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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住房公積金個稅扣除上限

發布時間:2021-01-19 16:33:00

A. 公積金超過扣除上限要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應納所得稅額(不是工資總額的范圍或含義)計算個稅如下:
第一個問題,比如應發工資8000,
那麼,應納所得稅額=8000 -3500-800 -(自負的三險)
個稅 =應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
至於第二個問題,通常分別計算申報,前者單位補貼超標的公積金確實=後者企業所得稅申報中調增利潤總額項,換言之,企業所得稅申報中,超出公積金上限的部分支出不得扣除,即也要調增利潤總額項

B.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是什麼

一、住房公積金稅前規定

1.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 5 %

二、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1.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12 % 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注意事項

1.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4.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 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內容來源於: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住房公積金 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C. 住房公積金個稅扣除政策是怎樣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件的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個人應負擔的公積金比例,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為員工補繳當年的住房公積金,需分攤到以前各月份,重新計算各月份個人所得稅,對於多繳納的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手續。

D.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方式: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內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容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

拓展資料:

根據國務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五、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於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

六、本通知發布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一條、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業保險費(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3號)同時廢止。

F. 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准和限額是怎樣規定

一、住房公積金是按照一定基數和一定比例繳納的,在工資中扣除住房公積金和社保之後再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而公積金繳納基數是按照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的。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6)雲南省住房公積金個稅扣除上限擴展閱讀: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G.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採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註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

(7)雲南省住房公積金個稅扣除上限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的,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的范圍和標准應在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網路-住房公積金

H. 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調整為多少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涉及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通知》(國稅發[2001]39號)規定:六、企業按國家統規定職工交納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辦法發放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稅前據實扣除暫計入企業工資薪金支出;企業超過規定標准交納或發放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住房補貼律作企業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准部分得稅前扣除

I. 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是什麼意思

指的是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內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容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

當實際繳存金額>稅前准予扣除限額時:

1.單位實際繳存金額大於稅前准予扣除限額時,需要將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發工資部分不含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部分不涉及稅前扣除,僅需將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部分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

2.個人實際繳存金額大於稅前准予扣除限額時,可以將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同時扣減個人實際繳存金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個人部分實際允許扣除額=扣除限額,即個人實際繳存金額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不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僅允許扣減個人部分稅前准予扣除限額。

J. 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准和限額是怎樣規定

一、住房公積金是按照一定基數和一定比例繳納的,在工資中扣除住房公積金和社保之後再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而公積金繳納基數是按照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的。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10)雲南省住房公積金個稅扣除上限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設立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住房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第九條 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2、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3、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4、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5、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1、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2、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3、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4、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5、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6、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7、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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