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公積金怎麼可以一次性全部取出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其中相關規定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詳細規定如下: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一條規定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規定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1)取住房公積金辦法擴展閱讀:
公積金銷戶提取需要的資料
1、離退休:
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無離、退休證的,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提供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2、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3、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4、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
Ⅱ 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提取條件和手續流程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
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向職工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等待通知: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本人住房公積金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辦理提取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3、辦理提取手續:
審核通過,攜相關材料到對應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下:
1、一手房提取: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主買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住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主買房人的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3、職工因購買公有住宅樓房首次公積金提取:
(1)單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收據的原件及復印件;
(2)取住房公積金辦法擴展閱讀:
2015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費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通知明確了租房提取條件: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同時通知還就提取額度,租房提取的條件,提取審核效率等問題作出了更多規范與說明。
網路-公積金提取
Ⅲ 有什麼辦法能把住房公積金取出來
2015年1月28日,住建部、財政部、央行發布通知:①職工連續足額繳存滿三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②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③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據當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積確定提取額度。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Ⅳ 怎樣才能取出全部住房公積金
1、想要把公積金全部取出來的話,是要等到退休年齡之後才可以的,在你退休之後可以取出來的錢包括本息。
2、假如你還沒有等到退休,想要中途把公積金取出來的話,是要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的,比如說購房或者是建戶的時候。
3、假如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單位,在職期間你自已交的公積金是可以申請提取出來的,但是這也就意味著單位交的就歸公了。不過如果你找到了新的單位,並且新單位可以為你繼續繳納公積金的話,是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的,也就是把公積金轉移到新的單位,這個時候是全額轉移的。
知識拓展:
住房公積金提取步驟:
1、首先,需要本人提供個人的真實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而且,需要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同目的,分別提供不同的、相應的證明材料,之後需要到所在的單位領取並填寫《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
3、經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之後,確認你的情況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原因。
5、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你的申請,並且通過審核的話,你需要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號。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之後就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手續。
6、當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手續之後,會把你所申請支取的金額劃入你所提供的賬戶中。而之後你只要自己到銀行,拿著銀行卡就能支取住房公積金了。
Ⅳ 住房公積金有幾種方法可以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方法有很多,以鄭州為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渠道有12種,分別為: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
4、離休、退休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非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農業戶口的,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0、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12、在職期間被判刑,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取住房公積金辦法擴展閱讀:
最常見的的提取情況是購買房屋、繳納房租、終止勞動關系、退休等情況。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足的,購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總計不能超過職工已支付購房款(不含貸款金額)。
2、職工離、退休或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提取業務前,應由單位經辦人到單位公積金繳存網點為其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3、繳納房租。職工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三個月,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無自有住房,且沒有以單位自建住房(包括軍產、院校周轉房等)、團購房、拆遷安置住房等原因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房租。
4、終止勞動關系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提取業務前,應由單位經辦人到單位公積金繳存網點為其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Ⅵ 有什麼辦法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來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及主要用途: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以上已經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專用性,在實際的生活中,可能因為已經買了房子等,暫時不符合提取條件,但是又希望能將這一部分錢用作其他用途,那麼需要一些技巧:
1、通過住房公積金代辦中介幫你辦理,通常收費為3個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通過製造租房合同等形式予以提取;
3、離職或者其他方式等;
4、與裝修公司合作提交房子翻修或者裝修等證明作提交;
5、重大疾病等證明也可以提取。
(6)取住房公積金辦法擴展閱讀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還只是在部分地區開始實行,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制度。結合國外一些比較成熟的注旁公積金制度來看,一般地,住房公積金制度應規定有:
(1)實行住房公積金的對象
在我國實行公積金的對象主要是在本地區工作,並具有本地區常住城市戶口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離退休職工、臨時工。三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以及以優惠價購買住房的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的交存
職工每月繳納公積金不需本人辦理,由所在單位指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經辦,經辦人員將職工工資中扣除的公積金,連同單位繳納的公積金,一起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手續,記入單位名下的職工個人注房公積金帳戶。
(3)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職工個人擁有的公積金,主要用於支付職工家庭購買,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和大修等費用。其他住房費用,包括住房內部裝修、房屋養護、認購住宅建設債券等費用,不得使用公積金。職工將動用公積金購買的住房轉讓或出售後,必須將原購買住房時動用的公積金如數歸還,存入該職工公積金戶名。
(4)住房公積金的歸還和轉移
職工因故離職,中斷工資關系時,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單位名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職工在職期間去世,結余的公積金可由繼承人或被饋贈人提取,但受益人屆時必須持有效證件,由本單位出具證明,經公積金管理部門批准後,到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領款或轉帳手續。
(5)住房公積金的查詢
辦理住房公積金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每年向單位及其職工公布一次住房公積金對帳單,職工或單位如需要查詢時,可憑單位證明向結存其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機構索取對帳單。
(6)住房公積金的計息
由於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蓄,公積金制度是一種福利保障制度,所以公積金採取低息,特別是在租金低於成本租金的情況下,租住因公殉職工的公積金以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