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相關規定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和《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對使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將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個人結算賬戶的提取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結算賬戶包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經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可用於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各類銀行卡或存摺。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原則上採取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特殊情況下,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須經職工本人同意。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採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預先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向所在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並經提取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後,與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條 已採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個人結算賬戶無變化的情況下,無需再向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時,有關個人結算賬戶各欄可不填寫。
第八條 管理部審核提取申請,對於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材料、《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等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並確認個人結算賬戶。管理中心會計處匯總前一個工作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委託銀行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第九條 因個人結算賬戶信息發生錯誤,導致劃款失敗時,管理中心會計處收到銀行返回的失敗數據後,通過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通知相應的管理部。管理部首先檢查個人結算賬戶姓名、賬號錄入是否正確,如不正確,由管理部經辦人員寫明原因,管理部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及時修改;管理中心會計處於下一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如錄入信息正確,管理部應及時與繳存單位聯系。因職工個人原因導致提取劃款失敗時,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應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見附表2),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方可進行修改,並製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見附表3),交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核對;管理中心會計處於下一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對於個人結算賬戶提取失敗在20個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會計處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將所提取金額沖回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條 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提取款項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個人結算賬戶。個人可於第4個工作日到銀行櫃台或ATM機上查詢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款項是否到賬;提取款項未到賬的,單位或個人可通過管理部查詢。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變更個人結算賬戶時,由單位經辦人或個人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方可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變更個人結算賬戶,並製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交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核對。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時需要變更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的,按照《關於聯名卡涉及職工個人信息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發〔2007〕4號)辦理。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離婚後住房公積金分割業務涉及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關於夫妻雙方離婚後住房公積金分割的業務操作規范的通知》(京房公積金會計〔2006〕21號)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會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2日發布的《個人儲蓄賬戶支取住房公積金辦法》同時廢止。
㈡ 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
宜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應堅持定向使用、安全運作、嚴格時限、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因被所在單位開除、辭退或自動辭職或因單位改制、機構改革、破產而下崗、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出國或出境定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六)償還購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條件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該職工應未申請公積金貸款或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六)項規定條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應最低保留200元余額。
第六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應當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七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六)項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起訖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時,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貸金額。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應提交的資料
第九條 職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時,應由本人前來辦理並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共同資料
1、《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一式四份,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
2、支取人身份證。
(二)不同資料
1、購買住房時:
①購買商品房的,應提交購房正式合同和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商品房預收款發票。
②購買非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屋產權證。
③購買房改房的,應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產權買賣審批表》及財政收款憑證。
2、建造住房時:
自建私房的,應提交房屋產權證。
大修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及其他主管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和正式的質監報告等修房證明。
4、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
①退休的,應提供退休的批文或證書。
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醫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③出國或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出境證明和戶口遷出證明,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應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調動證明。
5、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還貸證明。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診斷證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和有處分權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證明。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所指資料,均須出示合法的原件,並提供復印件一份。
第四章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審查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的,職工首先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 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提取資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後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根據職工所在單位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提取資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四條 經審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委託承辦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五章 監 督
第十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對提取人員初審不嚴或弄虛作假,造成住房公積金流失和冒領的,由單位協助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並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規范化和科學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及《貸款通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為本市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住房抵押或經認可的有價證券質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發放的政策性專項貸款,其資金來源於職工個人及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本市商業銀行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辦理公積金貸款時,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關各方是:
委託人是指宜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縣市辦事處;
受委託人是指受託銀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託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
抵押人是指以自有房產為貸款提供抵押的個人;
抵押權人是指委託人;
出質人是指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個人;
質權人是指委託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是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資金不足並已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
第七條 借款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1、按照住房公積金制度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以上(含壹年);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件;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原則上月還款額占家庭收入比不得超過45%;
4、持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證明文件;
5、有相當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費用的30%以上自籌資金或首付款;
6、有委託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
7、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欠繳、封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能申請貸款。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按規定一次性補繳所欠全部住房公積金並按期繳存一年以上的,可視同連續繳存;封存住房公積金帳戶,啟封後補繳所欠全部住房公積金並按期繳存一年以上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提供以下相應的證件和資料。
1、借款人身份證;已婚的還須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及婚姻關系證明;未婚的應提供未婚證明;
2、購買商品住房的,應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購房合同、開發單位的資質證書、《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商品房預收款發票以及其他委託人要求的相關手續,購買二手房的應提供已辦結產權過戶手續的房屋權屬證;
3、自建住房者,應提供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門發放的土地使用證;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5、委託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規模按年初審定的計劃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編制市級和各縣市辦事處的年度貸款規模計劃。
第十條 職工沒有還清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從還清貸款之日起,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後,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如在一年之內確實有新的購房需求,委託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再次貸款。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按當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標准執行。每筆貸款額度根據房屋評估價格、家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交余額等因素具體確定。
(一)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資之和×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借款期限。還貸能力系數為35%。月工資以借款人及其配偶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額的工資基數為准。
(二)不得高於按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房屋總價款×70%。
(三)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10倍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不得高於最高貸款限額。
上述還貸能力系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住房公積金余額的倍數、貸款最高限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予以公布。還貸能力系數、住房公積金余額的倍數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最長貸款期限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當年公布的最長期限執行,但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貸款最長期限。
對於將到退休年齡的貸款人,其貸款期限只能計算到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人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縣市辦事處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每筆貸款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7日內委託人應當做出是否准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當申請借款的金額已超出當年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時,市公積金中心或辦事處應當允許申請人辦理預申請手續,待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開始發放時,由市公積金中心或辦事處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經委託人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委託人委派信貸員對申請人貸款進行調查,並如實提出調查意見,調查內容包括: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及擔保情況是否真實;
2、借款人信譽情況;
3、抵押物價值情況。
第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縣市辦事處審核同意後,通知借款人到委託人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委託人與借款人辦結借款手續後,委託人向受託人發出貸款憑證,委託人將款項劃入指定的帳號。
第十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期對各縣市辦事處貸款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歸還貸款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2×貸款年限]
每月等額還貸本息=
[(1+月利率)12×貸款年限-1]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按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部分存儲余額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受遺贈人或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委託人,經委託人同意,可按下面三種方式之一提前還款;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餘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餘本金實際佔用天數計算。
(二)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歸還上期應還貸款本息後,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提前歸還的金額不得少於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在還款時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佔用天數計算並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後的月應還本息額按照剩餘本金、剩餘期限重新計算。
(三)提前預還幾個月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預還幾個月貸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預還。歸還後,借款人仍按原月還款額歸還剩餘貸款。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委託人認可的房產進行抵押或以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進行質押時,借款人所在單位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以所購的還未取得房屋權屬證的商品房進行抵押的,該商品房開發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合作協議,為購買其房屋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供階段性保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從向貸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起至貸款人辦妥房產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房屋他項權證》交與委託人執管之日止。
在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期限內,未經委託人同意,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借款人不得隨意退還或置換借款人所購房屋。
委託人在業務銀行開設保證金專戶,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按貸款金額的10%向委託人交納階段性保證金。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借款人辦妥房產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房屋他項權證》交與委託人執管後,向委託人提出解付保證金申請,經委託人審核確認後,解付相應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的,其抵押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現值的70%。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的,應當經過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估價,並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自己使用,不得出租、轉讓、變賣、饋贈或再抵押,並負責維修、保養。如遇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借款人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並變更抵押物,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質押為權利質押。採取質押擔保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三十條 權利出質後,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受託人應以逾期還款額為基數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或放棄繼承遺贈的,委託人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押物。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1、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2、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委託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3、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4、未經委託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建、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5、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委託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6、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委託人利益的;
7、委託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 委託人未按照規定時間、金額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委託人對借款人所提供的資料有明顯遺漏或易查出的錯誤沒有補充、核實、糾正,造成放貸失誤的,負責追回貸款,並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違反《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和《委託貸款合同》的約定,委託方將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宜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的合同,仍按照原合同規定內容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關於明確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收費標準的函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房地產管理局:
根據宜春市人民政府宜府發(2003)30號《關於加強全市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文件,規定「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統一實行按宗收費,綜合收費(含評估、抵押、凳記費,其分配比例由各縣市房管局確定)標准為120元/宗。」因此,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收費標准執行綜合收費120元/宗(含評估、抵押、凳記費)。
㈢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原則和提取條件有哪些
1、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管委會決策,是指管委會具有獨立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權力。凡涉及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大事項都由管委會根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作出決定,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歸集、使用計劃,對住房公積金運作機構實行監督等等。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管委會的領導下具體執行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政策。它有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使住房公積金既置於管委會的嚴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銀行專戶存儲,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資金專戶,住房公積金資金的歸集和使用通過專戶進出。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是落實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和專項使用的基本措施。
財政監督,是指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的運作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財政監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積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費用支出,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規范、高效。社會監督的目的,是保護全體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利益,通過社會監督的方式,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開、公平、公正。
2、有屬地管理說法,住房公積金按國家目前的規定是屬地管理,如繳交要按營業執照登記地,但貸款主要是按房屋座落地和繳存地,但有的城市是允許外地交公積金在本地買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具體要看你所在地的規定了。
3、貸款的時候有年齡限制,比如你今年50歲了,塊到退休年齡了,貸款年限和金額也就有限制了。
㈣ 柳州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程序和所需材料,提取周期
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需提交以下相關證明資料
支取原因 需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購房 商品房 房屋產權證或正式購房合同及首付款票據 一年內提出申請,一次性提取購、建、大修住房當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支出金額
二手房 房屋產權證、房屋買賣協議及交易契稅票
房改房 《產權評估報告書》或房屋產權證
建房 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許可證、施工合同
大修房 危房鑒定書、大修合同書、房屋產權證
離退休 離退休證明 一次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並銷戶
調離本市、 工作調動的相關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關於遷出本市或
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證明
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解除合同 殘疾證及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個人購房貸款合同(提前還貸的須提交銀行出具的提前還貸憑證) 每年可提取一次個人住房公積金直至還清貸款,但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償還貸款本息總額
房租支付提取 房屋租賃許可證、租賃合同、繳租記錄本職工收入情況單位證明 每年可提取一次個人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但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支付房租總額
說明:
1、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均需《支取住房公積金個人申請表》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清單》各一式兩份,其他以上相關證明資料需原件及A4紙復印件一份;2、若以上相關證明資料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的配偶名義簽署、登記的,須提供結婚證明;
3、因與銀行業務結算原因,每月末3個工作日不受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銷戶)業務;
4、為保證職工住房公積金安全,提取(銷戶)業務原則上委託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辦理,如專管員因故不能辦理,只能由職工本人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親自到管理中心服務窗口辦理,不得由他人辦理。
㈤ 住房公積金網上提取怎麼辦理啊
住房公積金網上提取業務操作流程:
1、首先打開自己想要查詢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址。
公積金提取一般在 3 日內到賬,具體情況依不同城市而定。公積金提取到賬時間:
1、在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單提交後,有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後,銀行會直接匯款到個人賬戶;
2、原則上是在你辦理完公積金提取手續後三個工作日打到你的個人公積金賬戶內,一般第二天就到賬了。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3、可以第4個工作日到銀行櫃台或ATM機上查詢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款項是否到賬,不到賬可以電話12329咨詢;
4、主要看審核時間,不同的地方辦事效率有差異,只要審核通過應該很快會到賬。
(5)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工作原則保安全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條件:
一、職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1、購買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4、租賃自住住房的。
5、.因風災、水災、震災、火災、雷電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災害造成自住住房損失的。
自住住房是指產權歸職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別墅等自住住房。
二、職工符合以下銷戶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退休及按照省、市(縣)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退養和內退的職工須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方可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跨省轉移住房公積金的。
6、港澳台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返回港澳台的。
三、職工家庭購買商鋪、辦公用房、產權式酒店客房等商業性質房產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和償還該商業性房產的貸款本息。
四、職工家庭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只能辦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含組合貸款的商業貸款本息)提取業務,不得再辦理其他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
㈥ 建行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手續
建行的公積金提取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的原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應該提供婚姻的證明,配偶的身份證的原件;代他人來提取公積金的,應該提供委託人以及被委託的人的身份證的原件;並根據實際情形來提供下列的證明材料: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性住房貸款的;
6、在本市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7、農民工或戶籍在本市轄區以外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9、本市城鎮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1年以上的;
10、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1、職工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12、職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費的(僅限一套住房)。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流程如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核實後,出具《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戶職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開具《提取申請書》。
2、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其他提取申請資料,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書》,由職工簽字確認提取金額。
3、職工當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書》一式三份,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支款手續。
4、職工將建設銀行付款確認後的《提取通知書》一份退給單位,作為單位記賬憑證。
(6)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工作原則保安全擴展閱讀: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和《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對使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將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個人結算賬戶的提取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結算賬戶包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經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可用於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各類銀行卡或存摺。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原則上採取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特殊情況下,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須經職工本人同意。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採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預先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向所在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並經提取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後,與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條 已採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個人結算賬戶無變化的情況下,無需再向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時,有關個人結算賬戶各欄可不填寫。
第八條 管理部審核提取申請,對於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材料、《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等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並確認個人結算賬戶。管理中心會計處匯總前一個工作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委託銀行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㈦ 住房公積金支取業務工作報道
1、職工來申請。職工憑相應支取證源明和本人身份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2、單位初審。單位對有關資料進行初審,填寫業務表格,連同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一起提交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3、中心審批。市公積金中心審核支取單位提交的業務表格、證明資料及單位印鑒,並進行審批。
4、支取辦理。符合條件准予支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支取手續。
5、填寫《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帶著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及以上所需的材料到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㈧ 昆明住房公積金怎樣提取出來
首次提取
病患者有效身份證;繳存人的戶口簿,已婚還需提供結婚證;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證明原件;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社保特定門診批復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病患者沒參醫保不需提供);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憑證,如住院費用清單。
《職工因家庭突發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申報表》單位蓋公章;當繳存人與當事人為不同戶口的直系親屬關系時,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關系證明。
(8)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工作原則保安全擴展閱讀: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㈨ 住房公基金的取用問題
呵呵 樓主真賢惠 估計是要還貸款吧
憑戶口簿(或結婚證)和房產證以及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帳戶中保留2個月繳存額)。
如果只是想拿錢出來用,太不可思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