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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用法

發布時間:2020-11-29 11:15:54

住房公積金具體怎麼使用

1、購房

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買房,政策規定,當住房公積金的儲蓄額度達到一定額度就可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貸款買房了,這里說明一下,正常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額度比較低,具體要根據你的儲蓄賬戶中的總額來定,一般是繳納年限越長,貸款額度也大。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最大的優點就是貸款利率比商業貸款低很多的。

2、租房

用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支付市場租房房租。

3治療重大疾病

家庭成員患有較為嚴重的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日期要在出院起一年內,提取的金額合計不能超過個人承擔費用。

4低保或特困可提取

職工補納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扶持范圍,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期及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5、建造、翻新、大修住房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新、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建修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建修房的費用。

(1)住房公積金用法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㈡ 住房公積金的用處及使用方法是什麼

存儲期間復只能按規定用制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用法擴展閱讀:

各地區2016年出台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後,繼續延長執行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區要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可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對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的公積金。

㈢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法

㈣ 住房公積金是怎麼用的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4)住房公積金用法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繳存: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法律責任: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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