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每年住房公積金調整,基數的計算方法
符合規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網路詞條
Ⅱ 公積金的基數能隨時調整么
公積金的基數可以調整,但是需要進行報備,並按照員工工資進行調整。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住房公積金改變基數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Ⅲ 公積金繳存基數一年可以調整幾次
原則上一年一來次。
《住源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住房公積金改變基數擴展閱讀:
案例:
無錫規定:職工月繳存額(基數)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進行(有文件明確規定調整時間的除外)。
單位可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下載《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匯(補)繳表格》,經承辦銀行核對無誤並輸入計算機後,單位即可按調整後的繳存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若年內第二次調整則需要書寫情況說明到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核。
Ⅳ 住房公積金比例能更改嗎
住房公積金的繳款比例不可以被任意改動。自2015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內自身實際情況調容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下簡稱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4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未超過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四)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後應予以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