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海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有哪些
根據《住房抄公積金管理條例》第襲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2. 青海省個人如何申請住房公積金繳納
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所需證明材料對照表
一、繳存登記
1、單位填寫並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一式三份;
2、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及復印件一份;企業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3、繳存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4、《住房公積金印鑒卡片》一式兩份。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二、個人賬戶設立
1、加蓋省中心業務專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一份;
2、單位填寫並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份。
單位設立或新錄用職工,應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三、變更登記
1、繳存單位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單位填寫並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一份;
(2)單位信息變更批准文件或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3)《住房公積金印鑒卡片》一式兩份;
(4)單位經辦人員二代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2、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單位經辦人員統一辦理職工信息變更手續時,需提供單位正式介紹信、變更信息職工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經辦人員二代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辦理信息變更手續時,需提供二代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省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4、注銷登記單位申請注銷登記需提供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注銷登記表》一式兩份,同時將《住房公積金印鑒卡片》(單位預留聯)交回省中心,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應資料:
1、行政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及復印件一份;
2、企業解散或破產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公告及復印件一份;
3、企業因其他原因注銷工商登記的,提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批准撤銷文件、工商部門責令關閉和注銷工商登記文件及復印件一份。單位因合並、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5、賬戶轉移調出單位填寫並加蓋財務印鑒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份。
職工在省中心繳存單位之間發生單位調動,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6、賬戶封存與啟封單位填寫並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三份。
1、賬戶封存:單位破產、撤銷、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集中封存管理。
2、賬戶啟封:職工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
7、匯、補繳1、單位填寫並加蓋財務印鑒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一份;
2、付款憑證;
3、單位如有人員發生變動(新增、轉入、啟封或封存)時,單位需填寫並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三份。
單位應自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單位和職工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全額或部分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工作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欠繳,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的,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8、繳存基數調整1、單位填寫並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清冊》一式三份;
2、電子版《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清冊》;
3、加蓋單位行政公章的調整基數當月工資表一份。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工資基數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為基數調整時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需調整情況,省中心提前對外公告基數調整時間。
9、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1、單位填寫並加蓋行政公章的《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或有關文件。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省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
1、單位填寫並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一式三份;
2、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及復印件一份;企業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3、繳存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4、《住房公積金印鑒卡片》一式兩份。
二、個人賬戶設立
1、加蓋省中心業務專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一份;
2、單位填寫並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份。
三、變更登記
3. 青海省的住房公積金在江蘇省買房能行嗎
可以
公積金可以異地貸款購房。住建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專按屬以下流程辦理: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台賬。
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
4. 青海省西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哪些手續
您好!
提取的條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死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或戶口為外地,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回外地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結清貸款的一次性提取
提取的時間:
購房提取需在產證辦出後方可申請提取,同時職工自產證發證之日起有六個月的辦理期限,超過六個月未申請提取的,將視為自動放棄;
提前一次性結清貸款的提取,必須自結清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超過三個月未申請提取的,將視為自動放棄。
提取的手續:
職工申請提取首先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在審核後出具《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入管封存的職工應先到市公積金中心事務受理辦公室或各區縣公積金運用中心事務受理網點進行審核,由事務辦或事務受理網點為職工出具《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然後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網點辦理提取手續。審核通過後銀行會將款項劃轉入您名下的建行活期儲蓄存摺。
提取的材料:
1、單位出具的《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及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復印件。
3、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所購住房的房地產權證、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希望對您有用,望採納,謝謝
5. 青海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所需材料是什麼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6. 青海省住房公積金一年可以提取幾次
一、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一年可以提取一次。
二、青海省購房提取公積金所需要件:備案後的購房合同原件、身份證原件,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款總額;
償還按揭貸款的所需要件:借款合同原件、購房合同原件(房產證原件)、近三個月以上的還款明細(加蓋銀行公章)、轉入個人賬戶還需提供貸款人徵信報告;
償還其他中心公積金貸款的需近三個月以上的加蓋貸款銀行公章和當地公積金中心公章的還款明細。
註:如果是夫妻雙方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證明;子女、父母互提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復印件必須加蓋出具證明機構的印章)。子女父母互提業務時,提取人本人必須到現場辦理(如不能親自到現場辦理的,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
三、青海省人民政府文件http://www.qh.gov.cn/bsfw/system/2016/10/10/010235150.shtml
7. 請問青海省住房公積金貸款最多能貸多少謝謝
不同地方的公積金政策不完全一樣,有些地方是與余額有關系,有些地方是沒有關系的回。給你兩種方答式套算一下:
第一種計算公式是:
公積金貸款額度=公積金賬戶當前余額×3+當前公積金月繳存額×當前至法定離退休年齡總月數×2,從這個公式里余額跟你的貸款額度有關系,但是在不同的城市也有另外一種計算公式,是與公積金賬戶余額沒有關系的,
第二種計算公式是:
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之和÷實際繳存比例 ×12(月)×0.45(還款能力系數)×貸款期限(最長可貸年限)
所以這個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問題最終還是要以你們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政策為准,這里只能給你一個參考的意見,套算一下大約的錢數。還是建議你去你們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去詳細的詢問,他們是專門負責公積金貸款業務的。
供參考!望採納。
8. 青海省的公積金應該怎麼取出啊
青海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住房消費情形
1、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2、支付本市版范圍內住房租金;權
3、償還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權的住房貸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
5、其他住房消費;
其他情形
6、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戶籍遷出本市;
8、在國外或責港澳台地區定居;
9、退休;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11、男性滿50周歲或女性滿45周歲事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9. 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哪,哪個中介可幫忙提取公積金
符合條件可以直接去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不知道位置可以用網路地圖搜索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