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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22 16:42:27

Ⅰ 蘇州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嗎

不是,是應當繳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版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權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在設立後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

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Ⅱ 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我是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工

目前沒有《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與蘇州市政府《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聲明一點 ,絕無「住房公積金與戶口所在地掛勾」這一說法

如單位執意不交公積金,你可向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張家港分中心投訴。

http://www.gjj.suzhou.gov.cn/news/gjj/2006/11/9/gjj-15-27-42-2198.shtml

http://www.gjj.suzhou.gov.cn/news/gjj/2006/11/9/gjj-15-13-38-1433.shtml

Ⅲ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申請流程:

1.提交資料

借款人到本人繳存公積金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管理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選擇擔保中心提供擔保的,應提交包括擔保申請所需材料在內的全部個貸申請所需材料,包括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購房首付款證明資料,購房合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等

2.審核通知單

管理部對借款申請初審通過後,開具《擔保申請審核通知單》,列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將全部個貸資料交與擔保中心。

3.審批

擔保中心對擔保申請進行審核,借款人符合擔保條件的,擔保中心開具《擔保申請審批意見書》;借款人委託中介機構代辦公積金貸款的,擔保申請手續由代辦機構負責代理並代收擔保服務費。(註:代辦中介機構須具備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資質認證,且與擔保中心簽有合作協議。)

4.繳費

借款人依據審核通過的《擔保申請審批意見書》繳納擔保服務費。擔保中心開具擔保服務費發票,對審批通過的《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收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加蓋擔保中心公章。

5.材料轉送

審核後的個人貸款申請資料(包括蓋章後的合同),由擔保中心轉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委託中介機構代辦的,由中介機構負責上述資料的傳遞工作。

6.簽署合同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監督指導借款申請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上簽字。

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是我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措施,目的在於由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解決職工住房困難。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按照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有享受此種貸款的權利,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Ⅳ 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手續

職工向所在單位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經單位初審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在提取申請書上蓋章;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提取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准即可辦理轉賬支付。

在市區辦妥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後,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社保經辦機構出示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園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填寫《蘇州市區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提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移手續,並根據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記載參保人員的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情況。

一個公積金年度內只能支取一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購房合同、協議簽訂後1年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按照規定繳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4)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申報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

2、住房公積金龍卡(繳存憑證) ;

3、經單位審核、蓋章的《嘉興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

4、《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或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

5、當地城建、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原件和復印件1份);

6、工程預(決)算書(原件和復印件1份) ;

7、申請人為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申請人為直系親屬的,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未婚證明(原件和復印件1份)。

Ⅳ 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何提取

在蘇州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滿足購買住房、離退休、償還房貸等條件。符合條件的,需要攜帶相關材料到當地住房公積金中心進行提取。

根據《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賃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經有權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困難救助對象和特困職工救助對象的;

(八)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下崗失業,且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滿兩年的;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不在本市或者戶口遷出本市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情況。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本條第一款(一)、(五)、(六)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均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除外。

(5)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四)單位拒絕公積金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信息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非經營單位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Ⅵ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貸 款

第二十四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五條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自有資金支付購(建)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能夠落實貸款擔保;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五)未發生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根據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二)、(六)項的規定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職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和最長年限由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地的住房價格、職工購買能力及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狀況等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在向公積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出具審核批准書,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貸款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受委託銀行應當將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以轉帳方式直接劃入售房單位(房產中介機構)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承擔方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對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或者一次性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違約金。
住房公積金和商業性住房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在償還住房貸款期間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回收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 受委託銀行和擔保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工作,催收逾期貸款。
前款所稱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專業擔保的機構。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擔保機構、受委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供便利服務。
任何單位不得以各種理由阻止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三條 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可以用於解決低收入職工家庭住房困難。

Ⅶ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成員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專
副主任委員屬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市政府副市長
市政府副秘書長
市財政局副局長
市公積金中心主任
市監察局副局長
市人行蘇州中心支行副行長
市審計局總審計師
建設局副局長
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市總工會副主席
蘇州工益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望亭發電廠工會主席、紀委書記
市工商業聯合會經濟處主任科員 徐惠民
徐 剛
陸文華
陳鼎昌
吳 亮
王文卓
許華柱
邱曉翔
顧超雄
吳友良
高慧芹
鮑士鑫
沈同仙
王 振
何鈞發

Ⅷ 蘇州公積金貸款規定有什麼標准

蘇州公來積金貸款額度
1、貸自款最高限額。
(1)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申請人中有兩人(含)以上共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僅借款申請人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5萬元。
(2)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含)以內的普通住房,且住房總價不超過110萬元的,貸款最高限額為住房總價的80%。
2、不超過住房總價與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額。
3、選擇按個人賬戶余額的倍數計算可貸額度的,月還款額(按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計算的本金和利息),應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
蘇州公積金貸款利率:
1、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下調至2.75%;
2、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為3.25%。
註:蘇州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准和有關規定執行。
貸款期內如遇利率變動的,按下列規定調整:
(1)貸款期限為一年期的貸款,利率不作調整;
(2)貸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調整日前已發放的貸款,於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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