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異地買房可以提取天津公積金嗎
異地買房是可以提取天津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規定如下: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買已取得產權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購住房座落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不超過購建修房的費用。
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所購住房價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後的金額。
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貸款新購私產住房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持有該住房產權滿半年。
第七條 職工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建修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當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不超過購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後的金額。
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到期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到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四)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五)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圍的;
(六)家庭成員(含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重大疾病以中國保險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范圍為准;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圍期間及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第二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應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提取的,死亡職工配偶及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及死亡職工配偶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❷ 外地人在天津工作,在老家買房,能提取住房公積金嗎
買完房子拿上購房發票合同申請提取是可以的
❸ 天津住房公積金能取現嗎外地人在天津上班,在外省買房可以取出天津的公積金嗎謝謝~~
住房公積金可以取抄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
(十二)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❹ 住房公積金 可以在外地買房嗎天津的
住房公積金不能用於異地購房.
❺ 外地人在天津買房公積金貸款需要用到居住證嗎
一般是不需要的
一般來說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借款人職業和收入證明
(3)借款用途證明
(4)社保卡
(5)銀行流水
❻ 東北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天津買房用嗎
目前,在東北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天津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可以在天津購房後回東北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
❼ 沒有戶口能用住房公積金在天津買房嗎
公積金,一般指公司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根據公積金提留是否為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可以將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此外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