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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27 14:02:57

『壹』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哪些手續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因購房、租房、退休、特殊事項銷戶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填寫相應的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交由單位經辦人到管理中心下屬的辦理地點,經審核通過辦理提取。(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一、買北京市住房提取需哪些材料?

1.購買北京市商品住房

(1)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註:①所填表內的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是指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簽約系統中備案的購房合同編號和密碼;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無法提供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的,應填寫房屋所有權證號或不動產權證號,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②申請人有住房補貼的,可在表內提取限額欄在購房金額的數額內自行確定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提取限額,二者之和不能超過購房款。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也稱兩限房)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選房確認單原件(未簽訂購房合同)

(3)《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兩種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3.購買公有住房(也稱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房改售房或集資合作建房單位(也稱大產權人)給申請人開具的收取售房款的收據原件(只能提供收據復印件的,需售房單位在收據復印件上蓋章)

(3)《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集資合作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4.購買危改、拆遷、徵收回遷房

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拆遷或徵收回遷協議原件

《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危改、拆遷、徵收回遷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5.申請人使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購買上述四種住房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填寫《使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還可進一步便捷辦理。

二、買異地商品住房提取需哪些材料?

1.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購房合同

3.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4.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需提交原件

5.《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三、租房提取需哪些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3.公租房合同及發票原件(租住公租房需)

註:若申請人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發票原件,可辦理季度提取,月提取金額為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及月租金中較小部分。

夫妻購房可由任意一方先行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夫妻雙方提取限額可在購房款范圍內自行確定,二者之和不能超過購房款。

來源: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貳』 北京住房公積金怎麼全部提取出來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屬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領取表》(一式二聯)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一式二聯),加蓋公章及財務印鑒。

2、繳存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領取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

3、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將轉賬支票交回單位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按所列金額給付職工現金。

(2)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擴展閱讀:

提取類型:

一、約定提取

公積金約定提取是指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等情況而辦理公積金提取的職工及其配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相關申請,按照申請時填寫的約定時間,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時將提取的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的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中。

二、部分提取

公積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積金的繳存人按照公積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辦公積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額為賬戶總金額減10元。

三、銷戶提取

1、符合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條件

(1)離退休: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2)戶口遷出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3)出國定居:戶口注銷證明;

(4)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5)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6)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2、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辦理

公積金提取的銷戶公積金提取和銀行賬戶的銷戶取款相類似,辦理銷戶提取時按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要求填寫銷戶提取申請書到公積金提取的管理部門辦理就可以了。

根據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第六條 管委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等具體情況,可以適時擬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應當於每年8月31日前,向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應當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准確、便捷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摺,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九條 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注銷等相關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

單位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回。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

『叄』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方法

不能因為離職提取公積金的。
提取的條件為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需房管部門的批准材料,如購房合同、修繕批准;家庭日常裝修無法提取);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租房發票上的金額)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時間段需和租房合同約定的時間相一致);
計算公式:設房租每月A元,租房時間為B月,家庭工資年收入X元,則可提取額為A*B-X*5%;
舉例:月租金為2500元,租房發票為12個月的租金,家庭工資年收入為60000元,則可提取額為2500*12-60000*5%=27000元;
4、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相關部門詳細證明材料);
6、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肆』 北京住房公積金怎麼領取

1、填寫表格。按照樣表填寫《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所在單位名稱」為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聯名卡開戶銀行及聯名卡卡號」需為申請人本人的有效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若申請人原在中直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已辦理過公積金聯名卡的,可以繼續使用。

2、提供材料

若申請人原在中直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辦理過同套住房的提取,轉移至北京地方後申請繼續提取同套房屋剩餘限額的,申請成功後,申請人在中直分中心的提取額度清零。

3、住房公積金櫃台審核辦理。

由經辦人攜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上述材料選擇任意的管理部及受託銀行代辦點辦理。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的繳存人按所在分中心規定辦理。

(4)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擴展閱讀:

1、《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3、房屋所在地的規劃國土部門批准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或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原件。

4、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原件。

5、產權人姓名為提取人配偶的,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

『伍』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有哪些

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限額為:每月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繳存上限,也不得超過月房租費。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5)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可以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第1號)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條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後,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三條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准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執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由管委會適時調整並公布。

『陸』 北京市如何在網上辦理國管住房公積金提取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

四、提取程序

(一)職工向單位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提取手續可由職工本人辦理或單位經辦人員辦理。單位經辦人員可為多名職工辦理提取。

(二)單位進行初審予以核實。除證明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單位應為初審合格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附件3),並組織職工填寫《提取記錄單》。

(三)以下提取情形由銀行經辦網點審批同意後,辦理提取手續:

1.購房未貸款的;

2.貸款購房的;

3.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離休、退休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8.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死亡職工有有效儲蓄賬戶(目前職工在建設銀行經辦網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為建設銀行卡、折)的,可劃入該賬戶。

(2)死亡職工無有效儲蓄賬戶的,經所有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由單位出具的《單位辦理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附件4)上簽字同意後,經國管分中心審批後,可將住房公積金劃轉到單位賬戶。

(3)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要求直接提取並劃入其儲蓄賬戶的,應提供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或受遺贈公證書。有2名(含)以上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書中應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人。

(四)以下提取情形由國管分中心審批同意並開具《住房公積金通知單》後,到銀行經辦網點辦理提取手續。證明材料復印件由國管分中心裝訂,銀行經辦網點只負責審核、裝訂《住房公積金通知單》及提取資金入卡時進行身份證號校驗。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4.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集中封存戶提取;

6.職工無法取得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單位已撤並或解散,職工無法聯繫到單位留守人員的,可由上級單位或主要出資單位出具證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詢證明單位已注銷的,可到國管分中心核實備案。

(2)單位不為符合規定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職工可持書面申請到國管分中心核實備案。

7. 集體提取;

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的,單位可辦理簡化集體提取:

(1)職工已在國管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職工購買本單位的集資建房的;

(3)職工購買由國管局統一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 單位申請將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

(6)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擴展閱讀:

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柒』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

1、准備提取證明文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交本人身份證。若提取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時,還應提交戶口簿或結婚證書。根據不同條件還應提交以下相應證明文件。
2、做好材料帶上身份證復印件去地稅局開發票
3、拿上開出的發票和材料還有發票真偽證明一並交給負責公積金同事,同事提交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後幾個工作日到賬。

『捌』 北京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8)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第九條 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注銷等相關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

單位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回。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單位合並、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在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請管理中心給予貼息。貼息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本市的住房價格、政策、職工購買能力及公積金的資金狀況等擬訂,報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當對管理中心進行年度審計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檢查。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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