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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提取住房公積金

發布時間:2020-11-29 08:58:12

Ⅰ 員工離職後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一)

1、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員工離職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方式如下: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2、離職員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1)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無離、退休證的,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提供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1)離職後提取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Ⅱ 離職後提取住房公積金都需要帶什麼材料

1、如果員工是屬於進城務工人員的話,離職後可以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提取手續的。

需要材料:

(1)戶口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2、如果非進城務工人員,而是本地人員的話,那麼就需要滿足一定要求才能進行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取憑證

(2)離休、退休的;提取憑證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憑證

(4)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提取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憑證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支付房租的;提取憑證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2)離職後提取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單位經辦人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網點領取相關表格並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設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提供:

(1)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表(加蓋公章和財務章);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表(加蓋財務章);

(3)在職職工工資發放名冊(驗原件留復印件一份並加蓋財務章);

(4)法人身份證(行政事業單位帶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一份;

(5)營業執照(行政事業單位帶機構成立文件)和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參考資料公積金_網路

Ⅲ 在深圳離職後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員工離職之後並不一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是需要員工滿足提取條件之後才能提取的。如果員工是外地戶口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後,是馬上可以申請提取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進城務工人員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
1、戶口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Ⅳ 離職後住房公積金可以全部取出來嗎

可以

可以。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4)離職後提取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跨區域就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手續齊全、符合轉出地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向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即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辦理轉移接續業務,解決了過去職工往返奔波、手續繁雜、時間過長等問題,提高了服務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對購房使用公積金收緊的同時,南京對租房使用公積金的條件放寬,明年開始,當地將取消「房租必須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才能使用公積金的限制。同時將簡化辦理手續、增加辦理時間,支持無房職工租房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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