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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新會計准則

發布時間:2021-01-13 14:35:46

⑴ 2019年新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預算會計分錄怎麼做

公積抄金計算時:
借:事業支出襲(支出科目,同時要按政府支出功能分類、經濟分類、資金性質進行輔助核算)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繳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行政單位(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今年正在修訂,仍然98年制度執行,以下供參考):
公積金計算時:
借:經費支出(支出科目,同時要按政府支出功能分類、經濟分類、資金性質進行輔助核算)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繳存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⑵ 新會計准則下五險一金如何做會計和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七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會計分錄:

(1)計提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社保(單位承擔部分)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貸: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貸: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2)計提工資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發工資(代扣個人承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4)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借: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借: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借: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5)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住房公積金新會計准則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

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

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離職後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第三條 本准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⑶ 新會計准則和原來的會計准則有哪些具體的修改

主要修改內容為:
(1)《存貨》:
取消後進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進計劃中已經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與實物流在大多數情況下不一致。本次准則體系建設中,對於非原則性問題,盡可能與IFRS保持一致。
(2)《借款費用》
對於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於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3) 投資准則。主要修訂內容為調整投資的分類方式。調整後的投資分類為:
A、 交易性證券投資,類似於原先的短期證券投資。期末按交易所市價計價(視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再採用現行的單邊調整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資,即原先的長期債券投資,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較長,主要為債券。此類投資以歷史成本計量,但如發生減值,則需計提減值准備。
B、權益性投資,即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法、權益法核算基本維持現狀,這與IFRS僅在合並報表中使用權益法不同,可稱為「會計核算的權益法」,准則同時管到會計核算而不僅僅是報表列報,IASB對此也已認同。
(4) 固定資產准則。基本變化不大,主要變化是在確定凈殘值時,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概念。由於目前尚難直接借鑒和全面引進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經與IASB協調,要求改變固定資產凈殘值的確定方法。
(5) 生物資產准則。本准則主要規范農墾企業對生物資產的會計處理,將生物資產劃分為生產性、消耗性、公益性三類,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該准則的可操作性較強,其規定與農墾企業的現行會計實務也比較接近(另一項與相關企業的會計實務比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氣開采》准則)。該准則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調研時農林主管部門反對。
(6) 資產減值准則。明確了若干項資產減值跡象,以及可收回金額為協議銷售價格減去處置成本後的凈額或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同時明確所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這是考慮到目前借減值准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的問題很大。新會計准則體系與IFRS的實質性差異之一,對此IASB表示,因美國准則也不允許減值准備轉回,所以他們將與美國方面協調此問題)。
(7) 投資性房地產准則。該准則是一項新准則,用於規范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不是自用)項目的處理。在會計報表中將單列「投資性房地產」項目,會計處理可以採用成本模式(與固定資產差異不大)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同時規定如有活躍市場,能確定公允價值並能可靠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計提折舊或者減值准備。財政部的觀點也是謹慎使用公允價值,但在准則中不能排除公允價值的使用,這與IAS40以公允價值為主導還是有差異的,但IASB也已表示認可。
(8) 職工薪酬准則。對應於IAS19,職工薪酬也就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其他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等。該准則規范的內容與現行政策基本比較接近。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定稿可能會取消計提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而改為所有企業一律據實列支,職工福利類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補充養老保險在准則中也有規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試運行企業年金。年金繳款可以交給信託管理人或者其他受託投資管理機構。年金在IFRS中有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大類,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基本與補充養老保險一致。設定受益計劃在國內的法規中未作規定,實務上國內目前也沒有,所以准則中對此未作規定。
(9) 債務重組准則。改變現行的「一刀切」將由於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而是恢復最初債務重組准則的原狀(但規定限制條件),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財政部認為,此時抵債物資雖然可能沒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但是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雙方是非關聯方,雙方的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0) 所得稅准則。該准則是新准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准則之一。與現行的應付稅款法相比,該准則的理念有重大變化,參照IAS12的規定,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以利潤總額為基礎調整若干項目後求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基礎(按資產負債表觀調整利潤總額)。
(11)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引入公允價值和評估作價。如沒有活躍市場,則非關聯的交易雙方在無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2) 企業合並准則。本准則的影響較大。企業合並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並、新設合並和控股合並。按照合並雙方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分為處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目前在中國的企業合並中為大多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控股合並不取消法人資格,實質是股權投資,在投資准則中規范;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是本准則所規范的內容。目前中國的企業合並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例如中央、地方國資委所控制的企業之間的合並,或者同一企業集團內兩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合並,這不一定是合並方和被合並方雙方完全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合並對價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因此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以避免利潤操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願交易的結果,因此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並可確認購買商譽。商譽的減值問題在資產減值准則中單獨予以規定,只減值不攤銷。該准則對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處理方法與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目前IFRS中尚無規定,因此該項規定不作為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之間的差異看待。
(13) 合並財務報表准則。與《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該准則所依據的基本合並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合並報表范圍的確定以控制的存在為基礎,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並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准則排除了比例合並方法,但要求業務與母公司差異較大的子公司也應納入合並范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並范圍。
(14) 每股收益准則。該准則為新制定的披露准則,不涉及確認和計量問題。重點是解決可轉債、期權性質的認股權證等問題。該准則的制定背景是:繼續沿用2001年證監會發布的第9號編報規則《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已不能滿足要求。本准則借鑒IAS33的規定,要求計算基本EPS和稀釋EPS,且這里的稀釋EPS概念不同於證監會9號編報規則中的攤薄EPS,計算方法更加科學化。同時,在利潤表的後面直接披露EPS數值。
(15)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本准則基本維持現狀,無重大變化。但與IAS24相比存在實質性差異。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不能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這一豁免規定,但中國的國有企業,其性質不同於西方,國有經濟規模大,取消該豁免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的確定延續目前的規定,即國有企業之間只有當存在投資紐帶或者其他實質性控制關系時才認定為存在關聯方關系。IASB表示對中國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問題將在IASB下次理事會會議上作專題研究,並且在資產減值准備轉回、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捐贈與補助視同國家投資等目前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國的幫助。
(16) 捐贈與補助准則。IFRS對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採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國有所不同,准則規定對研發撥款等文件明確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從其規定(例如將專項撥款視同國家投資,計入資本公積);沒有特殊規定的才計入收益。這是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的第三項實質性差異。
(17) 金融工具准則。這些准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較大,例如將金融資產分為四大類。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

⑷ 新會計准則里,住房公積金計入什麼科目急

計入: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科目。
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都計入此科目。與住房公積合稱「五險一金」。

⑸ 《企業會計准則》,在新准則下關於工資、個人所得稅、社保、住房公積金如何賬務處理

1、提取
借:管理費用、製造費用、銷售費用等(應發金額)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版實發金額權)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公司負擔金額)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公司負擔金額)
應付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
2、支付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應付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個人負擔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⑹ 新會計准則下的應付職工薪酬和社保、公積金的會計科目具體怎麼做啊謝謝...

一、例如:A公司本月共交納社保60000元,其中單位負擔40000元,個人負擔20000元,交納住房公積金40000元,其中單位負擔20000元,個人負擔20000元,本月工資總額300000元,職工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元,實發工資為240000元。

1、繳納保險、公積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40000

-公積金 20000

其他應收款-社保 20000

-公積金 2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借:管理費用、製造費用、生產成本 6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40000

-公積金 20000

2、計提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 3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00000

代扣社保、公積金、個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60000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 20000

-公積金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0000

3、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40000

貸:銀行存款 240000

二、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6)住房公積金新會計准則擴展閱讀:

一、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二、計提比例:

醫療保險費:10%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12%)

養老保險費:12%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22%)

失業費:2%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2%)

工傷保險:1%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0.5%)

生育保險:見工傷保險即可。

住房公積金:10.5%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7%)

工會經費:2%

職工教育經費:2.5%

⑺ 我單位給員工交住房公積單位交了110元員工交了80元請問新會計准則下如何計提單位和個人交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承擔部份計提: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單位承擔部份)貨: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版金
銀行扣款時:借權;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承擔部份) 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個人承擔部份)貸:銀行存款

⑻ 新會計准則下的應付職工薪酬和社保、公積金的會計科目具體怎麼做啊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貸:應繳稅費--應繳個調稅
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
銀行存款

⑼ 在新會計准則下,計提社保、公積金分錄怎麼做

1、個人所得稅、社保、公積金,是在發放工資時計算代扣的,不是在提取時專計算的。

2、會計屬分錄
(1)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
貸:其他應付款--公積金(個人)
貸:庫存現金

(3)交納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司承擔)
借:管理費用--公積金(公司)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
借:其他應付款--公積金(個人))
貸:銀行存款

⑽ 新會計准則企業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在應付職工薪酬會計分錄

1、計提工資、住房公積、社保
借:管理費用——工資 (管理人員工資)
借:生產成本——工資 (車間工人工資)
借:製造費用——工資 (車間主任工資)
借:銷售費用——工資 (銷售人員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借:管理費用——社保
借:生產成本——社保
借:製造費用——社保
借:銷售費用——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借:生產成本——住房公積金
借:製造費用——住房公積金
借:銷售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2.提取現金備發工資:(用總工資扣減代員工繳納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社保款)
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
3、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 (工人個人承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工人個人承擔部分)
4、繳納企業部分住房公積金、社保以及個人承擔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的社保、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借:應該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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