所示:
1、首先,需要本人提供個人的真實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而且,需要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同目的,分別提供不同的、相應的證明材料,之後需要到所在的單位領取並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確定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是真實並且合法的。
4、假如你所提供的文件不完整的話,就需要盡快申請補齊;假如你的申請條件符合、個人情況填寫正確,並且身份也屬實的話,公積金管理中心就會准許你的提取要求,並告知你到相應的銀行去辦理支付手續;假如你不具備申請條件的話,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是會通知你的,並且還會在通知里告知你無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原因。一般情況下,在你提出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求之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需要在你申請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審核完成的,並且會把結果盡快通知給你。
5、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你的申請,並且通過審核的話,你需要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號。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之後就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手續。
6、當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手續之後,會把你所申請支取的金額劃入你所提供的賬戶中。而之後你只要自己到銀行,拿著銀行卡就能支取住房公積金了。
(4)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相關規定,如果想要支取住房公積金的話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的,比如說,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在住房方面有需求,或者是有其他政策允許的用途的時候,是可以支取個人帳戶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而這些情形主要包括:購買或者是建造自住住房的、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離休或者是退休的、完全或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且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等情況。
⑸ 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介紹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快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回住房公積金管答理條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⑹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商轉公怎麼辦理
如需申請公積金貸款,您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辦事大手缺神廳預約辦理,或本人直接到公積金中心管理部辦事大廳辦理,並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提供結婚證或無婚姻證明);
(四)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房產證、賣家身份證復印件(二手房);
(五)受託行扣款賬畢虧戶(銀行借記卡或存摺)原件、復印件;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產權登記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產查詢證明(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
(八)非本市戶籍家庭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貸款申請人的父母做為公積金貸款共同申請人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公證扮含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⑺ 深圳住房公積金查詢管理中心的機構設置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業務發展及工作需要,設立內設部門8個,即:綜合管理部、政策法規部、計劃財務部、信息技術部、歸集管理部、貸款管理部、審計稽核部和事務受理部;按行政區劃設立3個管理部,即:福田、寶安、龍崗管理部。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中心各類工作制度建設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中心的工作計劃、工作規劃和總結;負責中心領導政務活動安排及重要活動的組織工作;綜合協調中心的公文收發、保密、宣傳、會務、調研及文化建設工作;負責中心的機構編制、人事、績效、薪酬、培訓、外事及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中心紀檢監察、黨務、群團、工青婦工作;負責行政、接待、後勤服務、固定資產及車輛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協調、服務於中心各部門。部門負責人張心放。
(二)政策法規部:負責起草、修改、報批本市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提出相應的立法計劃;負責相關專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法規資料的收集、編撰;負責中心系統的普法教育;負責中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查;負責國內住房公積金理論與實踐進展情況的動態分析;負責中心合同文件的法律審查;制定行政執法規則、組織繳存執法,為催建催繳提供法律保障;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規劃;組織聽證、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部門負責人譚建明。
(三)計劃財務部:負責中心財務管理工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經財務制度;負責住房公積金資金計劃管理、調度及保值增值;制定財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業務工作流程;研究分析經濟運行及財稅金融政策發展變化態勢,及時提出改善資金運營的方案;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收支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編制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預決算報告、擬定增值收益的具體分配方案;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辦理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的申請;編制經費預決算、財務報告;編制相關統計報表;負責中心財務管理和銀行帳戶的設立及管理工作;負責會計檔案立卷、整理、歸檔、移交工作。
(四)歸集管理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管理具體政策標准,了解分析國內歸集政策調整情況並適時提出政策修改建議;負責擬訂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辦理指南、操作規程,並適時調整;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擬定歸集擴面的具體方案和工作規則;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催建催繳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區管理部的歸集和提取業務;指導和監管受託銀行的歸集和提取業務。部門負責人肖開滿。
(五)貸款管理部:擬訂住房公積金個貸管理具體政策標准,了解分析國內貸款政策調整情況並適時提出政策修改建議;負責擬訂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指南、操作規程,並適時調整;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負責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審核發放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統計報表、信息處理、動態分析等相關業務;指導和監管受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個貸業務,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體系;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催收;協調、指導各區管理部的貸款業務工作。部門負責人萬中沛。
(六)審計稽核部:擬定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及規則;參與中心制度和業務規程的設計並對制度的完備性和風控點提出建議;對中心財務預、決算資金計劃、歸集、提取、貸款計劃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等項目進行審計;對各管理部及受託銀行是否按法規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進行全面稽核;負責制定對受託銀行的考核方案和規則;牽頭組織考核受託銀行承辦的公積金業務;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提請法規部門查處。部門負責人王新建。
(七)信息管理部: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的編制、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編制信息化項目預算;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與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擬定、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負責中心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維護、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確保系統正常運行與安全,保證系統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正確性;負責中心計算機及配套設備的選型和招標采購方案的擬定和實施;負責公積金門戶網站和網上業務的技術支持及中心職工計算機技能的培訓工作;組織信息技術調研,及時掌握信息技術發展動態,反映信息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部門負責人林亨貴。
(八)事務受理部:負責擬訂和完善住房公積金信訪、咨詢、服務規范和制度;負責處理單位及職工的來信來訪事項;受理並答復網站和熱線電話咨詢;受理和處理網站、熱線電話接到的投訴舉報;負責咨詢、投訴信息的統計和綜合分析;負責中心各管理部咨詢服務的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各區管理部的信訪和投訴工作;負責專辦員培訓、政策宣講以及其他企業單位的專題講座。部門負責人李愛民。
(九)各區管理部:負責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的具體操作和辦理;落實執行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安排;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規定負責管理部轄區內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需經中心審批後辦理業務的收轉工作;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執行催建催繳和繳存執法工作;負責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資格初審工作;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對轄區內受託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管,配合審計稽核部門考核委託銀行承辦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負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咨詢、查詢,回復信訪投訴;配合中心相關業務部門提出業務操作系統的優化需求並按照中心規章制度做好管理部的行政公文、固定資產管理、宣傳工作。福田管理部部門負責人:谷山。寶安管理部部門負責人:韋自龍。龍崗管理部部門負責人:石強。
⑻ 住房公積金貸款能貸幾次
只要還清首次公積金貸款就能進行第二次公積金貸款,暫時沒有次數的限制。
貸款條件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產生風險。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8)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貸款步驟
1、進行交易房屋評估、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和還款方式 、進行交易房屋評估、確定貸款金額、雙方擬交易房屋(抵押物)的價值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
交易雙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中心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預評估報告、雙方交易價格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對職工擬申請的貸款金額及期限進行預審,並向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二手房貸款貸款金額及期限預審確認表》 。
2、貸款需求備案 、准備申請二手房貸款的職工應提交《借款人(配偶)工資收入及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一式三份)和交易前的《房屋所有權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由業務人員審核確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是否正常,該職 工(配偶)工資收入證明是否真實、規范。
3、選擇貸款擔保方式,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有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抵押兩種,借款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選擇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方式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在借款人所購住房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且房屋他項權證交受託銀行收妥之前。
由借款人選定的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選擇抵押方式辦 理二手房貸款的,借款人所購住房應在貸款放款前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房屋他項權證交由受託銀行保管。
4、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辦理自籌資金交付、買賣雙方辦理房屋交易手續、領取房屋評估報告 、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辦理自籌資金交付、買賣雙方辦理房屋交易手續、自籌資金交付的方式交易雙方,既可在擔保公司(受託銀行)見證下交付,也可選擇由受託銀行監管支付。
5、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並按要求提交全部貸款申請資料(包括房屋評估報告 、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並按要求提交全部貸款申請資料 包括房屋評估報告 。
並按要求提交全部貸款申請資料 包括房屋評估報告) ,選擇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方式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可由擔保公司代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貸款申請資料;選擇 抵押方式辦理二手房貸款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交貸款申請資料。
6、銀行放款隨著銀行貸款利息的逐漸提高以及首套房貸的利率優惠取消,購房採用商業貸款利息成本相比住房公 積金貸款越來越高。如果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購房者,採用公積金貸款是最劃算的辦法。
7、審核、審批 、審核。
8、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
⑼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公積金貸款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在本市城鎮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並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即可向銀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產生風險。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