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省級公積金怎麼提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程序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屬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領取表》(一式二聯)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一式二聯),加蓋公章及財務印鑒
2、繳存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領取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
3、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將轉賬支票交回單位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按所列金額給付職工現金
二、提取公積金條件和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11、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1)四川住房公積金密碼擴展閱讀:
公積金提取類型
一、約定提取
公積金約定提取是指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等情況而辦理公積金提取的職工及其配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相關申請,按照申請時填寫的約定時間,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時將提取的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的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中
二、部分提取
公積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積金的繳存人按照公積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辦公積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額為賬戶總金額減10元
三、銷戶提取
1、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2、出國定居出示戶口注銷證明
3、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4、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5、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6、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註:公積金提取的銷戶公積金提取和銀行賬戶的銷戶取款相類似,辦理銷戶提取時按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要求填寫銷戶提取申請書到公積金提取的管理部門辦理即可
2.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怎麼查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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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查詢個人賬戶密碼當初是怎樣設置的
你是說初識密碼嗎?
是當時辦理銀行聯名卡的時候,銀行會發放2個密碼封條給你
一個是取款密碼,一個是網站查詢密碼
自己看密碼封條詳細介紹
4. 四川省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2014全文)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審核、記載並核算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為單位和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受理投訴,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下稱單位)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辦理並記載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辦理或協助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咨詢、投訴等事宜,維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辦理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六條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依法監督管委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決策職責情況,監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情況,監督受委託的商業銀行(下稱受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務情況。
第七條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者,憑有關證明材料,在辦妥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並付清購房款或支付首次購房款(集資款)後,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一次性提取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二)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者,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內不超過支付額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後,申請每年度一次或分次從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提取不超過當年或提前還款本息額的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三)非配偶繳存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憑有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按各自所佔購房款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第八條繳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鑒定證明、規劃及建設管理部門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
(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應憑農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
第九條繳存人租賃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憑相關證明材料,每年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中一次性提取當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會規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與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條職工退休、因特殊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國(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職工退休,憑市州(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及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憑縣(區)以上醫院及勞動鑒定部門的證明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三)繳存人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憑護照、簽證、國(境)內戶籍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四)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既不可能再就業又不符合委託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憑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五)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其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申請提取其賬戶內全部余額或轉至繼承人(受遺贈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續存儲。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其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條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戶內部分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證明,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憑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合計提取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繳存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正在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應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注銷個人賬戶的外,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為單位計提。
第十五條申請和辦理提取程序:
職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職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配偶身份證及配偶簽署的委託授權書,委託他人辦理提取還須提供委託人和代辦人身份證並由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向所在單位申請並經其核實後出具加蓋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委託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職工,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繳存人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准予提取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應出具相應憑證,不準予提取的應說明理由。
受託銀行依據管理中心開出的准予提取憑證及所附相關材料,以及繳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辦理支付。
第十六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轉賬或匯兌方式劃轉回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賬戶。
(二)劃入繳存人本人或繳存人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戶(含銀行卡)或銀行活期儲蓄賬戶。
(三)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管理中心應按《條例》等規定,接受或實行監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監督、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二)年度終結,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和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提取情況。
(三)切實督促單位及受託銀行為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十八條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相關單位追回並追究責任: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並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單位、管理中心及受託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設區城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規定,以前各設區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規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據《條例》單獨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5.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我上個月去咨詢,說第二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被暫停了,問他們為什麼,他們說不知道。專
建議你親自屬到省公積金中心去咨詢一下。「中心」辦公地址:成都市下西順城街30號「廣電士百達國際大廈」六樓 郵 編:610015 聯系電話:86781639 、 86615935 。
ps:四川省公積金的那些王八蛋太可惡了,成都市的第二套都可以貸,憑什麼四川省的就不能貸,太tmd的萬惡了!!!
6.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中心繳納基數是多少
你好,來住房公積金基源數的計算是稅前的工資,不需要扣除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包含各種獎金。工資總額就是每個月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各種補助的總數。公積金基數的計算就是每年7月份調整前12個月工資總額的平均值。在基數問題上每個單位都不一樣,所以具體的需要看你所在單位繳納的標准。
7. 如何查詢四川省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號碼
個人住房公積金有身份證即可查詢,如果知道公積金賬號也可查詢
一、個人版攜帶身份證、公積權金卡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
二、用身份證號或者公積金賬號在網上查詢住房公積金金額:
1、登入當地住房公積金中心網站-----找到「個人住房公積金查詢」一欄,找到並點擊進入;
2、點擊後出現登入界面,登入方式選擇「身份證號」登入,則輸入身份證號碼,如果知道公積金賬號也可以輸入公積金賬號,密碼一般默認為六個1;
3、進入個人賬戶後,點擊公積金明細查詢即可看到卡上金額。
8. 辦理四川省住房公積金需要帶什麼資料
四川辦理住房公來積金需要帶的證自件和材料:
首先應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由所在單位蓋章後,連同下列證明材料交貸款銀行:
1、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及婚姻狀況證明(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經濟收入證明》及《公積金繳交情況證明》;
3、購買住房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及首付款收據;自建住房的應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貸款銀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請個人二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所購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2、所購房屋評估報告書;
3、賣房方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薄;
4、購房合同。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9. 將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轉到成都市住房公積金需要辦哪些
你好,
辦理要件:抄
住房公積金轉襲移申請書;
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異地轉移:
職工提供要件材料轉入地向轉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賬戶證明及異地轉移聯系函、轉出地管理中心轉賬或電匯、轉入地管理中心登記個人明細賬;
手續齊全情況下,異地轉移不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