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帶什麼資料
您好,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版件、3.公積金提取權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主買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2.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證件資料
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同的提取情況,需要不同的材料,並且全國各地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以北京市租房提取的材料為例,需要材料如下:
1、《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2、本人身份證原件;
3、有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發票原件的,可以一並提供;
4、租住公租房的,需提供公租房合同、發票原件。
其他地區需要的材料請咨詢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全國公積金咨詢熱線:12329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發出通知,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增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透明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准決定在全國開通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
(2)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證件擴展閱讀:
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3. 提取住房公積金都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需准備: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夫妻關系證明、房屋權屬普遍,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證版。取得房屋所權有權證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繳納憑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
在戶籍所在地購買房屋,應當提供戶籍簿和復印件;在工作所在地購買房屋,應當提供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營業執照;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在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業務。
(3)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證件擴展閱讀
公積金變更手續:
職工因工作變動調動單位或者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應填寫《住房公積金變動表》和《住房公積金劃撥證明》,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文件,到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黃金的轉移或儲存程序。
勞動者離開工作單位,只中斷工資關系而仍保留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在中斷期間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剩餘住房本息為公積金仍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辦理住房公積金查封手續。
4. 在北京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手續
在北京取住房公積金分2種方法可提取,一是所購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二是職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下面詳細介紹這2種提取方法及所需材料:
一、所購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以購房(還貸)為由申請提取,所購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部應在管理中心系統核實購房信息。
職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項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有職工配偶信息,夫妻關系證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職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職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為由申請提取,管理部應在北京市住建委網站「住房保障」模塊對承租事實進行核實。
經核實無誤,職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項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承租發票(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有職工配偶信息,夫妻關系證明可以不予提供。
下面介紹下在不同情況下買房或租房時所需要的不同材料:
一、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購房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購房全款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二、職工貸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購房合同的復印件一份。
3、首付款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三、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四、職工貸款購買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房產證的復印件一份。
3、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主買房人支取記錄單。
職工提取時,需將以上相關提取材料,交給單位經辦人,由單位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辦理。
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具體條件如下: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職工符合上述相關提取條件,則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針對第九條的規定,進城務工人員指的是農業戶口的職工。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單純因為離職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中,進城務工人員,指的是農業戶口的職工。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單純因為離職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符合該提取條件的職工離職後,提供戶口本以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提取儲蓄帳號等到交給原單位經辦人,由單位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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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七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條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單位辦理提取),應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購房發票;
(二)購買危改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議、購房發票;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准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
第十七條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
第十八條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第十九條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職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二條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提取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六條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應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5. 在銀行取住房公積金要帶什麼證件
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交的資料
職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時,應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一、共同資料
1、《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一式四份,並加蓋預留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的財務印章;
2、支取人身份證。
二、不同資料
1、購買住房時:
①購買商品房的,應提交購房合同或協議及首次付款的付款憑證。
②購買私房的,應提交經房屋產權交易機構核準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及付款憑證。
③購買房改房的,應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產權買賣審批表》及交款憑證。
2、建造住房時:
自建私房的,應提供規劃、建設及土地部門的批文;在農村建私房時,應提供當地鄉(鎮)、村級機構批准建房的證明。
3、大修住房時,應提供規劃、建設及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修房證明,在農村大修住房的,應提供當地鄉(鎮)、村級機構批准修房的證明。
4、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
(一) 離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的批文或證書。
(二)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醫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三) 出國或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出境證明和戶口遷出證明,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應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調動證明。
(四)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及銀行出具的借款余額證明。
(五)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診斷證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和有處分權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證明。
以上所指資料,均須出示合法的原件,並提供復印件一份。
6. 把住房公積金取出來需要什麼手續
1.本人提供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並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目的不同,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到所在的單位領取並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加蓋單位預留印鑒。
2.持上述證件、申請書以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到職工公積金繳存開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進行辦理。
3.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經審核確認你的提取申請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你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
4.如果你提供的文件不全,應當申請補齊;如果你的申請條件具備、情況正確、身份屬實的,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提取的決定,會通知你到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如果不具備申請條件的,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不準提取的決定,會通知你,在通知中告知你不準提取的原因。一般來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理你申請之日起3日(工作日)內要完成審核、決定的工作,並把決定通知你。
5.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經審核確認你的提取申請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以後,會要求你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號,你按照要求提供賬號。
6.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7.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完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以後,會將你申請支取款項直接劃入你所提供的賬戶。
8.你自己到銀行憑銀行卡就可以支取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