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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

發布時間:2021-01-17 04:18:15

① 辭職期間可以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嗎

1、如果公積金貸款申請已經批准,辦理完了所有手續,你辭職或公積金停止專,被封存,都屬不影響公積金貸款了,只是你要按時往貸款卡中充錢,以免影響扣貸款。

2、申請好貸款後,必須按月還貸或提前還清,公積金停繳已經不影響還貸款了,但要確保你賬戶中每月有錢可還貸。

3、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4、在新公布的《送審稿》中擬規定,除了單位及職工外,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這對於一些靈活就業人員無疑是一大福利。

② 用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及相關事宜

用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是什麼?不少擁有公積金賬戶的人都有這個疑問,公積金是怎麼使用的呢?貸款是怎麼貸的呢?公積金是五險一金裡面的一金,主要的作用是為了讓我們可以貸款買房。公積金的貸款是有條件的,那麼公積金的貸款條件是什麼呢?我們現在來看看公積金的貸款條件和要求,看看是怎麼進行貸款的,需要提供什麼證件和申請。




1、用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答: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後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2)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累計繳存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2年;

(3)自籌資金達到所購住房總價的30%以上(含30%);

(4)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簽定了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6)符合委託人和受託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2.什麼情況下,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⑴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⑵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⑸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⑻戶口遷出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⑼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

⑽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以上,就是用公積金貸款的條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房子一般是需要進行自己住的,如果是為了買來做其他事情的,一般是不允許貸款的。因為公積金貸款主要是為了供房子,主要是為社會的上班族提供的一種福利。公積金貸款是需要有居住證和社保卡的,而且工齡是有要求的,必須是工作滿2年才可以進行申請貸款,而且要使用真是的身份,不可以弄虛作假。

③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要本人嗎

需要本人辦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2、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4、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5、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6、公積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並繳納擔保費用,由借款人、貸款人及第三方擔保人共同簽訂三方合同。

7、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非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一、貸款對象:符合「貸款條件」且需要購房、建房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在職職工購買本區域內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或自建房。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職工購建房總金額的70%,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經濟收入的50%。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最高額度為15萬元。貸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為4.59%,五年以上為5.13%。

三、貸款期限:按職工的剩餘工齡、償還能力綜合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最長期限為20年。職工剩餘工齡小於20年的可放寬3年。

④ 房子不是自己的名字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裝修嗎

可以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版以提取職工住權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離休、退休的;

  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因此,您再行購買房屋時,是可以將公積金提取的。

⑤ 住房公積金貸款能否劃至個人賬戶(非開發商)

很簡單,致電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你的意思如果是公積金貸款的話,是有條件的。具體還得問公積金管理中心。

⑥ 現在的新規是不是說住房公積金可以異地貸款呀

可以異地公積金貸款。

住建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的明細台賬;

(6)非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

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⑦ 在什麼情況下不能用公積金貸款

出以下情況外,其他情況下不能用公積金貸款。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7)非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擴展閱讀:

罰則: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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