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廈門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哪些條件,最多
住房公來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1.借款自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
3.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
4.購房首付款證明;
5.銀行列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報告;
6.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
住房公積金辦理條件:
1.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2.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
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
1.貸款人准備相關資料,到銀行填寫貸款申請,並提交材料;
2.貸款銀行接到申請後進行資料的確認和審核;
3.審核過後,貸款銀行聯系貸款人,簽訂相關合同;
4.銀行放款,貸款人履行還款責任。
❷ 廈門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是多少
廈門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提高 最高可達80萬元
來源:搜狐焦點網 2012年01月21日
廈門日報訊 (記者 陳運軍 通訊員 沈小梅)雙職工均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可貸額度由原60萬元提高到80萬元;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辦理將更加方便。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近日,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我市出台兩項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策。
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提高:單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可貸額度由原30萬元提高到40萬元;雙職工均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可貸額度由原60萬元提高到80萬元。可貸額度的計算公式:由原按職工申請貸款時前12個月住房公積金繳交額的60倍提高到80倍。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說,這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提高,主要是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情況,在確保住房公積金流動性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滿足職工合理的購房貸款需求,積極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進一步減少利息支出,減輕還貸壓力。同時,繼續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抑制投資和投機性購房。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還審議通過了《廈門市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辦法》,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對象為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且辦理的商業性住房貸款尚未結清,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規定的職工。根據實施辦法,今後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辦理將更加方便。
❸ 廈門每月最低交多少錢,個人住房公積金才能貸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公積金繳存證專明(或住房公積金卡);屬
3、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和婚姻狀況證明;
4、所在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職職工,其本人須正常繳存六個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達到管委會公布的最低月繳存額;
5、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含)內,可以申請購房貸款;
6、職工首次及二次申請貸款的,需支付購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7、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❹ 廈門市公積金要繳交多少年才可以辦理貸款
廈門市公積金要連續交滿6個月以上,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根據《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自有資金付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無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和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擬訂,經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4)廈門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擴展閱讀: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上一年度經營虧損,或者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緩繳養老或失業保險金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降低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❺ 在廈門買房,是否要廈門戶口才能用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政策此前於2019年6月28日進行了部分調整(我市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 增加對外地購房提取條件限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該自住住房所在地須為本人或配偶的戶籍地或工作地。
二.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離開廈門,住房公積金賬戶需「封存」滿半年方可提取或異地轉移。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須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職工到異地工作,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應辦理異地轉移接續;非廈門戶籍職工未在異地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後可提取。
需要提醒的是,原規定「外地戶籍職工離廈提取住房公積金後,兩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提取。外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未滿一年的,轉入資金不得按本提取事項申請提取」及「本市戶籍職工連續失業滿兩年未重新就業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這兩項政策將繼續保留。
三.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符合我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資格,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無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職工家庭,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按照我市同期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標准執行,住房貸款記錄包含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含公轉商貸款)和人民銀行個人徵信報告體現的住房貸款記錄;我市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標准發生變化時,隨之相應調整。
四. 對異地貸款業務和商轉公貸款業務實施動態管理。流動性調節系數低於1時,暫停異地貸款業務和商轉公貸款業務;流動性調節系數高於(含)1時,恢復異地貸款業務和商轉公貸款業務。
(二)貸款資格從嚴
貸款條件:貸款的核心要求是申請貸款前12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且個人信用良好。
截至申請貸款時前兩年內個人貸款最高逾期期數不超過3期(含)、累計逾期次數不超過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計算在內。
變化一:貸款資格有所調整
原政策規定,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無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職工家庭,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政策調整後,除須符合原政策規定的貸款資格外,職工家庭還應符合我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資格。
變化二:將施行差別化信貸政策,首付款比例標准有調整
原政策規定,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在90㎡(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住房總價款的20%;住房建築面積在90㎡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住房總價款的50%。不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政策調整後,首付款比例標准將按照我市同期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標准執行,住房貸款記錄包含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含公轉商貸款)和人民銀行個人徵信報告體現的住房貸款記錄。今後,我市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標准發生變化時,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還將隨之相應調整。
不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政策保持不變,即職工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貸款利率按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執行;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貸款利率按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
no:2限購+限售政策
目前廈門執行的買房政策是:針對不同群體,實行不同程度上的限購。
(一)限購
2016年10月5日起,廈門市進一步從嚴執行住房限購政策,對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180㎡及以下的商品住房以下住宅實行限制購買政策。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文件截圖
對以下三種類型居民家庭,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銷售建築面積180㎡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二)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三)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3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時間按以下方式認定: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時間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買賣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業務收件時間為准。
a 本市戶籍家庭
無房:可買兩套房
有一套住房:可買一套房
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不可買房
本市戶籍成年單身(含離異)人士限購一套房
備註:如何認定是否為本市戶籍?
廈門戶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中夫妻雙方至少有一人是具有廈門市戶籍(包括集體戶口),即視為廈門戶籍家庭。
提示:本人及其配偶、未滿18歲的子女合計為一個家庭。年滿18歲的子女不計算在內,其具有購房資格時,可看做單身購買房產。
b 非本市戶籍家庭
無房:可買一套房。須4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三年以上個稅或社保
有一套及以上住房:不可買房
c 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後,再次購買住房需滿3年
(二)限售
新購買住房的,需取得產權證後滿2年方可上市交易
no:3商業貸款政策
目前廈門執行的商業貸款政策是:大致上是認房又認貸。
其中,對於購房人家庭首次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對於購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筆住房貸款未結清,再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再申請貸款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no:4買房流程及稅費攻略
(一)買房流程
1、選房
根據自己的購房意向,圈定意向樓盤,並前往營銷中心看房,實地考查樓盤。
2、房源認購
了解項目後,進行房源認購,同時交納定金,並簽訂認購協議。
3、簽約
攜帶自己身份證件/戶口本/夫妻雙方結婚證(單身證明)等證件前往營銷中心,遵照網上簽約流程先簽約後交首付。
4、貸款
需要辦理貸款的,攜帶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身份證件/戶口本/夫妻雙方結婚證(單身證明)/收入證明等證件前往銀行,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
5、交房
業主耐心等待開發商交房通知,攜帶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身份證等證件前往開發商通知的交付地點收房。
6、辦產權證
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購房者需配合開發商前往房屋登記管理處,完成納稅並辦理《房屋產權證》。
(二)稅費攻略
很多人都知道買房要交首付,但對於買房的其它費用,可能還不太了解。下面來看看買新房、二手房,需要繳納哪些費用吧!
購買新房和二手房要交的稅費有所不同。
(一)新房
1、契稅
首套房或者二套房,房屋面積≤90平,契稅為1%。
首套房房屋面積>90平,契稅為1.5%。
二套房房屋面積>90平,契稅為2%。
注意,新房的契稅,按照房屋的成交價格來計算,即成交價格乘以對應的契稅比例。
2、其它費用
權證印花稅5元/戶,權證登記費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❻ 廈門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是多少
一、
1、廈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提高:單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可貸額度由原30萬元提高到40萬元;雙職工均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可貸額度由原60萬元提高到80萬元。可貸額度的計算公式:由原按職工申請貸款時前12個月住房公積金繳交額的60倍提高到80倍。
2、雙職工均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可貸額度由原60萬元提高到80萬元;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辦理將更加方便。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
大部分城市都規定了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比如成都個人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40萬元;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最高額度為50萬元,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是80萬,如果評級評到3a級別的話最高可以到80萬*(1+30%)=104萬。
其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房款總額的70%;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公式: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之和÷實際繳存比例
×12(月)×0.45(還款能力系數)×貸款期限(最長可貸年限)若夫妻雙方繳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較高的一方確定實際繳存比例。不高於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申請公積金貸款還應滿足月還款/月收入不大於50%(其中:月還款包括已有負債和本次負債每月還款之和)。
❼ 廈門公積金交多久可以貸款
公積金連來續繳納半自年以上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6、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公積金貸款流程:
1.借款人至受理網點申請貸款;
2.受理網點代為辦理家庭名下房產狀況查詢;
3.受理網點受理;
3.簽約;
4.審批;
5.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6.銀行放款。
❽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城鎮在職職工,均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本市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管委會授權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具體負責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工作。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與管委會指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稱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託管、歸還等手續。
第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託管手續。
單位名稱或者地址等信息變更,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六條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姓名或者身份證號碼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託管手續。
職工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託管條件且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自停止繳存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待恢復繳存後,由原單位自恢復繳存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解封手續。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的月平均工資。單位新錄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隨職工工資變化調整,每年調整一次。單位應當於每年7月1日前到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手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在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不予變更。
第十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具體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同一單位內所有職工均應當執行相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設定上、下限,具體由管委會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上一年度經營虧損,或者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緩繳養老或失業保險金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降低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補繳,補繳有困難的,可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補繳時間。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但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勞動、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者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離休、退休的;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七)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內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且按年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以轉賬方式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借款人貸款賬戶,且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且委託逐月自動歸還住房貸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支付的房租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金額。具體比例由管委會根據我市具體情況擬訂。
第十五條 職工滿足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如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一) 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連續滿二年未重新就業的;
(三) 職工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 職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規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經所在單位核實蓋章後,向管理中心申請。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 自有資金付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 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 無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和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擬訂,經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受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有關規定,按照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託合同約定辦理業務,並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業務資料。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受託銀行與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對賬。
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當向職工、單位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應當對本單位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向社會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結果由市審計部門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第二十四條 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或者託管;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職工與單位發生住房公積金爭議,當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處理,或者由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職工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或者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託管手續,或者拒絕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進行核實蓋章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或者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託管及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8日頒布的《廈門市公積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