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在外省買房可以提取公積金嗎
吉林公積金提取條件需要符合什麼要求?吉林公積金提取流程又是怎樣的呢?今天為您一一解答。
一、吉林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入校學習、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調動、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五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說所購、建、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
第六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具體內容: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徵收安置房(增購面積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據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准、城建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據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環保部批准試行的《房屋修繕范圍和標准(試行)》規定,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是指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商業性(按揭)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按照合同約定如期還款,可申請按年提取本人、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三)租賃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職工租賃住房,用於本家庭居住,實際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夫妻雙方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四)離休、退休,是指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離休、退休年齡,已取得離(退)休證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因公致殘或者因病、非因公負傷致殘,身體喪失勞動機能或者大部分、部分喪失勞動機能,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2、入校學習,是指在職職工重新入校學習,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3、職工被判刑,是指職工在職期間觸犯刑律,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職職工到他國或地區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5、工作調動,是指在職職工因工作調動辦理勞動關系轉移離開吉林,並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6、單位宣告破產,是指在職職工所在單位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含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撤銷)等原因,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職職工家庭經民政部門認定被列為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按月領取由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是指在職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類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額治療費用從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職工家庭遭遇突發事件是指在職職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二、吉林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十八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所在單位對職工提取條件應予以核實,由所在單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並加蓋印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規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提取業務。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對申請提取職工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規定的,當天辦結;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需通過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做好記錄。
(四)由職工本人提取的,經審批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審批後的《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提取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由他人代辦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轉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業務辦結後,提取人需將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憑證回聯交回單位記賬。
第十九條 職工家庭遭遇突發事件或其它極特殊情況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規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業務受理人員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匯總、整理,填寫《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審理呈報表》,為申請人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材料留件回執清單》,經本部門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報管理中心提取業務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後,提請住房公積金支取審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支取審理委員會應於接到提取申請的次月第一個周二例會,做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由提取業務受理部門通過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做好受理業務記錄。
第二十條 職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條中第(四)、(五)、(六)款規定的,賬戶內余額全部提取後需同時注銷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如其所在單位有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的,須由單位補繳後按程序提取;如單位確無補繳能力的,經依法清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後,按程序辦理。
2. 吉林市不買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提取,有意致電。羅生
3.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
其中第六條對誰都可以使用。
方法如下:
你到房產中介開一張月租8000,租期為半年的租房合同,那麼在你月薪是5000的前提,你根據房產中介提供的租房合同、發票可以提取1.6萬的公積金余額。當然需要你的賬號中有足夠的資金。一般一次只可以提取余額中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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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保障和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與監督,管理中心下設的分支機構依據本辦法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 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 賃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 離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入校學習、 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調動、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 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三章 提取額度和時限
第四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購建和大修住房兩年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一)購買商品房、房改房和徵收安置房擴大面積部分的,需以購房稅檢發票或房屋不動產發票日期為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發票金額。
(二)購買存量房 (二手房)的,需以契稅完稅證日期為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契稅完稅證繳稅購房金額。
(三)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規劃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日期為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工程預算書預算額度。
第五條 貸款購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提取時間為,在償還首期貸款後,可隨時申請第一次提取,以後每隔一年(即365日)後可申請再次提取,直至還款結束為止。提取額度為,夫妻雙方第一次提取在還款 12期內(含12期)的,不得超過12期償還貸款本息額,超過12期的,不得超過實際發生償還貸款本息額;以後各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償還貸款本息額。最後一次提取需在貸款結清後三個月內辦理。
第六條 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雙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應高於年房租支出總額與家庭年工資收入25%的差額部分。
第七條 離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第八條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一次性提取其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第九 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在終止勞動關系後提取賬戶內的余額並銷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因繼續就業不需銷戶的,可再就業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第十條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雙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第十一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在一年內一次性提取夫妻雙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疾病種類暫包括惡性腫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類),提取額度不得超過醫院住院費結算總額度中個人支付額度;
(二)遇到其他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的,以縣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結果為准,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提取審批委員會確定。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二條 提取人及需提供的身份證明:
(一)職工本人辦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證明。
(二)職工委託單位代辦提取的,代辦人員至少二人以上,持單位介紹信、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代辦人及申請提取職工身份證明。
(三)職工委託配偶代辦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夫妻雙方身份證明。
(四)職工委託其他人代辦提取的,代辦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書面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提供身份證明外,還需提供申請提取職工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並應根據不同的提取情況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稅檢發票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
2.購買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或房屋所有權證、購房稅檢發票。
3.購買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
4.對徵收安置實行產權調換交付擴大面積費的,需提供產權調換協議和購房稅檢發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經市、縣 (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個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個人住宅用地許可證和工程(預)決算書。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縣級以上房產部門簽發的危房鑒定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工程(預)決算書。
(二)用於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貸憑據。
(三)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需提供夫妻雙方工資收入證明、縣級以上房產部門簽發的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協議和吉林省服務行業租賃發票。
(四)離休、退休的,需提供職工本人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委託單位代辦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外,還需提供具有合法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六)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明材料。職工被判刑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委託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代理提取公積金書面委託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證和近期低保金領取證明。
(八)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和醫院提供的住院費結算單據及醫保報銷單據;職工遇其他不可預見的事故或災難的,需提供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結果及財產損失認定報告等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所在單位對職工提取條件應予以核實,由所在單位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並加蓋印章。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及本辦法第四章所規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辦理提取業務。
(三) 管理中心對申請提取職工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規定的,當天辦結;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提取人。
(四)由職工本人提取的,經審批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審批後的審批表、提取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由他人代辦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轉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業務辦結後,提取人需將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憑證回聯交回單位記賬。
第十五條 職工符合第三條中第(四)、(五)、(六)款項規定的,賬戶內余額全部提取後需同時注銷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如其所在單位有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的,須由單位補繳後按程序提取;如單位確無補繳能力的,經相關部門確認後,按程序辦理。
第六章 提取監督
第十六條 提取人因提供虛假材料套取或騙取住房公積金的,責令其退回所提公積金本息,並通報本人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吉市房金字【2012】21號同時廢止
5.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
a:3:{i:0;a:7:{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查詢";s:7:"summary";s:411:"1.前往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大廳櫃台或觸摸屏查詢機查詢。
2.持公積金聯名卡到開戶銀行的經辦網點查詢。
3.通過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電話查詢。
4.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進行查詢。
上述四種方法中,通過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進行查詢最為方便快捷。";s:8:"art_link";s:37:"http://www.to8to.com/ask/k946818.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6/03/20/20160320102152-2dd40e12.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s:7:"summary";s:579:"提取條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放寬連繳三個月可提。
房屋類:1、購買自住住房的,2、建造自住住房的,3、翻建自住住房的,4、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一,職工連續足額繳存滿三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據當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積確定提取額度。";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s:7:"summary";s:693:"一、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借款人資格、擔保人資格、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的審查及合同的填寫同意後,借款人與中心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保險。
(三)貸款手續辦理完畢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銀行簽發准予貸款通知書,銀行接到貸款通知書後辦理貸款,並將貸款劃入開發商在銀行開立的指定賬戶。";s:8:"ordernum";s:1:"3";}}
6.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在什麼地方什麼位置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回戶內答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7.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去哪裡支取
支取辦理程序
1、支取人持所需要件到中心服務大廳3-4號窗口初審、復核。
2、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中心出具住房公積金支取憑證,由提取人簽字(按手印)確認。
3、合格者由提取人憑支取憑證到中心附近商業銀行支取現金。
支取辦理時限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職工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規定的,當天辦結;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
8.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周日可以提取嗎
可以,只要你預約了就可以。
查詢公積金的辦法:版
1、登陸當地住房公積金網站查詢權
2、撥打公積金熱線電話查詢
3、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大廳查詢
4、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網點查詢
5、如果有公積金聯名卡,可以登錄網上銀行進行查詢。
9. 吉林省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手續
例如長春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流程:
一、本人申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2、職工所在單位應對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予以核實,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由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3、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到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辦理提取業務(鐵路分中心及各分理處繳存職工只能在繳存機構辦理)。
4、長春市各分中心(鐵路分中心除外)繳存職工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只能到高新分中心辦理。
5、職工須提供本人公積金卡或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一類卡。
二、受理及審核
中心各分支機構業務窗口對符合提取條件並手續齊全的,當日受理,即時辦結;對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向提取人明確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對提取證明材料提供不全的,應對提取人提供必要的業務指導,並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
對提取證明材料有異議需要留置審核的,填寫《留置審核受理單》,並由職工確認簽字,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職工准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明確答復。
四、需要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
(1)未取得產權證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增值稅發票。(非長春市轄區購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戶口簿)
(2)已取得產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房產交易申報單(非長春市管轄區內購房及榆樹、農安、德惠、九台、雙陽購房的須同時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增值稅發票,非長春市轄區購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戶口簿)。
2、購買公有住房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2)國有住房出售統一發票或交納購房款的部隊專用票據。
3、建造自住住房
(1)《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購買建築材料及施工費用發票。
(9)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方法擴展閱讀
公積金提取所需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辦理住房貸款(具備提取條件後二十四個月內,夫妻可同時提取,總提取額不得超過售房款);
2、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4、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在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業務。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須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以上可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間隔12個月以上;夫妻可同時提取,但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12個月還款額);
6、出境定居;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8、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9、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
10、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且租賃住房;
11、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放款後的職工,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自放款日起60日內且距離上一次提取間隔12個月);
12、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提取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自貸款批准後6個月內且距離上一次提取間隔12個月)。
10.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發展
中心自成立以來,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制度擴面建設為龍頭,以民生改善為己任,以安全發展為目標,以科技支撐為保障,通過科學決策、規范管理、安全運營、優質服務,促進公積金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構建和諧吉林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近年來,中心採取穩步推進制度建設,加大住房公積金宣傳和行政執法力度,使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逐年上升,呈現出跨越式發展態勢。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有38.4萬名職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已累計歸集公積金117.8億元,住房公積金余額72.4億元。滿足職工住房需求,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作用,積極調整貸款政策,規范貸款程序,為職工提供優質便捷的貸款和支取服務。截止2011年底,累計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45.4億元,發放個貸58.3億元,個貸余額42.4億元,支持職工住房消費面積403.2萬平方米。加強資金核算和安全管理,實現公積金保值增值。至2011年末,共為繳存職工計息4.9億元,累計提取風險准備金1.58億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1.12億元。為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改善作出了積極貢獻。
幾年來,中心不斷加強文化建設,先後在國家、省、市刊物上發稿11篇;30多名同志先後獲得省建設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市總量翻番突出貢獻個人、全市行政執法先進個人、全市「三八」紅旗手標兵等稱號;會計核算處、船營分中心先後榮獲省建設系統和全市「巾幗文明窗口」稱號;中心先後被省住建廳評為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標兵單位、全省建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被市委市政府評為市直機關先進黨組織、市「三幫雙促」優秀黨組織、全市依法行政先進單位,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青年文明號榮譽稱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陳大衛副部長、住房公積金監管司張其光司長及原省住建廳柳青廳長到中心視察後,對中心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展望未來,中心將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繼續深入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認真執行管委會決策,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和金融支撐作用,為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推動住房建設,拉動經濟增長,構建和諧吉林,提升居民幸福指數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