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能夠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住房公積金同樣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貳』 法院能否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還借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版建、大修自住住房,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本案中,法院的強制措施是用公積金來償還其債務,其不屬於上述規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為此,不應當對公積金採取強制措施。
『叄』 法院可以將住房公積金作為執行款執行嗎
首先,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雖然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回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答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它不同於一般個人存款。
其次,《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還就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及提取條件分別作了原則性規定,只有職工因發生住房消費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職工喪失繳存條件時,才能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反之,任何理由、任何人都不能提取,包括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肆』 法院可以執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但是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具有一定的專屬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質屬性上還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財產,自然具備了強制執行的理論依據。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
因此,在被執行人具備基本住房條件下,人民法院有權對其所有的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
(4)法院可以執行債務的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伍』 2016年裡,住房公積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還債嗎
可以強制執行還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因此,在被執行人具備基本住房條件下,人民法院有權對其所有的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5)法院可以執行債務的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2月28日下發的法[2000]19號《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強制執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所以住房公積金並未被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的范圍內,其不同於社會保險基金具有顯著的人身保障性,即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強制執行。
『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是否可以執行被告人的住房公積金
可以申請執行。
目前法律對可否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強制扣劃了,也有的法院不予執行。
從客觀事實上分析,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財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雖然規定其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這並不能改變其個人財產的性質;從法律上分析,《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的法律是其上位法,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何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沒有限制和排斥人民法院對公積金的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也未規定住房公積金屬於免於執行的財產;從社會效果上看,當被執行人的住房條件充裕不需要使用公積金時,該財產就無法發揮作用,與其閑置在此,不如用來清償債務,對各方都有利無害,反倒能發揮其社會效用,且不違反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的目的。
因此依法將住房公積金納入執行財產予以強制執行,有利於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柒』 關於法院有權凍結債務人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條款
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雖然我國現有法律缺乏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可以主張執行豁免的財產范圍。
公民住房公積金滿足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范圍,當屬於可強制執行財產。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財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
條件要以不違背設立目的,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可以強制執行,公民必須以個人所有財產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無限責任。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職工對其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個別條文規定之中,但主張豁免的財產范圍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財產。
(7)法院可以執行債務的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符合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條件
1、離退休: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2、戶口遷出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3、出國定居:戶口注銷證明。
4、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5、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6、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捌』 法院能否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異議稱,我單位不具有作為協助執行的主體資格,沒有自回行提取職工住房公答積金的權利,住房公積金不同於普通存款,無法協助執行。 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有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法院強制執行權的行使方式當然不同於自然人行使自己民事權利的方式,法院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必然不同於職工自行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的執行行為,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協助義務人有義務協助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據此,案外人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裁定駁回了案外人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異議。 目前,該中心正在協助法院執行。 又:三月二十三日,該款已經匯到法院過付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