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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6 15:44:00

㈠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賬號怎麼查

方法一、登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查詢

1、進入官方網站通過「個人住房公積金查詢」鏈接,擊進入查詢頁面;(可通過網路搜索或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查詢系統進入查詢)

2、輸入賬號(身份證或公積金卡號)及密碼,進入賬戶詳細頁面。

方法二、登錄公積金託管銀行網銀查詢

1、登錄中國工商銀行網銀(或其它公積金託管銀行);

2、登錄成功後,進入的是網銀歡迎頁面,點擊導航欄「我的賬戶」欄目鏈接;

3、進入「我的賬戶」頁面後,在左側功能菜單里找到「住房公積金」選項,點開「住房公積金」;

4、根據自己需要選擇需要查詢的「我的住房公積金」、「查詢交易明細」和「查詢還款計劃表」。

方法三、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櫃台查詢

1、職工本人查詢需攜帶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原件;

2、單位經辦人查詢需攜帶單位經辦人持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原件、查詢職工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3、受委託人查詢需攜帶受委託人持查詢職工及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委託書原件;

4、攜帶資料到區公積金管理中心櫃台;

5、查詢(列印)公積金繳存歷史明細(超過近一年半)的,須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前往公積金中心(辦事處、分中心)提出申請,職工可在5個工作日後領取查詢明細。

方法四、撥打12329公積金服務熱線查詢

1、撥打公積金熱線;

2、根據提示點擊自助查詢;

3、點擊賬戶查詢輸入公積金帳號和密碼即可。

註:未開通12329公積金查詢服務的城市需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

拓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㈡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開信箱

經我中心工作人員和您聯系後得知,您系外地戶口,公積金在重慶主城區繳存,從重慶單位內離職容後將前往外地工作。針對您的情況,您可以提取在重慶繳存的公積金,也可以將重慶繳存的公積金轉移到異地。 若辦理公積金提取,根據重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繳存人為外地戶口的可以提取本人公積金賬存余額。待原工作單位為您辦理公積金賬戶調出後,可攜帶異地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原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前往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渝中辦事處辦理公積金提取。 若辦理公積金轉移,待現單位在異地為您繳存住房公積金後,到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然後攜帶《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原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地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前往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渝中辦事處辦理轉移手續。 此復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㈢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有哪些

員工在滿足提取條件之後,准備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就內可以了,沒有容太多限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㈣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住房公積金系統(以下簡稱全市系統)日常辦公、維持正常運轉及辦公秩序;負責全市系統的公文運轉及政務督辦;負責全市系統的機要保密、印章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系統綜合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涉及辦公室職責范圍的檔案整理、裝訂及移交工作;負責涉及辦公室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合規性設計審查;負責市中心本部各類綜合性文稿草擬,各類議案、建議、提案的組織辦理工作;負責聯系管委會及管委會辦公室工作;負責信息報送、新聞宣傳及媒體聯絡工作;負責黨組、主任、行政等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和會務組織工作;負責客戶服務中心、信息網站的建設、維護和信訪咨詢工作;負責全市系統業務辦公用房購建和固定資產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的物業管理、職工食堂、車輛管理、日常辦公用品管理等後勤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全市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日常工作和市中心機關、辦事處黨務工作和思想宣傳工作;負責分中心、辦事處組織建設、班子建設;負責全市系統幹部的選拔、培養、任免、考核等日常工作;負責全市系統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人員調配、使用、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全市系統職工工資、職務職稱晉升、社會保險及收入分配政策的貫徹執行工作;負責全市系統退休和離崗職工的管理;負責全市系統勞動保護、勞動安全及勞動紀律的管理;負責市中心本級計劃生育、衛生、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工、青、婦、團日常工作;負責派遣(返聘)人員的管理;負責涉及人事教育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分中心、辦事處、處室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協助計劃部門對分中心、辦事處、處室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協助審計稽核部門開展全市系統內部職能部門審計、稽核工作;負責涉及人事教育處職責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綜合計劃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系統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增值收益計劃及中長期計劃,定期報告計劃執行情況,並監督實施;負責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管理的量本利分析;負責資金使用的綜合平衡計劃;負責目標責任的制定和考核工作;負責部門統計數據、統計口徑標准化建設工作;負責擬訂公積金年度公告;負責公積金監管系統和單位各類業務報表數據的填報;負責全市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業務統計分析和報表工作;負責全市其他住房資金財務報表的匯總工作;負責住房資金存貸款利率調整變動的管理;負責協調銀行協議簽定及履行工作;負責售房、集資建房、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等資金的使用審查工作;負責指導區縣(自治縣)其他住房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涉及綜合計劃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綜合計劃處職責的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財務管理處
負責全市系統貫徹執行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全市系統公積金會計核算工作、規范會計核算工作秩序;負責全市系統資金池的核算管理;負責全市系統國債(定期存款、拆借)等資金運作及財務管理;負責編制、報送全市系統費用預算計劃、財務決算報告;負責編制、報送全市公積金會計報表;負責對全市系統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定期分析;負責市中心本級日常費用的報銷工作;會同人事處負責全市系統工資、津貼、補助的發放工作;協助計劃統計部門開展全市系統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檢查、監督、考核和評價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和個人住房貸款的核算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財務票據的錄入與會計核算;負責全市系統存款帳戶設置的管理;負責市中心本級存款賬戶的對帳工作,負責與社會單位核對房改資金、內部各部門進行公積金劃撥資金的對帳;負責市中心本級其他房改資金核算管理;負責涉及財務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財務管理處職責的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信息管理處
負責全市系統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全市系統信息化的規劃與建設;負責信息化建設中應用系統的可行性分析、研究、立項和實施工作;負責各類管理軟體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信息系統中各類數據的備份、保密工作;負責計算機軟體、硬體的配置和維護等工作;負責計算機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負責全市系統信息化建設成果的論證、鑒定、上報評審工作;負責涉及信息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信息管理處職責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政策法規處
負責公積金制度發展、宏觀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負責全市公積金政策法規的宣傳、推動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歸集、提取政策的擬定、完善及管理工作;負責協助計劃部門對全市系統公積金歸集、使用目標計劃的編制、分解、考核工作;負責行政訴訟和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外聘律師的管理;負責全市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跳繳審查及市中心本級公積金緩繳、銷戶等審查;負責南岸、九龍坡、大渡口、巴南、雙橋5區公積金歸集工作;負責涉及政策法規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政策法規處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信貸管理處
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貸款發放及貸後管理業務規范、政策的研究、制定及實施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貸款擔保、保險、中介等合作機構的評選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和計劃編制、考核工作;負責個貸項目資金投放與貸款計劃的平衡工作;負責貸款業務報表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公積金個貸項目(含直客式)的申請受理、初審、啟用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個貸項目(含直客式)個人貸款申請受理、初審;負責對貸款合作機構的監督及資料交接的管理工作;負責公積金項目建設貸款的初審、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貸款抵(質)押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逾期貸款、抵債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協助財務部門作好公積金逾期貸款、抵債資產的資金賬與業務賬的核對工作;協助貸款審核處做好回收貸款本息數據(銀行業務數據)的導盤與資金數據(中心財務數據)、業務數據(中心業務數據)的核對;負責涉及信貸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信貸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貸款審核處
負責與貸款管理處進行個人貸款資料的交接工作;負責個人公積金貸款的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個人公積金貸款的報批工作;負責個人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工作;負責逾期三月以內的個人公積金貸款的催收工作;負責參與公積金個人貸款項目評審的工作;負責公積金項目貸款的復核工作;負責回收貸款本息數據(銀行業務數據)的導盤與資金數據(中心財務數據)、業務數據(中心業務數據)的核對,協助財務部門做好公積金貸款的核算、清理、對帳工作;負責涉及貸款審核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貸款審核處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審計稽核處
負責全市系統的業務稽核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內部牽制制度的建立、制定及執行;負責監督全市系統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的制定和執行;負責全市系統業務操作合規性的統一;負責涉及審計稽核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辦事處
(一)渝中辦事處
負責住房補貼賬戶設立、變更、注銷、匯繳、補繳、轉移、封存、啟封和住房補貼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住房補貼查詢、對賬服務;負責涉及渝中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江北辦事處
負責涉及江北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沙坪壩辦事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負責涉及沙坪壩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㈤ 重慶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方法有多種,即使不買房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提取,提取是需符合要求,並提供祥光證明材料到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即可: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

提取條件: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自審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內,職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實際支出。

提取要件:

須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及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國土、規劃或建設部門出具的建房批准證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費發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費用發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大修鑒定文件、大修費用發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

二、、退休、離職滿兩年、死亡等銷戶提取:

提取條件:

1.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調出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

5.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7.農民工或外地戶口職工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提取要件:

須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及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退休的,應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本人《退休證》,未取得退休證的出具區(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出國定居證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4.調出本市的,需提供調令或調函;戶口遷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等有關材料。

職工在外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異地轉移相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5.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需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或《失業證》。

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兩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離職證明,因單位欠繳導致個人賬戶停繳的除外。

6. 繼承人申請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確認繼承人權利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載明的繼承人均須到場確認,如只有一個繼承人,則上述文件應明確是否為唯一繼承人)。

三、重大疾病提取:

提取條件: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患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證件原件。

2.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加蓋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原件及復印件。

3.最近一年內的住院專用收據(加蓋醫院收費專用章)原件及復印件。

4.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除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提取條件: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證件原件。

2.《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

3.直系親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還需提供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農民工提取:

提取條件:

繳存職工為農民工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證件原件。

2.農村戶口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職工支付租賃住房房租提取:

提取條件:

職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在房屋租賃期內的,按以下條件提取:

(1)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一年的租賃費用。

(2)租賃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額度提取:

1.職工未提供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稅證明的,提取金額不超過一年的提取限額,單身職工提取限額為:主城區每月900元(10800元/年)、主城區以外區縣每月600元(7200元/年);夫妻雙方提取限額為:主城區每月1800元(21600元/年)、主城區以外區縣每月1200元(14400元/年)。

2.職工提供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稅證明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一年的租賃費用。

提取要件:

須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及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自住的,應提供:

1.與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簽訂的租房合同;

2.租金繳納證明;

3.已婚職工應提供結婚證,單身職工應出具《單身聲明》。

(二)租賃商品房職工申請按照我市規定提取限額提取的,應提供:已婚職工應提供結婚證,單身職工應出具《單身聲明》。

(三)租賃商品房職工申請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的,應提供:

1.經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租房合同;

2.房租完稅證明;

3.已婚職工應提供結婚證,單身職工應出具《單身聲明》。

(5)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法擴展閱讀:

單位在職職工提取辦理方式、地點、時限:

辦理方式:

單位在職職工由單位經辦人統一辦理,有條件的遠郊區縣分中心可面向職工個人辦理。

退休職工由單位統一辦理提取手續,單位不得以退休為由將職工個人賬戶集中封存。

需填表格:

單位統一辦理的:

1.職工個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批量提取個人申請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請辦理租房提取職工填寫《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寫《住房公積金批量提取個人申請表》;

2.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批量提取單位匯總表》(一式一份/每批)。

職工個人申請辦理的:職工個人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申請表》(一式一份/每人)。

辦理地點:

1.主城區: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辦事處

(1)渝中辦事處(渝中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

(2)江北辦事處(江北區、渝北區);

(3)沙坪壩辦事處(沙坪壩區、北碚區);

(4)南岸辦事處(南岸、巴南);

2.遠郊區縣: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分中心。

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退休、離職滿兩年、死亡等銷戶提取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大疾病提取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農民工提取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工支付租賃住房房租提取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在職職工提取辦理方式、地點

㈥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責

市管理來中心的主要職責源:
(一)編制重慶地區住房公積金的年度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售房、集資建房、住房公共維修基金及住房補貼等資金的管理;
(三)負責主城九區及雙橋區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與其它房改資金的日常管理、歸集、使用、保值增值與歸還。
(四)負責記載主城九區及雙橋區范圍內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五)負責重慶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六)審批主城九區及雙橋區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七)指導市屬區縣(自治縣、市)的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的管理工作;
(八)承辦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管理中心堅持「與時俱進、創新發展、當家理財、確保安全」的管理理念,緊緊圍繞「以人為本,推進住房資金管理事業協調、持續、健康發展,為全市社會、經濟建設發展服務」這一中心,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和各房改單位的合法權益,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依法對住房公積金進行規范化管理,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㈦ 重慶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何提取

一、重慶公積金購房提取條件:

職工以自有資金一次性付清購房價款購買自住住房,且滿足以下條件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

1、購買商品房,應當自購買合同登記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也可以自取得增值稅發票之日起一年內收回。契稅繳納憑證。

2、購房改革,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或一年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拆遷安置房的購置,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一年內進行。

4、購買二手房、拍賣房屋,應當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一年內進行。

5、自簽訂購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一年內購買保障性住房。

二、重慶市公積金租賃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沒有自己住房和出租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在房屋租賃期間,按照下列條件提取:

1、公租房出租的,按照實際租金支出提取租金支出。夫妻雙方的租金支出總額不得超過一年。

2、商品房租金按照下列指標提取:

員工未提供登記租賃合同和租賃納稅憑證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一年的提取限額。單名職工在主城區每月提取限額為900元(每年10800元),在主城區以外的縣每月提取限額為600元(每年7200元)。

三、辦理方式

1、單位在職職工由單位經辦人統一辦理,有條件的遠郊區縣分中心可面向職工個人辦理。退休職工由單位統一辦理提取手續,單位不得以退休為由將職工個人賬戶集中封存。

2、需填表格,單位統一辦理的:

(1)職工個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批量提取個人申請表》(一式一份/每人);

申請辦理租房提取職工填寫《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

填寫《住房公積金批量提取個人申請表》;

(2)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批量提取單位匯總表》(一式一份/每批)。

職工個人申請辦理的:職工個人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申請表》(一式一份/每人)。

(7)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法擴展閱讀: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提取證明材料:

第七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外,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離休、退休的,需提供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本人《離休證》或《退休證》,未取得離退休證的出具區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證明。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勞動、人事、衛生、安全等部門組成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簽章認可的《重慶市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表》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出國定居證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四)調出本市的,需提供調函;戶口遷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等有關材料。

職工應要求調入單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為其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具的新賬戶證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將其住房公積金賬存余額轉入接受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五)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或《失業證》。

(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當地公安部門、司法部門認定的死亡證明。屬於亡者法定繼承人的,提供繼承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有效繼承證明;屬於亡者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公證機關的證明。

(七)職工付清購買商品房價款的,需提供全額不動產發票、契稅完稅憑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

付清購買二手房價款的,需提供契稅完稅憑證、《房地產權證》或《重慶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付清購買房改房價款的,需提供國有住房出售專用票據、《房地產權證》;

付清購買拆遷還建房價款的,需提供拆遷還建房的《房地產權證》、《拆遷安置協議》及繳款收據、契稅完稅憑證。

直系親屬付清購買本款上述類型自住住房價款的, 除需提供相應類型所需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八)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首次辦理時,需提供《房地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重慶市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後各次辦理時,只需提供中心列印的「重慶市住房公積金還貸支取憑證」、近期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憑據。

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

㈧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怎麼辦最近有什麼新規定

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簡介 一、貸款類型 (一)純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貸款系指公積金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資金,委託商業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或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直系親屬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二)組合貸款 組合貸款系指公積金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資金,商業性銀行運用自營資金,對購買自住住房的同一借款申請人、使用同一抵押物,採用同一貸款期限,執行不同貸款利率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是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組合。 二、貸款品種 (一)期房按揭貸款 在本市城鎮購買在建住房,通過售房單位(開發商)和貸款承辦銀行申請辦理的純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二)期房直客貸款 在本市城鎮購買已完成主體建築封頂的在建住房,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的純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三)置換抵押貸款 在本市城鎮購買住房,已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銀行商業貸款),且已辦理《房地產權證》,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的純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四)二手房貸款 在本市城鎮購買自住二手房,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的純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一般性規定 (一)貸款額度 1、可貸額度 可貸額度 = 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 × 50% × 貸款期數(月) 2、最高限額 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最高限額為購房總價款的70%。其中公積金貸款資金個人最高限額不超過現行規定的15萬元,借款人有直系親屬參貸的,參貸後的單筆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個人最高限額的兩倍。 (二)貸款期限 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現行規定的30年,且借款人年齡加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可根據借款人信用情況及貸款償還能力適當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三)貸款利率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執行,並隨國家利率調整而調整。 (四)貸款擔保 以所購住房作抵押擔保,並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綜合保險。 (五)參貸的規定 1. 借款人(購房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貸款金額超過個人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規定 (現行為15萬元)的,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貸款一年以上的借款人直系親屬可以參貸的方式幫助借款人申請純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參貸後最高貸款限額為個人最高貸款的兩倍(現行為30萬元)。借款人直系親屬參貸後,借款人未還清貸款,借款人及其參貸的直系親屬不得再次申請純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直系親屬系指購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四、二手房貸款的規定 (一)貸款額度 1、可貸額度 可貸額度 = 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 × 50% × 貸款期數(月) 2、最高限額 二手房貸款最高限額為所購二手房評估價值和成交額二者中較低者的50%。其中公積金貸款資金個人最高限額不超過現行規定的10萬元,借款人有直系親屬參貸的,參貸後的單筆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個人最高限額的兩倍。 (二)貸款期限 最長20年,其中磚混結構成套住宅最長15年,且借款人年齡加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可根據借款人信用情況及貸款償還能力適當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三)房屋類型及房齡 1、框架或磚混結構的成套住宅; 2、房齡不超過15年。 五、貸款辦理方式 (一)在樓盤(售房單位代辦)辦理的公積金個貸品種——期房按揭貸款。 (二)在公積金管理機構網點辦理的公積金個貸品種——期房直客貸款、置換抵押貸款、二手房貸款。 六、個貸辦理流程及時限 在樓盤(售房單位代辦)辦理公積金個貸的流程及時限 第一步 貸款申請及審核:承辦銀行受理客戶的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核驗申請資料,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公積金貸款管理系統,公積金中心在1個工作日完成網上審查確認並反饋審查結果。 第二步 辦理借款及抵押手續:經審核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由承辦銀行負責辦妥簽約手續後,交開發商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步 委貸資金劃轉:公積金中心在收到辦妥抵押的相關貸款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核驗及委貸資金劃轉工作。 在公積金管理機構網點辦理的公積金個貸的流程及時限 第一步 貸款申請及審核:公積金中心受理客戶的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當場核驗申請資料並告知結果,出具受理收件回執。 第二步 組織簽訂合同:公積金中心受理貸款申請後,次周固定時間約請承辦銀行及相關單位現場集中簽約。 第三步 辦理抵押登記:簽約及銀行審批手續完成後,借款人自行或在開發商的配合下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步 委貸資金劃轉:公積金中心在收到辦妥抵押的相關貸款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核驗及委貸資金劃轉工作。

㈨ 重慶地區的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要點: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和《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對使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將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個人結算賬戶的提取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結算賬戶包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經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可用於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各類銀行卡或存摺。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原則上採取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特殊情況下,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須經職工本人同意。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採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預先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向所在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並經提取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後,與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條 已採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個人結算賬戶無變化的情況下,無需再向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時,有關個人結算賬戶各欄可不填寫。

第八條 管理部審核提取申請,對於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材料、《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等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並確認個人結算賬戶。管理中心會計處匯總前一個工作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委託銀行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第九條 因個人結算賬戶信息發生錯誤,導致劃款失敗時,管理中心會計處收到銀行返回的失敗數據後,通過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通知相應的管理部。

管理部首先檢查個人結算賬戶姓名、賬號錄入是否正確,如不正確,由管理部經辦人員寫明原因,管理部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及時修改;管理中心會計處於下一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如錄入信息正確,管理部應及時與繳存單位聯系。

因職工個人原因導致提取劃款失敗時,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應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見附表2),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

管理部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方可進行修改,並製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見附表3),交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核對;管理中心會計處於下一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對於個人結算賬戶提取失敗在20個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會計處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將所提取金額沖回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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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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