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員工試用期內要交住房公積金嗎
不一定,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辦理。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一旦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必須至其公積金管理部櫃面或通過公積金單位系統為其繳存公積金」;
二、在試工階段,基於僱傭雙方有選擇或不選擇對方的權利。所以職工在試工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繳存公積金,但是一旦雙方達成僱傭關系且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試用期間的公積金必須用補繳方式補上;
三、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的工資收入略低(是基本工資的70%)。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的次月,則調整到全額工資。但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工資調整全額,但是其試用期間繳存的公積金基數是不改變的,其只有在公積金基數調整的時候,根據其實際工資基數進行調整。
四、公積金基數調整規定每年7月1日。因此公積金年度與自然年度又不同,例如2016年度是從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所以,職工試用期間的繳存基數需要到新年度7月1日才能調整。
❷ 試用期要繳社保和公積金嗎
要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原因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 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登記,自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試用期勞動者也是單位職工,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❸ 試用期住房公積金單位一定要交嗎
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法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職工的試用期。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繳納住房公積金。由於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單位也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繳納公積金的好處
第一、在工作年限內,住房公積金不僅僅由本人按工資的一定比例繳存,所在單位也要按工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這兩筆錢作為住房公積金儲存在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計算利息,且連本帶息全歸個人所有;
第二、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相當於為自身的住房消費作儲蓄,只要發生購房等政策允許的情況,就可以按照規定的限額及頻率提取使用;
第三、家庭遇政策規定范圍內的突發事件,可按規定提取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以緩解由此造成的經濟壓力;
第四、當退休時,個人帳戶內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一次性結算本息後予以銷戶提取,這樣就相當於一筆養老金;
第五、建立住房公積金滿足一定條件後,在購建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該貸款較之普通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具有利率低等優勢;
第六、按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即可以獲得稅收優惠。
❹ 試用期要繳社保和公積金嗎
試用期要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試用期勞動者也是單位職工,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❺ 試用期交住房公積金嗎
試用期也要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❻ 教師試用期有住房公積金嗎
一般情況下,教師試用期是沒有住房公積金的,只有成為了正式教師,簽訂了勞動合同,然後學校才會給上五險一金。但是也是有例外的,有個別學校政策比較好,試用期也會有住房公積金的。
❼ 在試用期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可以的,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繳納的。
法律依據:
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7)試用期住房公積金嗎擴展閱讀:
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
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公積金的存繳: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❽ 試用期能公積金貸款買房么
可以,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專身份證;
借款人婚姻狀況屬證明;
購房首付款證明;
銀行列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報告;
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
二、住房公積金辦理條件;
1. 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2. 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 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
三、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
1. 貸款人准備相關資料,到銀行填寫貸款申請,並提交材料;
2. 貸款銀行接到申請後進行資料的確認和審核;
3. 審核過後,貸款銀行聯系貸款人,簽訂相關合同;
4. 銀行放款,貸款人履行還款責任。
❾ 試用期沒有公積金合法嗎
不合法。由於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未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做法,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9)試用期住房公積金嗎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❿ 試用期公務員到底有沒有公積金
試用期公務員,應當繳納住房公積金。
新參加工作的公務員,機關單位應當從第二個版月開始為其繳納住房公積權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