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5年上海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是多少
2015年上海住房公積金的最高基數是16357,最低是1814。繳費比例是公司和個人各繳納7%。具體問當地社保中心和51社保網。
⑵ 上海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是多少
7%。
1丶要領取住房公積金,首先需要確認自己是否符合住內房公容積金領取條件。
2丶前往當地的住房公積金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同時住房公積金工作人員會告知你需要准備哪些材料;或者住房公積金申請人員可登錄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上下載申請表。
3丶前往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將填寫好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蓋章,並准備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的材料。
4丶前往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5丶住房公積金人員對你的申請審核通過後,通常會在1-3個工作日內將公積金打到指定的銀行卡或者存摺。
6丶在申請期間請隨時注意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因此有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會發生變化。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公積金提取人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前往國外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8、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⑶ 2015年上海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是多少1
一、繳存基數
(一)各繳存單位2015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年工資總額÷12)。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應按《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執行)。
(二)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按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2015年度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8-12%。
三、繳存額
為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於164元(單位、個人合計,下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於208元。
⑷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
公積金補繳需要向貸款受理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復議,若復議通過則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繳納時間如下:
本地戶口,需要連續繳納6個月就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了;
外地戶口,則需要連續繳納12個月才能夠申請公積金貸款;
由於特殊情況如工作變動導致賬戶未連續繳納的話,可以在恢復正常匯繳且對漏繳月份進行了補繳以後,向貸款受理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復議,若復議通過則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⑸ 家庭戶戶口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嗎
不知道你這個家庭戶是什麼意思,公積金單位會幫你繳納。而如果你是自由職業者,那你就是以個人名義來繳納,金額大小由你自己決定,按照上海最低工資比例作為下限。這樣你需要買房時也可以以公積金來貸款。
⑹ 2015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是多少
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29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924元。
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為254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准。
自2015年7月1日起,上海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3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4年月平均工資。
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⑺ 上海市企業員工具備什麼條件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
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 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
(2006年12月日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一屆十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具有本市戶籍,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下列兩類人員:
(一)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
(二)自由職業者。
第三條 第二條所規定的對象可以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本市區、縣住房公積金運用中心(以下簡稱區、縣公積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業務委託具體承辦個人繳存者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事務。
第五條 個人繳存者根據其戶籍所在地實施屬地化管理。個人繳存者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營業執照或勞動手冊等,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手續。區、縣公積金中心為個人繳存者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後,應當為個人繳存者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已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個人繳存者,沿用已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六條 個人繳存者月繳存額等於個人繳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繳存比例。
個人繳存者的繳存比例不低於10%、不高於24%,月繳存額不得超過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最高限額。繳存比例和月繳存最高限額由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個人繳存者的月繳存額原則上按住房公積金年度進行調整。
第七條 個人繳存者在開戶登記時應當與市中心簽訂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並在市公積金中心指定的銀行開立活期儲蓄賬戶,按約定存入足額款項,由區、縣公積金中心定期扣劃後統一繳存到市公積金中心在受託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應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個人繳存者出具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憑證。
第九條 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第十條 由個人繳存者申請,經區、縣公積金中心審核,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啟封和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個人繳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區、縣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所規定的提取條件;
(二)符合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約定的提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個人繳存者,應當向區、縣公積金中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區、縣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提取的,區、縣公積金中心應當說明理由。提取申請人對不準提取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市公積金中心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三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存者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按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和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的約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四條 個人繳存者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後,不再履行繳存義務的,市公積金中心在與其約定的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范圍內作相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⑻ 請問上海住房公積金交納標准問題
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承擔50%。有條件的單位可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提高內到12%,暫不具備條件的,仍維持現有容8%的水平或根據條件在8~12%之間確定繳存比例
最低繳納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單位可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提高到15%,根據條件在5~15%之間確定繳存比例.
單位與個人的繳存比例是1:1,據說單位好的還給多上!
⑼ 2016年7月上海住房公積金調整後繳存基數、比例及上下限是多少
2016年7月上海住房公積金調整後繳存基數、比例及上下限,如下:
自2016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4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5年月平均工資。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6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2015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494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276元。
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仍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本人和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至5%,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1%至5%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1782元。
(9)上海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2015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