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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住房公積金可以子女

發布時間:2021-01-25 02:35:09

Ⅰ 廈門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廈門市來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出來的源方法:

1、到當地市房管局開個「無房產證明」,拿身份證原件給工作人員,告訴他提取公積金,工作人員會開證明;

2、帶上身份證原件,去公積金繳費銀行,讓銀行工作人員幫忙列印公積金流水單;

3、接著去當地的公積金管理局填夠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填寫你的銀行卡賬號等相關信息;

4、最後將房產證明、公積金流水單、公積金申請表,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並交給公積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審理,審核通過,大概半個月就能領取到公積金。

Ⅱ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城鎮在職職工,均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本市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管委會授權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具體負責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工作。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與管委會指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稱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託管、歸還等手續。
第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託管手續。
單位名稱或者地址等信息變更,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六條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姓名或者身份證號碼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託管手續。
職工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託管條件且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自停止繳存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待恢復繳存後,由原單位自恢復繳存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解封手續。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的月平均工資。單位新錄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隨職工工資變化調整,每年調整一次。單位應當於每年7月1日前到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手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在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不予變更。
第十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具體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同一單位內所有職工均應當執行相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設定上、下限,具體由管委會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上一年度經營虧損,或者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緩繳養老或失業保險金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降低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補繳,補繳有困難的,可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補繳時間。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但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勞動、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者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離休、退休的;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七)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內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且按年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以轉賬方式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借款人貸款賬戶,且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且委託逐月自動歸還住房貸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支付的房租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金額。具體比例由管委會根據我市具體情況擬訂。
第十五條 職工滿足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如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一) 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連續滿二年未重新就業的;
(三) 職工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 職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規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經所在單位核實蓋章後,向管理中心申請。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 自有資金付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 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 無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和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擬訂,經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受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有關規定,按照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託合同約定辦理業務,並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業務資料。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受託銀行與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對賬。
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當向職工、單位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應當對本單位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向社會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結果由市審計部門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第二十四條 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或者託管;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職工與單位發生住房公積金爭議,當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處理,或者由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職工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或者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託管手續,或者拒絕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進行核實蓋章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或者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託管及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8日頒布的《廈門市公積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Ⅲ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能退嗎到哪裡退需要什麼條件才能退

我去退過,外地的可以,本市不太清楚!要去廈門市住房公積金公里處,在松柏那,要暫住證、身份證、公司開的公積金單及離職證明!需要復印件,下次要再退要等3年,呵呵,請知悉!謝謝!

Ⅳ 廈門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麼

廈門市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出來的方法:

1、到當地市房管局開個「無房產證明」,拿身版份證原件給工作人員,權告訴他提取公積金,工作人員會開證明;

2、帶上身份證原件,去公積金繳費銀行,讓銀行工作人員幫忙列印公積金流水單;

3、接著去當地的公積金管理局填夠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填寫你的銀行卡賬號等相關信息;

4、最後將房產證明、公積金流水單、公積金申請表,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並交給公積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審理,審核通過,大概半個月就能領取到公積金。

Ⅳ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如何查詢呢

打電話來95533後按「#007」聽源提示操作輸入「身份證號碼」#鍵確認輸入,然後輸入你建行的卡號和取現密碼,接著設置查詢密碼就OK了。進入www.ccb.cn,主界面左邊有個「賬戶查詢」,點擊進入查詢。

Ⅵ 廈門住房公積金能提取裝修自住住房嗎

一、以裝修自住住房為由申請提取廈門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是不受理的。
二、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申請材料:
(一)身份證明材料原件:
1、本人辦理:提供本人身份證;
2、委託辦理: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
(二)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提取金額默認自動轉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如需轉入本市同名銀行儲蓄卡的,應提供該卡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提取人為大修人的配偶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提取原因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1、房屋所有權證;
2、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工程預(決)算書;
5、屬於零星危房大修需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的,還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①區民政部門為大修人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②提取人與大修人是父母或子女關系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在本省外大修住房的,還須提供職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所修房屋所在地的下列證明材料之一:①戶籍證明;②住房公積金繳交證明;③社保繳交證明;④工資薪酬稅單。
三、辦理程序:
(一)職工持規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員審核;
(三)職工持《廈門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身份證到住房公積金繳交銀行網點辦理提取手續;
自動轉賬至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同名銀行儲蓄卡的,由公積金中心通過電子授權指令,將審核提取的金額直接轉賬到上述卡內,職工不需到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四、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http://www.xmgjj.gov.cn/bszn/tqhdsx/tqgjj/201405/t20140516_10089087.htm

Ⅶ 在廈門,父母名下的房子,子女可以用自己的公積金參與還貸嘛

一、廈門交的住房公積金在三明寧化可以買房貸款的,但是要符合三明寧化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才可以的,不同城市的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目前暫未全國統一實施。
二、公積金異地貸款的辦理流程:
(一)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二)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台賬。
(四)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五)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新政策主要包括,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Ⅷ 廈門市的住房公積金,怎麼樣能提取出來

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要求,如退休、購買房屋、繳納房租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以購買住房為例,根據《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關於申辦材料的規定。購買自住住房提供一下證件原件:

(一)身份證(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台灣同胞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護照;

(二)本人本市銀行一類儲蓄卡;

(三)非本人購房的,還應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或能體現配偶、父母、子女關系的材料;

(四)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還應提供購房合同(若需提取至購房發票開具日期的,還應提供購房發票)。

(五)購買拆遷安置房的,還應提供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交款發票。

(六)外地購房的:

1、已辦理土地房屋不動產權證書的,還應提供土地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和契稅完稅憑證(若契稅完稅憑證上無法體現購房金額的,還應提供購房發票或權屬涉稅材料);

2、未辦理土地房屋不動產權證書的,還應提供登記備案過的購房合同(若需提取至購房發票開具日期的,還應提供購房發票);

3、若土地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合同無法提供原件的,還應提供貸款銀行蓋章的復印件和借款合同原件。

(七)省外購房時間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還應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所購房屋所在地的戶口簿或6個月(含)以上住房公積金繳交單或6個月(含)以上社保繳交單或6個月(含)以上工資薪酬稅單。

(8)廈門市住房公積金可以子女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Ⅸ 廈門住房公積金可以提出來租房么

廈門住房公積金可以提取出來租房。

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版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權配偶住房公積金: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 租房自住的;

  4.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 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6. 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1. 離休、退休的;

  2.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 出國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且家庭生活困難的;

  6. 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籍遷出本市的。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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