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寧波取公積金的地方在哪裡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辦事大廳(寧波市海曙區解放南路166號)三樓 公積金窗口
辦公時間:工作日:8:30—16:45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營業部服務網點)(寧波市海曙區鼓樓街道中山西路218號)1樓 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1:15 下午13:15—16:30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建設銀行城建支行服務網點)(寧波市鄞州區中山東路2024號)1樓 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8:30—16:45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中國農業銀行寧波市分行營業部服務網點)(寧波市鄞州區彩虹北路88號)1樓 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中國銀行海曙支行服務網點)(寧波市海曙區鼓樓街道解放北路11—13號)1樓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中國銀行東城支行服務網點)(寧波市鄞州區福明街道和濟街7-9號)
辦公時間:工作日 :8:40—16:30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建設銀行南大支行服務網點)(寧波市海曙區解放南路166號)1樓 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交通銀行寧波海曙支行服務網點)(寧波市海曙區月湖街道解放南路29號)1樓 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 :9:00—16:00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寧波銀行天源支行服務網點)(寧波市海曙區月湖街道解放南路135號)1樓 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鄞州管理部辦事大廳(寧波市鄞州區惠風東路278號)1樓 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8:30—16:30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中信銀行江東支行)(寧波市鄞州區百丈路176號)二樓 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夏令 工作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7:00 冬令 工作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45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寧波市鄞州區福明街道寧穿路1901號)3樓F區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浦發銀行寧波市分行營業部)(寧波市海曙區江廈街21號)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郵政儲蓄銀行寧波市分行營業部)(寧波市江北區中馬街道桃渡路120號)1樓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30
部門服務窗口: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鄞州銀行營業部)(寧波市鄞州區鍾公廟街道民惠西路88號)1樓公積金專窗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6:30
㈡ 寧波住房公積金提取有哪些方法
提取材料
寧波公積金購買商品房提取材料
購買商品房現房未做房產證,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
1.《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已備案的商品房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商品房銷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提取流程
1、提出申請;
2、單位審核
3、辦理提取手續。
4、管理中心審核。
5、提取人辦理支付手續。
提取時間
寧波公積金購房提取時限
提取業務除節假日外全月辦理,銷戶提取應在單位為該職工辦理好封存手續後方可辦理。
寧波公積金提取到賬時間
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㈢ 寧波鄞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在哪
寧波市鄞來州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源心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蕙江路567號(鄞州區行政服務中心大樓二樓)
寧波市鄞州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服務熱線:0547-12329
(3)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點擴展閱讀: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和會計核算。目前市中心內設辦公室、計劃財務部、信貸管理部、公積金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執法稽查部、房改審批部7個部門,下設8個分中心即:餘姚分中心、慈溪分中心、奉化分中心、寧海分中心、象山分中心、鄞州分中心、鎮海分中心、北侖分中心。
各分中心的主要職責為: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和市中心制定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和保值、增值。具體承擔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使用、行政執法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㈣ 寧波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哪些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支取暫行辦法
第四條 職工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並利隨本清作銷戶支取。
(六)非寧波市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離開寧波市的。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支取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經審核並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三)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身份證以及有關證件資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支取手續;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職工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當日辦結,並開具現金或轉帳支票;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答復申請人;
(五)職工持現金或轉帳支票,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提取現金或辦理還貸轉帳手續。
㈤ 請問寧波市領取住房公積金要些什麼證件
樓主你好!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5年,提供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的一式三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及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到中心大廳辦理。職工可提取賬戶內余額,並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另外一種失業提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2年,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除了提供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的一式三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及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這些資料以外,還需提供戶口所在地街道或鄉鎮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狀況證明方能提取。
㈥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哪些條件 寧波公積金提取條件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支取暫行辦法第四條 職工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並利隨本清作銷戶支取。(六)非寧波市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離開寧波市的。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支取按以下程序進行:(一)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二)單位經審核並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三)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身份證以及有關證件資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支取手續;(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職工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當日辦結,並開具現金或轉帳支票;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答復申請人;(五)職工持現金或轉帳支票,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提取現金或辦理還貸轉帳手續。
㈦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在那裡提取
人明橋
㈧ 寧波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哪些資料
1、一年期內的首付款收據(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2、一年期內的經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
3、申請人提取申請書。
4、申請人身份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5、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中的單位名稱、職工姓名,提取金額先不填寫,每頁都需加蓋單位公章。
㈨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文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內取職工住房公容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㈩ 寧波的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啊,我現在離職了,處於封存狀態,可以拿的話要哪些證明啊
一、申請條件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二、 申請材料
1、身份證明
2、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3、借記卡
4、街道社區開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委託代理人辦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書
三、辦理流程
提取人提供相關資料到中心辦事大廳或服務網點提出申請,工作人員審核資料,符合規定,當場辦結;不符合規定的,管理中心不予辦理;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決定,並答復提取人。
法定依據
1、《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2、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辦事者權利和義務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申請人申請時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