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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建設保障房

發布時間:2021-01-22 11:47:00

『壹』 如何發揮好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中的作用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住房保障的基本制度設計,必須體現公共性和保障性,才能更好地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具體說來必須做到兩點,即覆蓋面的廣泛性和申請貸款的易貸性。
一、覆蓋面的廣泛性。作為一項基本的保障制度,必須具備覆蓋人群的廣泛性。在現有的城鎮繳存職工外,還應該加上農民工,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就業人員。只有具備覆蓋面的廣泛性,才具備民生保障的正當性,才可以發揮社會保障的作用。目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大約有30萬人,2016年正常繳存職工大約有21萬人,和呂梁300多萬人口比起來,覆蓋面明顯不足
二、申請貸款的易貸性。貸款易貸與否本質上還是屬於政策的導向問題。作為住房保障機構,住房貸款應該執行應貸盡貸,以最小的限制條件來支持繳存職工的住房消費行為。但做為貸款機構,也要對資金安全負責,這就與易貸性有了沖突。可以說,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屬性和金融屬性是彼此相沖突的。如何達成一個平衡,也是一個比較大的話題。
三、住房公積金保障的難點。 從住房保障的角度來看,住房保障方式有兩種政策取向,一是從供給側保障,就是增加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擴大針對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供應;二是從需求側保障,就是通過提供優惠補助資金,協助中低收入者通過購買、租賃等方式保障住房需求。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住房保障的一部分,基本上側重於需求側的保障,但住房公積金貸款重視的首要問題仍然是資金安全問題,針對中低收入階層的貸款,特別是低收入階層的貸款必然不能算是優質貸款,其還款能力、抗風險能力都是比較差的,貸款風險自然比較高,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並沒有自有資本,其風險必然落在全體繳存職工身上,可以說,住房公積金貸款承受的風險和收益違背了風險和收益相一致的原則,如果不實行排他性限制,其結果必然趨於失敗,但若實行排他性限制,則與制度建立的初衷向違背,這是一大矛盾。在實際操作中,各管理中心必然會出台一系列的限制條件,來規避貸款風險,導致所謂的「劫貧濟富」,其實,信用資金本質上就是「嫌貧愛富」的,畢竟富人更具有還款能力,貸款的安全度更高。畢竟,誰也不希望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大范圍違約,進而發生「次貸危機」這樣的事。
所以,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職能是有其缺陷的,住房保障制度的落腳點還是應該放在住房保障的供給側方面。

『貳』 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有哪些

北京地區的可以,呵呵 只熟悉北京的公積金

『叄』 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保障性住房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前不久聯合下發《關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用於貸款定向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筆者認為,住房公積金作為參繳職工安身立命的一個本錢,政府越俎代庖偏離公積金既定使用范圍來使用它恐有不妥。
首先,從住房公積金的本質屬性分析。住房公積金的本質是職工勞動報酬或工資的一部分,是強制儲蓄,是專項用於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公積金的互助性質,是建立在職工與職工之間個人信用之上,具有極強的現實約束力和道德規范性;無論誰貸款,都需要以個人收入、個人信用作擔保,需要將來慢慢償還,如果有借無還,這就不是互助機制而是救濟機制,這樣的救濟機制恐怕多數職工都不會參與。現在政府出面將住房公積金挪作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等於政府以自身信用替代部分困難群體的個人信用,來與其他職工交涉並形成借貸關系,由於政府處於絕對強勢地位,職工之間的友愛互助就有可能演變為政府的濫取強奪。
其次,從住房公積金目前規定用途來分析。《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也可將部分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則可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等等。由上看出,在目前法規條件下,僅允許把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若挪用公積金本金,則已越過法規紅線。
再次,從目前住房公積金決策管理機制來分析。2002年出台的《關於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決策機構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則包括政府部門代表及有關專家佔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三分之一,單位代表佔三分之一;但同時規定委員由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聘任。由於委員的最終任免權利掌握在政府手上,管理委員會就具有一定的官辦性質,而由官辦機構來進行公積金的管理決策,自然也就難免將政府的一些目標取向夾帶進來,將住房公積金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只是一個具體表現而已。
第四,從資金投向和政府信用來分析。目前經適房保障方式的公平性早已遭到公眾廣泛質疑,住房公積金若投向經適房,等於去幫忙維持和繼續推行這個千瘡百孔飽受詬病的畸形制度。住房公積金若投向棚戶區安置用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這些項目好多根本談不上投入產出比,都是政府搭錢的買賣,還貸責任最終恐怕只能落到政府財政身上。但政府只是一個虛的概念,當前問責機制大多尚不健全,政府承擔的責任難以量化或具體落實到執行者個人頭上;公務人員尤其領導一般都有任期,所謂新官不理舊事,這樣政府信用很難落到實處。且由於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官辦性質,政府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其實就等於自借自支,很可能把住房公積金演變為政府財政的又一口袋。如果財政運轉不開,官辦性質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又如何張嘴向自己頂頭上司(政府)催討債務呢?
最後,從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分析。老職工由於在房改中享受了低價買入公房的福利,從而使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結余大量資金,但這部分人行將逐漸退休銷戶,需要提取大量資金;而房改後沒有享受實物分房福利的年輕人,他們買房大部分必然想要通過公積金貸款,因此,公積金入不敷出將是必然趨勢。事實上,當前一些地方住房公積金富餘局面也只是表面現象,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比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低不少,只要不是腦殘,人們買房貸款肯定首選公積金貸款,但由於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或被設置一定的門檻障礙,從而使得公積金沒有貸空,其實在有的地區職工為申請公積金貸款甚至要排隊輪候!
總之,住房公積金在被附加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功能後,原本完全純粹的職工互助保障性質就起了化學變化,到底用向何方、孰輕孰重全憑政府掂量抉擇,住房公積金即使緊巴也可被公積金中心調節為節余,再將其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安居保障本是政府應盡職責,政府履行這個義務應多從財政上開源節支等方面想辦法,而不應打老百姓安身立命本錢主意。

『肆』 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的風險嗎

你好,會有一定風險。比如: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融資是關鍵。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群體和政策所要保障的其他群體的住房問題所建造的。作為政府提供的一種公共服務,其所耗費的一切資源,必須由政府自己來解決。從資金來源上來看,它只能來自於政府,而不能從其他地方打主意。道理很簡單,如果保障性住房自身能夠帶來充足的資金流,那麼這樣的住房就不是保障性住房了。 誰來保證公積金的安全 保障性住房建設需要耗費各種資源,土地、人工、建築材料等等,不一而足。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可以採取劃撥的形式,但劃撥只是說明某具體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的成本核算可以不考慮土地成本,不等於說政府在劃撥土地時不耗費資源。征地、拆遷等等開支都構成了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實實在在的成本。即使是不用征地、拆遷就可以獲得的土地,也是有成本的。這些土地不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可另做他用。從保障性住房建設整體來看,這種機會成本同樣不可忽略。 即使是商品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也有土地成本在其中。且不說這種保障性住房建設所可能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只談配建保障性住房所導致的商品房貶值問題。這種貶值一定會在地價上得到充分的反映。地價因此下降的幅度事實上就是這種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成本。 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土地成本不可不考慮。地方政府間競爭正日趨激烈。而在這里,不僅土地不能為地方提供收入, 談不上「畝產稅收」的多少,地方政府反而還要耗費資源去獲取土地。顯然,這樣的制度安排無法激勵地方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 建設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必須提供的公共服務之一。現在的關鍵是,地方政府的可持續性是否有保證?地方財力總體上的不足,已不是一天兩天的事。當地方政府在「掘地三尺」之後還不能為保障性住房提供足夠支持的時候,那麼再怎麼給地方政府下任務也是白搭。 正因如此,中央財政才會為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設投入資金。但僅2011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就需要耗費1.3萬億元,顯然保障性住房還需更多資源支持。地方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還是一個大問號。 作為政治任務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一定會完成。但是,如果沒有採取足夠有效的措施保證的話,任務完成的品質也一定會打上折扣。也正因如此,有人建議另闢財源。 住房公積金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進入某些人視野的。住房公積金從本質上來看,是個人的錢,在公積金的管理中,首先應保證其安全性。保障性住房的性質決定了公積金貸款形式的融資無法保證其安全性。也許,這可以解燃眉之急,但這違背了公積金使用的本意。一些地方已開始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公積金貸款。 良好初衷,不容置疑。但誰來保證公積金的安全呢?特別是對於廉租房來說,問題可能更多。由於所能回收的資金極其有限,不要說償還開發貸款,就是收上來的有限的租金能否保證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物業)支出都成問題。萬般無奈之下,即使非得用公積金貸款來融資,也只能限於一些可以出售有限產權的保障性住房,而不能用於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設。 擔子不能全壓在政府身上 當需要資金的時候,眼睛總會盯著錢多的地方。當下中國的融資體系還是以間接金融為主,即使有動態差別存款准備金率這一緊箍咒在那裡,商業銀行的巨額資金還是被不少地方盯上了。銀行的錢基本上不是銀行自己的。在銀行經營過程中,安全性是其首先要考慮的問題。保障性住房怎麼能夠用銀行的錢呢?還有人打起商業保險資金的主意,打全國社保基金的主意,出於資金安全的考慮,這種想法都不應該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還有人打開發商的主意。在前些年房地產行業火爆的日子裡,開發商賺得「盆滿缽滿」。但是,要讓開發商拿錢出來,除非是要「取締」開發商,否則,這種設想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有開發商說只要有一分錢的利潤,他們也願意建,但我們最好還是將這當作開發商的一種流著所謂「道德血液」的表態罷了。在商言商。沒有合理的利潤,開發商本來就不應該介入其中。否則,好不容易初步形成的市場秩序仍將喪失。況且,扭曲市場的行為相當於一部分人民群眾的財產(正好因為他們是房地產企業是股東)被無償徵收。除非我們不想要市場機制,否則這種想法還是最好不要訴諸實施。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離不開開發商。在市場中,蓋房子最專業的還是開發商。保障性住房建設完全可以採取「公共提供」與「私人生產」相結合的模式。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資源)來自公共部門(政府),具體建設任務可以由開發商來承擔。開發商是否願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應該以市場的標准來決策。這相當於政府在向市場購買公共服務,開發商的身份是生產者。生產者是否願意參與生產,判斷標准只能是市場利益。只要私人生產者(開發商)之間的競爭是充分的,那麼最大的獲益者還是政府。 顯然,把保障性住房「提供」的重擔壓在政府身上,政府的承受能力必須考慮。在公共資源有限的前提下,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共服務之間存在權衡取捨關系。保障性住房不是建得越多越好。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是要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而不是鼓勵人民不去創造財富,更不是要去獎懶罰勤。保障性住房建設在解決公平的同時也要注意改善效率。

『伍』 關於住房公積金投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的幾點建議論文

不一定。 保障性住房對收入有一定要求的,中等及以上的收入申請不了保障性住房; 每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這個收入具體是多少,樓主可以撥打12329咨詢下當地的公積金中心。

『陸』 什麼是住房公積金其與經濟適用房建設是什麼關系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
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
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
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
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
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
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
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目前我所在地區的規定是要求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這個的,不分國有和私營。

二、年假是對你給公司服務的回報,每服務滿一年,就獎勵你7天年假。但有的公司是要求工作満幾年了才有年假的

『柒』 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有什麼好的建議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執行中缺乏約束力、強制力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及住建部等部門的有關政策及規章,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經調查,全國大部分地區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門規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規形式出台,而且國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導致對社會及政府相關部門缺乏約束力、強制力和執行力,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點。各地保障性住房體系在工作機制、工作體制運轉模式上良莠不齊。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機構為臨時、非政府管理部門,尤其是基層實施部門,存在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不足等問題。

二、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以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但從全國各地審計情況來看,個別城市因地方財政資金困難等原因沒有按規定足額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選址困難

多份文件均對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上執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於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務設施均有較大的競爭優勢,而用於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用地鑒於價格問題,選址大多偏僻,交通、學校、醫療等市政、生活服務設施不齊全,導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買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買的窘境。

四、退出機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後不具備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時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體規定,導致全國普遍存在退出難的問題。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進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極其重要。建議如下:

(一)要盡快立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土地、規劃、財政、民政、房產等一系列政府職能部門,建議應盡快立法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執行力度和監督力度。

(二)要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上要真正體現「惠及民生、讓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認真研究,精心組織,確保予以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要充分考慮地段、市政配套設施及生活服務設施完善、齊全。

(三)要立法確保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落實。立法明確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足額提取住房保障資金,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對未依法落實保障資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佔用保障資金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追究辦法和監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確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復核、退出等制度;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人員,在日後復核不具備條件時,應立法明確退出辦法及對拒不退出人員的處罰辦法,並明確處罰執行部門,在法律層面上提供具體操作規則和有效支持依據。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責任制,採取年初簽訂目標責任狀,年底績效考評的辦法檢查住房保障任務落實情況;人大、政協對住房保障過程予以全程監督,並聘請社會各界監督員、中低收入家庭人員參與日常考核;利用媒體及網路載體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務執行情況、住房保障項目選址及建設情況、住房保障家庭申請審核情況、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保證住房保障政策公開、公平、公正性;對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明確處罰手段、操作細則及執行處罰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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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武漢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項目是什麼有意思

就是在你某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後你的公積金到了一定數量就可貸款買房。零時測試點。

『玖』 第一批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名單是哪些

本次獲批的28座城市當中,以二三線城市為主,如海南儋州、河南洛陽、河北唐山、山東濟南、寧夏銀川、湖南長沙等。
北京、天津、廈門等少數獲批的一線城市,也憑借自己獨特的理由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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