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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繳納

發布時間:2021-01-10 08:26:55

1.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可以跨市貸款買房嗎

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專身份證;
3.借款人婚屬姻狀況證明;
4.購房首付款證明;
5.銀行列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報告;
6.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
住房公積金辦理條件:
1.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2.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
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
1.貸款人准備相關資料,到銀行填寫貸款申請,並提交材料;
2.貸款銀行接到申請後進行資料的確認和審核;
3.審核過後,貸款銀行聯系貸款人,簽訂相關合同;
4.銀行放款,貸款人履行還款責任。

2.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地址在哪裡,要到哪裡去取住房公積金呢

住房公積金的領取需要以下條件: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專權的自住住屬房時;
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非本市籍職工調離本市時;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夫妻提取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由於哪種類型提取公積金按照相應的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3. 福建省福州市2019年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和比例分別是多少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必須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於12%,不得低於5%。
福建省直內單位住房公積金管容理中心發布《關於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預通知》(下簡稱《預通知》),明確從今年5月1日起,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單位,一律調整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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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離職後怎麼提取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所需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一份(此表需加蓋單位公章專,提取金額暫屬不填寫)
2.申請人身份證(身份證過期由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附照片並加蓋騎縫章)或臨時身份證,二代證正反面均復印)
3.原籍戶口簿(復印戶口簿首頁、戶主頁、本人頁)
4.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由繳存單位出具或提供失業、下崗證)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辦理流程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到住房公積金中心營業大廳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一式一份)和相關提取指南或登錄下載《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務指南下公積金提取相關政策;
持由單位核實填寫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需蓋單位公章)和相關提取材料至我中心營業大廳審核;
符合提取條件的,在公積金中心一樓營業大廳審核後轉入本人公積金卡內,如轉入單位結算戶次日由公積金承辦銀行開出轉帳支票。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注意事項
委託他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須出具經辦人身份證原件;配偶代辦的需提取夫妻雙方身份證;用A4紙復印一份。
在符合提取條件的情況下,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應辦理銷戶提取,需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5.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 實行了嗎

沒有,你需要轉移過去才可以。
同城轉移社保流程:

社保現在不用轉移,只要原來的單位,把社保做停,不用辦手續,現在的單位憑身份證號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異地轉移社保的流程:

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公積金轉移流程:

職工因工作變動調出單位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需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出或者封存手續。

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只是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其在中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隨之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僅適用於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期間,凡符合提取規定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支取手續。

6. 福建省泉州住房公積金中心怎麼給我們計算個人工資的假如公積金800元/月繳存(公司個人合計800元)

這裡面有涉及到一個繳存比例的東西,繳存比例一般是最少不低於工資的10%,最多不超過工資的30%,繳存比例在單位開戶的時候一經確定是不能隨意更改的。
假設你們單位的繳存比例是20%,就是單位10%,個人10%,繳存月工資額為:4000元,那麼就是單位出:4000*10%,個人出:4000*10%,也就是各出400元,你的帳戶上就有800元的進帳。
一般繳存月工資額是不能隨便變更的,一年只能變更一次。而且公積金管理部會對繳存月工資額有一個上下限的規定,不同地方規定不同。
一、上限標准
(一)2012年泉州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工資基數:35902元÷12×3=8975元。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上限標准為8975×30%=2692元。
(二)中央駐閩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工資基數:35902元÷12×5 =14959元。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上限標准為14959×30%=4488元。
二、下限標准
(一)2012年市直、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港區、石獅市、晉江市、南安市、惠安縣的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工資基數為其最低月工資標准950元。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下限標准為:950元×10%=96元。
(二)2012年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的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工資基數為其最低月工資標准850元。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下限標准為:850元×10% =86元

7. 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快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規范公積金貸款的委託授權管理,加強對所轄分支機構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時限;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資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提供擔保。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住房總價款、抵(質)押物價值等進行綜合測算確定,不得超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抵(質)押物價值的70%(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的政策執行)。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占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
第九條 貸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但最長不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借款申請人可向受託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受託銀行自行確定,貸款期限、擔保方式和還款方式等均應與公積金貸款相一致。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同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三)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對於需要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在簽約後將借款合同送房地產開發單位蓋章確認;
(四)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在簽約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收件後1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採用質押和保證擔保方式的,受託銀行應在管理中心約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
(五)辦妥擔保手續後,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三)首期款支付憑證;
(四)收入證明;
(五)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材料;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 第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明確委託事項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各管理中心視申報備案樓盤的開發進度,適時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貸款面簽制度,借款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委託公證書。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公積金貸款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初審、審核、審批的三級貸款審批制度。通過審貸會方式進行審批要加快審批進度。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借款合同的管理,規范借款合同主要條款,對借款合同填寫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開展日常性審查。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抵押擔保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質押、保證等其他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除新購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應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並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使用率超過75%時,管理中心應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貸後檢查、風險監測、貸款回收、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經管理中心批准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採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後未歸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捲入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繼承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經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書面同意,將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物、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徵收、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九)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三)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
(四)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償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六)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形成逾期貸款的,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並在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處置後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結清公積金貸款後,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應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好公積金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銷毀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受託銀行日常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試行辦法》開展受託銀行公積金貸款年度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四)管理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並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當地媒體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凡繳交單位未辦理正常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後即惡意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余額。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委託貸款協議約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要求限期整改,並可依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辦法》,採取下調委託業務手續費等處罰措施,直至撤銷其承辦資格。 第三十四條 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應參照《關於開展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金管〔2011〕10號)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應根據本規定修訂本地區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並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審批過程中,本人由於工作調動,換在購房地續繳公積金對貸款有影響嗎

沒有影響來,只要符合公自積金貸款的資質。

住房公積金辦理條件:

  1. 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2. 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 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

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1.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

  2.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

  3. 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

  4. 購房首付款證明;

  5. 銀行列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報告;

  6. 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

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

  1. 貸款人准備相關資料,到銀行填寫貸款申請,並提交材料;

  2. 貸款銀行接到申請後進行資料的確認和審核;

  3. 審核過後,貸款銀行聯系貸款人,簽訂相關合同;

  4. 銀行放款,貸款人履行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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