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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住房公積金基數

發布時間:2020-11-27 17:21:42

⑴ 廣州公積金繳納 個人和單位比例問題

一、廣州公積金繳納比例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2018-201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

2、同一單位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3、繳存基數不低於廣州市現行最低工資標准1895元,不高於廣州市2017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4654元。

4、職工繳存基數等於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准1895元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

二、單位不繳或少繳的法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廣州住房公積金基數擴展閱讀:

《關於2018-201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他規定:

1、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現行政策規定向廣州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於5%)或者緩繳申請,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繳費。

2、各繳存單位應當在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理年度調整手續,在此期間未完成年度調整的,應當繼續按上一繳存年度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按時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視作連續繳存。

3、若因單位未連續繳存而影響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單位承擔責任。

4、2019年1月1日(含)後,仍未辦理年度調整的單位,只有在完成年度調整後,才能按照申報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匯繳、補繳新繳存年度的住房公積金。

參考資料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2018-201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

網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⑵ 廣州2017年五險一金繳費比例是多少

2017年廣州五險一金繳費比例一覽:

養老保險:單位14%; 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7%; 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0.8%、0.64%、0.48%; 個人0.2%。

生育保險:單位0.85%; 個人無需繳納。醫療保險:單位繳納比例8%,個人繳納比例2%。

失業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5%,個人繳納比例0.5%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5%,個人不用繳費。生育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85%,個人不用繳費用。

住房公積金: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每個單位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2)廣州住房公積金基數擴展閱讀

廣州市關於五險一金的繳費明細

《廣州市關於恢復辦理社保費申報業務的通知》明確,根據省人社部門的規定,廣州市2017社會保險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為18213元/月;

下限為3170元/月(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仍維持2906元/月)。至此,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上下限都已全部確定。

其中,對於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在職職工)以及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為22275元/月和4455元/月;對於工傷保險以及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為22275元/月和1895元/月。

住房公積金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廣州市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繳存基數不低於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准1895元,原則上不高於本市2016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2275元。

經濟效益好的繳存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22275元的,暫可據實申報職工的繳存基數,但最高不得超過37125元,且須按稅務部門規定納稅。

⑶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怎麼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上年工資總額÷12

公積金繳存,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3)廣州住房公積金基數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到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應實行集中封存管理。職工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⑷ 請問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需一致嗎

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必須一致。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4)廣州住房公積金基數擴展閱讀: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⑸ 公積金繳費基數是什麼意思

公積金繳存是由職工個人公積金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公積金繳存的公積金兩部分構成,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公積金繳存,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到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5)廣州住房公積金基數擴展閱讀:

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每個單位只能選定一個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所以有市民反映單位繳存比例低於個人繳存比例的情況,不屬於違規行為。

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具體辦法,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

⑹ 住房公積金具體繳費基數是怎麼確定的

1.繳存基數確定

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按職工上年度12月份工資總額計算;工資總額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的項目計算。新錄入和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是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職工以職工年薪均分12個月後為基數計算各人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2.繳存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繳存單位攜帶加蓋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工資報表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基數調整

3.繳存基數上下限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基數較低不低於統計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個人和企業比例

1.繳存比例政策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工資總額的6%,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提高到8%,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公積金的繳交率為10%,較低不低於8%。

月繳存額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比例,並有所在單位按其工資每月從中代扣代繳。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單位繳存比例。

2.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3.企業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廣州住房公積金基數擴展閱讀:

根據條例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為了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核算準確和資金安全,單位在辦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前,應當填報《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如實反映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基本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應根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上的有關信息,及時、完整、准確地審核和管理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1.登記填報對象

填報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2.登記填報內容

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應在《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中如實、准確地填寫以下內容:

(1)單位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經辦部門、聯系人、聯系電話、郵政編碼、職工人數、匯繳人數、工資總額、匯繳總額、發薪開戶銀行、發薪戶賬號、發薪日、單位性質代碼等。

(2)職工情況: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上年月平均工資額、月應繳存額(單位、個人月繳存額)等。(3)承辦銀行情況:包括經辦網點、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登記表編號、銀行代碼、網點代碼、系統單位代碼、住房公積金賬號等。

3.登記填報程序

(1)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

(2)單位按照新《條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確定本年度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范圍、工資基數及繳存金額。

(3)單位將填妥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送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單位送達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進行審查,審核繳存職工范圍、繳存比例、工資基數、月繳存額等基本情況。

確認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單位編號(或單位賬號),填寫各代碼標識後,交由單位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

(5)受委託銀行依據單位送達的經審核後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另外根據條例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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