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公積金個人免稅部分的計算。
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應看你上年月平均工資是多少,另外還得看是否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3500元均符合10號文件的標准,則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扣除額是420(3500×12%)。
應稅所得=3500-420+單位負擔的住房公積金超過標准部分-符合規定標準的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法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㈡ 住房公積金的免稅規定是什麼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㈢ 住房公積金超出免稅如何計算工資總額
財政部:住房公積金免稅比例調整為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天聯合發布通知,將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免稅比例確定為12%,即職工每月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就可以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出規定繳付的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㈣ 住房公積金的個稅免徵基數提高,該繳多少個稅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要綜合計算才可以確定的。
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要根據還貸能力、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最高限額四個條件來確定,四個條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貸數額。計算方法如下:按還貸能力計算公式,{(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額度的{(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月工資總額=公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按房屋價格計算公式,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其中貸款成數根據購建修房屋的不同類型和房貸套數來確定;
按賬戶余額,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高於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公積金貸款,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的按2萬計算;
按最高限額,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申請貸款時本人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申請貸款時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70萬元。
㈤ 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是什麼意思
指的是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內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容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
當實際繳存金額>稅前准予扣除限額時:
1.單位實際繳存金額大於稅前准予扣除限額時,需要將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發工資部分不含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部分不涉及稅前扣除,僅需將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部分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
2.個人實際繳存金額大於稅前准予扣除限額時,可以將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同時扣減個人實際繳存金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個人部分實際允許扣除額=扣除限額,即個人實際繳存金額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不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僅允許扣減個人部分稅前准予扣除限額。
㈥ 單位為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免徵或暫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財政部、復國家稅務總局關制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單位為個人繳納的那部分,只要不超過上述規定的比例和基數,則不需要並入工資收入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㈦ 誰清楚住房公積金免稅額規定是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內通過,於1999年4月3日以中華人民容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實施,於2002年3月24日由國務院第350號令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以下行為發生效力: 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2、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4、住房公積金的監督。
㈧ 福州市住房公積金免稅上限
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