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是否在離職一年後可以全部提現還是不可以提現謝謝
可以,但是需要滿足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離休、退休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出境定居的;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⑵ 8月起內蒙古購買第三套房不能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7月15日訊 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落實國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內蒙古近日發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提出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通過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家庭房屋交易備案、產權登記等信息進行核查,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從2020年8月1日起執行。
以下為原文: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住建部《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等文件和規范要求,我中心梳理業務規范,調整了部分貸款政策並精簡貸款流程,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自治區住建廳公積金監管處備案,現就相關政策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嚴格執行《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文件中「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規定。取消借款人「同戶籍」家庭成員購房也可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政策。
2、嚴格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文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規定,我中心將通過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家庭房屋交易備案、產權登記等信息進行核查,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精簡貸款流程和材料。
關於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認定:共同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繳存基數確認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繳存基數確認收入(職工可下載如蒙速辦、內蒙古12333等手機APP查詢個人社保繳存信息後在我中心截屏列印),不再需要職工另行提供工資流水、工資表、工資證明等資料。
三、以上政策從2020年8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3日
⑶ 呼市住房公積金政策: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6月1日起,推出多項住房公積金貸款利好政策,更多實惠惠及繳存職工。
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80萬元
借款人夫妻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至80萬元;單方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由3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延長貸款年限
貸款期限為1年至30年,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具體年限按照貸款金額、償還貸款能力、剩餘在職工作年限等綜合確定。
延長申請貸款有效期
貸款的申請有效期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或首付款繳交之日起至申請貸款日止,高層住宅不超過4年,多層住宅不超過3年,二手房不超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2年。
放寬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的評定標准
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的評定標准由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50%調整為不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60%。借款人家庭工資收入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如借款人夫妻雙方直系親屬或其他有償還貸款能力的自然人自願承擔共同還款義務,視為符合貸款發放條件。
推出異地購房貸款。
自治區其他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本市自住住房,可持有效購房手續、繳存證明及近6個月以上的繳存明細等材料,經繳存地、購房地管理中心核實無誤後,向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不收取任何費用
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行抵押擔保,不收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評估、擔保服務費等任何費用。
一人買房可用全家公積金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繳存賬戶狀態正常的在職職工,本人、配偶及雙方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職工,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首付款比例降至20%
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貸款金額不超過總房款的80%且不超過中心執行的最高貸款額度。以本人或他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作抵押的,貸款金額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的80%且不超過中心執行的最高貸款額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首套房標准執行。
所購住房裝修費用、與所購房同一小區的車庫或地下車位購置費用可納入貸款額度核定范圍
符合國家住宅「全裝修」的政策要求,保證政策的公平性,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統一按住宅「全裝修」進行核定。購買未裝修住房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貸款時,可同時將所購住房裝修費用納入貸款額度核定范圍,按照購房合同記錄的房屋面積及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核定可貸金額。
另外,鑒於我區冬季寒冷,為保證家庭車輛冬季正常使用,職工申請住房貸款時可將與所購住房同一小區的車庫或地下車位購置費用納入貸款額度核定范圍,按照合同、發票記錄的實際支出核定具體可貸金額且不超過車位15萬元、車庫20萬元的上限。裝修貸款、車庫或車位購置貸款需在辦理住房貸款時一次性申請辦理,不可單獨申請。因裝修及購買車庫或車位貸款抵押物不足的,需另提供抵押物。
住房公積金繳存滿3個月即可提取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一步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住房公積金繳存滿3個月即可提取。
據了解,公積金繳存滿3個月即可提取。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以上(含)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工作地無自有自住住房及貸款(含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租賃住房的,每年可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國有住房、企業單位自管住房的,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國有住房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保障房租賃證」及當年繳納租金發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租住企業單位自管住房,需提供單位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當年繳納租金發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另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市屬旗縣8元)計算租金,144平米以下(含)按計算租金的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計算租金的 80%提取。提取時需提供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及配偶的《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個人信用報告》、房屋查詢證明、結婚證或單身證明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我市新增三項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及辦理流程
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新增三項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據了解,新增的三項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為:購房辦證費(含契稅、住房維修基金)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1份;銷售不動產發票和契稅發票、住房維修基金發票、辦證費用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時限: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時間為准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提取額度為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
裝修所購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要件:《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1份;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時限為高層4年之內,多層3年之內,二手房及現房房本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提取額度為裝修費用提取標准以購房面積為准,按照1000元/平米計算。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核定標准。
購買與所購住房同一小區的車庫或地下車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要件:《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1份;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與所購住房在同一小區的購買車庫、地下車位合同及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時限為以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日期為准,高層4年之內,多層3年之內,二手房及現房房本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提取額度為提取金額以車庫、地下車位合同及發票記錄實際支出核定,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支出,且不超出上限:車庫20萬元(含),車位15萬元(含)。
⑷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受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住房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住房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負責人,建設、財政、計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工會代表,專家。
第八條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轄區,不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其他旗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經盟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對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工作,並對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業務指導;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工作。
不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旗縣(市),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運用;根據需要也可以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住房委員會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當地採取委託等方式,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等業務。
第十二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
住房公積金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直接歸集,統一存儲到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必須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個人帳戶,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必須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並告知職工本人。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並告知職工本人。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月繳存額為職工當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有條件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旗縣(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由單位直接發放工資的,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單位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內,並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由財政部門發放工資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據單位提供的職工個人繳存額,在發放職工工資時代扣,由單位工資開戶銀行在三日內代繳至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內。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依據財政部門和工資開戶銀行提供的代繳額,記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手冊、查詢卡、對帳單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足額核定企業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盟、設區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二十五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按規定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六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第二十九條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住房委員會申請重新復核。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三十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絕。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拒絕查詢或者未按規定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有效憑證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予以處罰:
(一)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拒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不繳存或者少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足額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轉移、封存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積金或者貸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住房公積金;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積金的;
(二)用住房公積金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內蒙古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與額度是多少
一、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包括房價額度、車庫(地下車位)額度、裝修額度,最高貸專款額度為80萬。
1.房價額度計算屬方法:購買房屋自付價款的80%;
2.車庫(地下車位)額度計算方法:購買所購住房同一小區的車庫(地下車位)可一並納入貸款額計算范圍,按車庫(車位)總價的80%核定,最高不超過20萬;
3.裝修額度計算方法:按100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標准核定;
4.若選擇抵押擔保方式時,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值的80%(住宅)或50%(非住宅)。
註: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月本息還款總額不得高於夫妻雙方月實發工資的60%。
二、貸款期限
借款申請期限政策規定為借款申請人剩餘法定工作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信用良好的借款申請人貸款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後5年。
以上內容來自於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網站。(1)
引用資料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指南.
⑹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是怎樣的
一、來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自需材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
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
購房首付款證明;
收入證明;
銀行列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報告;
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
二、住房公積金辦理條件;
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
三、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
貸款人准備相關資料,到銀行填寫貸款申請,並提交材料;
貸款銀行接到申請後進行資料的確認和審核;
審核過後,貸款銀行聯系貸款人,簽訂相關合同;
銀行放款,貸款人履行還款責任。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查詢方法:
大多數銀行的月供卡開通網上銀行後,就能在網銀上查詢到房貸還款記錄和貸款余額;
通過電話銀行955服務熱線,通過銀行人工客服查詢;
去查詢個人徵信的機構,列印一份個人徵信報告,徵信報告上也會顯示貸余額。持本人身份證,到銀行放發貸款的個貸中心,找經辦客戶經理查詢;
如果清楚知道利率調整的時間,也知道當期執行的利率,也可以自己下一個專業的貸款計算器,自己推算月供。
⑺ 內蒙古赤峰住房公積金新政策實行了嗎
沒有 我也等著呢
⑻ 我在內蒙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交的公積金,"內蒙古住房公積金"對於首套房的認定是什麼政策
哦啊救阿斗阿德是阿德啊
⑼ 內蒙古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7月14日,從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為進一步落實國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該中心梳理業務規范,調整了部分貸款政策並精簡貸款流程。
在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方面,嚴格執行《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規定。取消借款人「同戶籍」家庭成員購房也可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嚴格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通過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家庭房屋交易備案、產權登記等信息進行核查,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在精簡貸款流程和材料方面,關於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認定:共同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繳存基數確認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繳存基數確認收入(職工可下載如蒙速辦、內蒙古12333等手機APP查詢個人社保繳存信息後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截屏列印),不再需要職工另行提供工資流水、工資表、工資證明等資料。以上政策從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