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監督)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公積金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公積金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七條(審計及人民銀行監督)公積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存貸利率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社會監督) 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和公積金管委會報送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並將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向社會公布。
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應當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結果的財務報告和管理情況 。
第三十九條(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一)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應當對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並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第四十條(職工的權利二)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單位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對單位的監督檢查)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對單位違法情形的查處)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對單位欠繳、少繳或者未繳住房公積金等違法情況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單位違規情形的處理)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納入重點督查范疇)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積金中心或者有關部門查處後,公積金中心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或者系統,並將其作為重點督查對象。
經公積金中心查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行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信息可以納入我市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四十五條(工作人員違規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住房保障政策中公積金繳存因素的考量)住房保障資源配置應當考慮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已按照《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深府〔1992〕128號)等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在本辦法施行後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並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八條(駐深單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中直和各省(區)市駐深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並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九條(實施細則的制定) 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具體規定,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實施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9〕107號)實施之日起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止,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為其職工繳存此期間應當由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可以不繳存此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實施)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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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
(在廣州一般是公司繳納基本工資的8~12%。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比在維持了9年不變後,2010年7月1日,上海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有望從7%提高到8%。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天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將迎來一波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從各繳8%分別調至各繳12%和11%,而廣州在維持5%-20%繳存比後再次放出信號,職工及個人的月繳存基數最多可提高到1610元。)
絕大部分單位會選擇5%的低限,而職工在議價能力上還是比較有限的。其實深圳特區,應該在適當地提高最低繳存比例,算是吸引、留住人才的一種強制措施,無法適應較高繳存比例的公司實為無能之公司,可視之為雞肋掃除出深圳。選擇12%的繳存比例低限更適合大都市的形象。
第十九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面對一些比較孤寒的單位,選擇了5%的低限,而年輕人想在住房公積金上強行儲蓄繳納20%變成了無可奈何,無疑給職工帶來不便。廣州在這方面就比較人性化。因此,建議採取職工繳納部分大於等於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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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於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的通知
(二)繳存比例
1.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每個單位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❷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非深戶離深銷戶提取,說存在未辦結業務,無法處理。要怎麼處理
需要自申請提取之月起本市社會保險停止繳費時間滿三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受理該提取申請。
依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口遷移證明。
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職工本人應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申請接續手續;職工不能辦理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接續手續的,自申請提取之月起本市社會保險停止繳費時間滿三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受理該提取申請。
(2)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全文擴展閱讀: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相關要求規定:
1、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月實際還貸額。
2、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中;不予提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❸ 辭職後怎樣全部提取深圳市住房公積金
在辭職後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只有辭職後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規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八)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中的自住住房限於本市范圍內。
(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全文擴展閱讀: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當指定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單位應當在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載明單位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為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由職工本人保管,並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查詢、提取、貸款等業務。
❹ 深圳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新政策 都有哪些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專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屬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❺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是那一年實行的
自1999年6月開始抄正式執行
住房公積金
政策,按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要求單位對公積金少繳漏繳
❻ 深圳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強制要交
是強制要交的。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內房公容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❼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新增員工怎麼操作
有數字證書可直接在網上操作。如果職工沒有公積金賬號就在個人賬戶設立模塊為職工設立個人賬號;已經有賬號的職工就在系統先做個人賬戶轉移,再做啟封以及繳存基數調整,基數調整後可正常繳存。
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成功後,系統需與聯網核查職工身份信息,經核查確認後職工賬戶自動生效,10個工作日後憑《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回執-聯名卡領卡》、製作聯名卡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銀行所需資料到銀行公積金業務網點領取。
(7)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全文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❽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是那一年實行的
自1999年6月開始正式執行住房公積金政策,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要求單位對公積金少繳漏繳
❾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繳存
第十五條(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自公積金中心核准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六條(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十七條(工資要求和組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同一單位只能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月繳存額)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第二十條(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調整)單位每年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單位按照公積金中心有關規定並根據職工工資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一條(繳存基本要求)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指定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單位應當在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載明單位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免繳、減繳、緩繳住房公積金情形)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
因連續虧損兩年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交的申請予以核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後未能恢復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的補繳)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解散,代扣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定繳存的,按照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償還。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前,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完畢或者明確補繳責任主體。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公積金中心應當為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由職工本人保管,並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查詢、提取、貸款等業務。
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列支)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利息及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利率計息。
按照本辦法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在國家規定的限額內的部分,在職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結算、執行年度范疇)住房公積金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❿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規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八)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中的自住住房限於本市范圍內。
第二十九條(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生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專戶,由公積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條(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條件)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首付購(建)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按規定提供貸款擔保;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五)職工及其配偶均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規定中的期限、第(二)項規定中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擬定,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和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外,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剩餘部分可以用於利息補貼和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用於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和基礎設施等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需要,支持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公積金中心應當制訂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三條(利息補貼和建設保障住房)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銷戶提取時,可以給予適當的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標准由公積金中心制訂後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資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制訂並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專項貸款的發放)公積金中心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留足備付准備金後,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向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提供貸款,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公積金中心按照略高於本市相同經費性質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定機構費用標准編制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全年預算支出總額,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公積金中心報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公積金中心根據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結果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