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本人鄂州市鄂鋼職工,辭職3個月了有什麼辦法提取公積金
鄂鋼最新頒布的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按規定比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二年;
(五)出境定居;
(六)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
(七)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八)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支付房租。
(九)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圍內的自有產權住房進行基本裝修。
(十)職工家庭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
第十八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七、八、九、十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余額。
第二十條 職工辦理一般提取業務時,應當出示單位證明、個人身份證明、配偶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公積金對賬薄或聯名卡,並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提供下列有效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本市及省內異地購買自住房的,若憑合同提取,需提供一個年度內的《商品房購銷合同》(需加蓋鄂州市商品房備案登記專用章)、購房稅務發票;若憑房產證提取,需提供一個年度內的房產證、契稅完稅證明;
父母為未婚獨生子女購買自住房的,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積金,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及子女關系證明;
(二)建造自住房的,提供一個年度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土地使用證;
(三)償還住房商業貸款的,提供已滿一年的借款合同、抵押公證書或產權抵押證明、銀行提供的近期未還貸款金額證明;
(四)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產證、市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
(五)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房租支付證明。
(六)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圍內的自有產權住房進行基本裝修的,提供自有產權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產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與具有裝修資質的正規裝修公司簽訂的房屋裝飾裝修合同、裝修概(預)算書及首付款發票(收據)原件及復印件、提供裝修公司收款全稱及賬號用於公積金中心將提取的公積金直接轉入裝修公司支付裝修款。
(七)職工家庭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屬配偶患病住院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屬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及子女關系證明;三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並加蓋醫院印章的《診斷證明書》、加蓋就診醫院印章的《住院病歷》和《出院小結》、社(醫)保部門出具的一個年度內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的證明。
上述要求提供的資料,均需查驗資料原件,鄂州市公積金中心留存復印件(單位證明、自行支付費用證明需留原件)。
第二十一條 職工辦理銷戶提取業務時,應當出示單位證明、個人身份證明、公積金對賬薄或聯名卡,並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提供下列有效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退休證;
(二)調出本市的,提供人事商調函或戶口遷移證明;
(三)解除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二年的,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協議(需蓋有勞動部門備案章)及未就業證明;
(四)職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醫院證明或火化證明)、單位證明中指定代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民政、勞動或醫療部門傷殘證明及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提取和使用額度
(一)職工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商業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時間必須是在近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住房消費行為,償還住房商業貸款必須是已滿一年的借款合同,提取額不得超過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70%,且提取公積金的時間與前次提取時間需間隔24個月以上;
(二)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圍內以自有產權住房進行基本裝修的,應在12個月內無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且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同一套住房原則上五年內只能辦理一次裝修提取,若在購房時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的,不得再申請辦理房屋裝修提取。
提取額度按房屋產權證(或房產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上標注的建築面積乘以每平方米1000元核定,提取總額合計不得超過10萬元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70%。
裝修提取應在裝修施工工程進度達到三分之一以上且裝修工程未完工之前申報,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派出二人勘查小組到實地拍照、核查,並填寫入戶調查記錄。未經審核,不能辦理提取業務。
(三)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提取公積金的重大疾病范圍:高血壓三期、糖尿病、中風後遺症、冠心病、風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強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再生障礙性貧血、帕金森、肝豆狀核變性、癌症、腎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紅斑狼瘡、肺結核、地中海貧血、慢性骨髓炎、重症肌無力、職業病。
重大病症提取公積金的,職工及配偶均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12個月內無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且2015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自行支付的醫療費用,可提取職工本人、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應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提取手續。
職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個人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90%,且不超過個人承擔的費用部分;職工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個人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90%,且不超過個人承擔的費用部分。個人承擔的費用應扣除單位根據補充醫療保險或其他有關規定給予報銷的醫療費。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款及第十九條規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職工裝修自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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