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積金的繳納標准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 繳存基數 X(單位比例 + 個人比例)
新職工繳存比例:單位25%、個人15%;
老職工繳存比例:單位10%、個人10%;
繳存單位可在單位、職工各5%-12%之間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低於10%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辦理;
按照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大政發[1999]66號)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其他相關房改政策規定:
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的職工,其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2%,存儲於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其餘部分作為住房貨幣補貼,參照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
劃分新老職工是以職工的頭次參加工作時間來確定,市內四區及高新園區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為新職工;區市縣新、老職工界定標准按當地具體規定執行。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月平均工資額。
按照國家、省、市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我市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824元,因此,2018-2019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0472元。
同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所在區(市)縣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准,月平均工資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准作為月繳存基數。
(1)上住房公積金規定擴展閱讀:
單位繳存基數低如何投訴
單位以低於職工實際月平均工資額為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撥打住房公積金客服熱線「12329」投訴舉報。對於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單位可在單位、職工各5%~12%之間自主確定,但低於10%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網路
『貳』 住房公積金標准怎麼算的
計繳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和計算方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釋義》的內容,計繳住房公積金方法如下: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職工個人每月按規定從工資中扣繳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二是單位每月按規定為職工繳存部分。兩部分歸職工個人所有,並必須按規定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
二、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單位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個人繳存比例)。假設:某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2500元,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各為8%,則該職工的月繳存額為:2500元×8%(單位繳存部分)+2500元×8%(個人繳存部分)=400元。為方便操作,單位可以對每一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准。職工工資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一)計時工資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
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3.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體育津貼。
(二)計件工資: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四)津貼和補貼: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1.津貼。包括:補貼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補助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2.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等。
(五)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獎、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原因按計件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四、新參加工作職工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以職工本人新參加工作當月工資為基數;新調入職工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以職工本人新調入當月的工資為基數。您需要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咨詢自已的繳費基數即工資是多少以及單位和您的繳費是按多少比例計算的。然後對比得知是否是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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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住房公積金有上限嗎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有上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繳存公積金的上限按最高年工資基數的三倍乘以最高繳存比例12%計算。比如一個城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收入是36000元,月均3000元,那上限就是3000×3×12%=1080元,單位加個人的公積金繳存數量就是2160。
(3)上住房公積金規定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
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住房貸款基本條件。
公積金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參考資料:網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肆』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有上限嗎
有,公積金繳存,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回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單答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可在5%~12%自行選擇,個人繳存比例應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從2016年5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進行調整,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超12%,暫按兩年執行。
(4)上住房公積金規定擴展閱讀:
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到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應實行集中封存管理。職工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伍』 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有什麼規定
1、部分提取。公積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積金的繳存人按照公積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辦公積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額為賬戶總金額減10元。
2、銷戶提取條件。
(1)離退休: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2)戶口遷出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3)出國定居:戶口注銷證明;
(4)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5)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6)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5)上住房公積金規定擴展閱讀
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是否能被執行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
具體分析如下: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適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
2、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對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這個問題一直持有審慎態度,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對於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就目前而言,只有被執行人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可執行性的現實障礙
雖然住房公積金在理論上可以被強制執行,但現行的公積金立法卻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不少障礙。
1、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扣劃協助對象限於金融機構和收入發放單位,但公積金管理部門並非金融機構也不是收入發放單位。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為扣劃協助對象,大多數地方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據此認為自身沒有協助法院執行義務,並以此為由拒絕法院的扣劃要求。
2、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不充分。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還專門規定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六種情形,包括: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導致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公積金管理部門因此規定只有達到提取條件後方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只有住房消費類的案件才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在離婚析產執行案件中,公積金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可以扣劃。這已成為司法實踐中制約公積金強制執行的最主要障礙。
3、《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外,公民的合法收入都可以依法被強制執行,如前所述,住房公積金亦屬於公民的合法收入,從法律效力來講,民事訴訟法屬於法律而且是上位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下位法,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不能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住房公積金排除在強制執行的范圍之外。
『柒』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低於職工上一年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內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容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八條中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捌』 關於住房公積金國家規定是否強制繳納的問題
公積金並不是可繳可不繳的,而是法律規定必須為員工繳納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這些條文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公積金賬戶、每月匯繳公積金等事項上,都是「應當辦理」;因此,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
(8)上住房公積金規定擴展閱讀:
1丶記者從海南省政協六屆一次會議獲悉,民進海南省委提交《關於海南省強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實施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2丶截至2012年我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為65.2萬人,全省住房公積金覆蓋率為82%,與全國81.62%的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未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的主要是中小企業及部分勞動工、合同工及派遣工。
3丶《建議》指出,部分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到位,企業效益最大化性質影響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納的一種長期的住房儲金,進一步實施住房公積金列入工資,必定會增加企業產品中的工資成本,從而影響企業競爭力和利潤所得。並且部分中小型企業規模小,人員流動性,職工工資標准不穩定,這就從客觀上造成了公積金制度在中小企業職工中建立與推行難。法律支撐體系薄弱,強制力不足。
4丶《建議》認為,在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情況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只要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開戶繳存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需要以單位為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前提。
5丶即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提出申請,如果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的,由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將強制執行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專戶。待職工以個人名義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之後,方可向管理局提出申請,將強制執行而來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6丶建構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助於推進住房公積金繳存。一是與社保、工商、稅務、工會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構建統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共享企業基本信息,多方位監控企業最新動態,提高公積金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